[案情介绍] 原告陶某诉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因原告陶某仅提供被告写的借条作为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全部借款事实,二审法院审理后对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仅予以部分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苏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小某系被告张某、苏某之子。由于三被告经营的公司(系第四被告)需要周转资金,2010年12月21日,四被告共同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向原告陶某借款200万元,于2011年5月20日归还。如未按期归还,则支付7%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支付违约金14万元。 在二审法院的审理中,原告陶某向法院提供建设银行查询单,证明原告曾通过建设银行转帐63万元给被告苏某,作为履行200万元借款的一部分。原告称其余款项通过现金支付给被告苏某,四被告共同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条。 [案情分析]
2013-11
[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13日第一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要求借款,原告借给了第一被告13万元,有第一被告出具的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还,已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其中3万元原告出具了收条给被告,另有15000元原告未出具借条给被告,至今欠原告本金85000元。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15000元。另查明,二被告系同居关系,并生有一男一女。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被告欠原告8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借据合同并未对利息予以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故对原告的利息诉请,不予支持,第一被告认为二被告自愿解除非法同居,二被告间不存在身份关系。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二被告不论是否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第一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以夫妻关系的身份共同生活并生儿育女,该债务属二被告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
2013-11
杨某乘坐丈夫吴某的摩托车出行,不料被轿车撞伤,并导致精神障碍,吴某也在事故中受伤。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对轿车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杨某、吴某予以赔偿,轿车车主何某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0月10日上午,杨某乘坐丈夫吴某的摩托车沿S308省道从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湖南省平江县加义镇落鼓村路段时,摩托车与何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吴某、杨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何某两人在此次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相当,应分别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杨某的伤情经诊断为右侧枕顶部硬膜下血肿、右
2013-11
误将钱款存入已故亲人的银行卡内,却不知取款密码,而银行则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为储户支取存款。近日,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最终经法院调解,银行将储户存款全部退还当事人。 原告高某,女,香河县某村村民,婚后与其丈夫及公婆共同生活。张某,男,是原告高某婆婆的亲弟弟。因张某年迈且孤独一人,无人照顾、赡养,故一直与原告高某一家人共同生活。2012年12月15日,张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曾在香河县某银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储蓄卡去世时存放在原告家中。恰好原告高某也在该银行开设了活期储蓄账户。2013年7月17日,原告欲往自己的储蓄卡中存钱,因疏忽大意,误拿了死者张某的储蓄卡,结果将现金5000元存入了死者张某
2013-11
年过八旬的张大爷夫妇在三年时间里分27次向老街坊倪大爷夫妇借款41万余元,因迟迟未归还,被老街坊告到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倪大爷称,自己和老伴都是年近八旬的大学退休教师,和张大爷夫妇既是同事,也是交往多年的老街坊。从2010年初,张大爷夫妻以自己的存款被银行套牢、生活出现困难为由,向倪大爷家借钱,每次借款的数额都不大,多则一两万少则四五千。看在多年同事和街坊的情面上,倪大爷和老伴相信了他们,每次都爽快答应。但是随着借款的次数和金额越来越多,张大爷夫妇承诺的“尽快还钱”却迟迟没有兑现,倪大爷夫妻渐渐心生不安。最终在出借了27次共41万余元之后,倪大爷要求和张大爷签署一张借款的总清单并承诺一个明确的还款时间。然而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张大爷夫妇仍然没有归还任何借款,并不断找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倪大爷这才感到大事不妙,起诉到海淀法院。
2013-11
小学生曾某在下课前与同学玩推拉游戏,不慎从乒乓球台上摔下来,造成九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商议未果,曾某的父亲将同学及所属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令由被告颜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曾某医疗费等损失计人民币5408.27元;由被告弋阳县某中心小学赔偿原告曾某医疗费等损失计人民币14422.06元;由八被告邬某等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曾某医疗费等损失计人民币10816.54元。 2012年4月9日下午第三节课,弋阳县某中心小学老师开例会,安排学生大扫除。原告曾某在打扫完包干区后,因未到下课时间,便到学校篮球场上去玩。原告到篮球场上后,看到其同班同学被告颜某、邬某、童某、叶某东、瞿某、叶某林、蔡某、颜某杰、谢某等人在乒乓球桌上玩推人游戏。于是原告也上了乒乓球桌与同学们一起玩。此时,现场没有老师在场。在玩耍过程中,被告颜某被人从球桌上推了下去,颜
2013-11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发布日期】2013-10-25 【生效日期】2014-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10月25日  
2013-10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2013年第143号 【发布日期】2013-10-18 【生效日期】2013-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年第143号 为进一步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
2013-10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发布文号】法发〔2013〕12号 【发布日期】2013-10-23 【生效日期】2013-10-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法发〔2013〕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
2013-1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 1.深刻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大现实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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