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赔偿其损失后能否向致害的第三人追偿?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官陵湖法庭审理了一起雇主因雇员致害而向第三人追偿的案件,依法判决第三人赔偿雇主的损失。 2011年11月14日,被告赵某聘请原告王某将其陷入泥塘的挖机拖拉出来。王某遂雇佣秦某、李某、何某前往安乡县安宏乡将赵某所有的陷在作业池塘内的挖机拉上岸。在操作过程中,赵某的另一台挖机撞到树木,导致树木滚动砸伤秦某小腿,致其右胫腓骨段粉碎性骨折。秦某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秦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王某赔偿秦某因伤造成的各种损失及诉讼费用,同时判令王某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赵某追偿。王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赵某给付生效判决确定的王某向秦某代付的赔偿金及已付的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2013-10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特殊离婚案。结婚九年,丈夫突然离家出走,之后13年杳无音讯,妻子一人将女儿拉扯成人,却仍未等到丈夫的归来,终于作出决定——离婚。 李新(男)与陈小荷(女)1975年相识恋爱,1981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一女小路(现已成年)。婚后生活平淡但美满,1990初的一天李新没有任何征兆离家出走,本来陈小荷以为只是临时有事出去几天,可一天天过去,至今也未归。 十三年来,陈小荷独自一人带大女儿,生活艰辛。如今女儿已经成立了自己的家庭,陈小荷觉得该考虑自己的生活了,于是,决定起诉离婚,结束这一段没有意义的婚姻关系。 由于李新下落不明,法庭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了诉讼材料,并缺席审理了此案。最终,法院认为李新与陈小荷依法登记结婚,即确立夫妻关系,法律应予保护。李新自1990年离家出走,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严重伤害了陈小荷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分
2013-10
父亲侥幸让未成年儿子驾驶摩托车,不料撞伤路人,付出沉痛代价。10月14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肇事者王剑川的监护人(父亲)王进保被判向原告岳文来赔偿各项费用87791.12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进保的儿子王剑川,生于1997年1月,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2年12月7日,未成年人王剑川驾驶其父王进保的两轮摩托车,由富县寺仙街前往邻村,行至原告岳文来的果园附近时,将原告撞伤,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富县人民医院及延大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慢性硬膜下血肿、脑白质缺血、腓骨骨折、心律失常,共花费医疗费77762.19元,另查明,被告剑川之父王进保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6170元。经富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剑川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王剑川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将原告撞伤,造成交通事故,富县
2013-10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人保部令第20号 【发布日期】2013-09-26 【生效日期】2013-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10
单位错发遗属补助费,子女欲占有,被单位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恤金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误发的抚恤金被如数追回。 张福原为睢宁县某医院职工,不幸于1984年去世,父亲张之强按政策规定享受其单位的遗属补助费。后张之强在2012年1月病故。由于未及时获知张之强去世的消息,睢宁县某医院在2012年1月至同年10月期间仍继续向张之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转入抚恤金计10000元。后张之强的子女欲向银行提取抚恤金时被睢宁县某医院发现,双方产生纠纷。无奈医院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死者张之强的10000元存款归医院所有。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医院向死者误发抚恤金存在过失,但死者子女如继承了抚恤金显属没有合法根据,从而会给医院造成损失,形成不当得利。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张之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0000元归睢宁县某医院所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法律
2013-10
大闸蟹作为食客的美味佳肴,其价格也是物以稀为贵,一辆厢式货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上价值13万多元的螃蟹居然“不翼而飞”。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在交通事故中失踪了整车螃蟹的蹊跷案件。 安徽女老板柯某某在常州从事水产批发生意,将美味的大闸蟹卖到以食为天的广东人餐桌上。去年10月份,正是螃蟹最肥美的季节,柯老板的生意也是红红火火,但偏偏此时突遇不测风云。在一漆黑的深夜,柯老板雇佣的驾驶员孙某开着她专门为运输水产而购买的厢式小货车,行驶到沪宁高速镇江段时发生了故障,只好停在路边检修,可不幸的事就此发生了,河南人胡某某突然一个不注意就开着大货车从后面撞了上来,硬是将厢式小货车后面的密闭箱体给撕裂开来,车上用于装螃蟹的泡沫盒子也部分散落在地,所幸没造成人员重大伤害。 孙某见此情形迅速快报警,报警时仅仅陈述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两车追尾事故,并向接警人员描述了车牌号码,其他情
2013-10
10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一名高三考生在备考期间被车撞伤住院,以车祸受伤引起精神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获得法院支持。 2013年5月24日早上,高三学生小安(化名)骑着电动车行驶在上学的路上,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沿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小安发生碰撞,致小安受伤,经贾汪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安无责任。当日小安住进医院住院六天,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小安出院后,如期参加了高考。 高考后的小安在家人支持下,向徐州市贾汪区法院起诉李某,不仅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还要求李某赔偿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安称,因被车撞伤住院,以及车祸引起的阴影和纠纷,让她心神不宁,不能够很好地复习参加高考,造成成绩下滑,对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因李某车辆投保交
2013-10
出租人李俊将企业出租给他人经营,自己只收取租金。承租人宋展鹏在租赁期间产生的债务 ,出租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万里红要求被告李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宋展鹏给付原告万里红煤款25万元。 铅山县飞鹰水泥厂系被告李俊的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被告李俊将铅山县飞鹰水泥厂整体租赁给被告宋展鹏使用。在租赁期间,被告宋展鹏陆续欠原告万里红供应原煤供其生产水泥的煤款2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将被告宋展鹏告上法庭,要求还款,同时要求被告李俊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万里红供应原煤供被告
2013-10
一年轻女子因患病上医院治疗,熟料病情反复无常,后来发现“罪魁祸首”竟是使用了过期的注射液。于是患者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浦北县某医院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5321.65元给原告许芬。 2012年8月26日,许芬因腹痛到被告浦北县某医院处就诊,经医生确诊原告患有急性胃炎及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后住院观察治疗。入院后,许芬经治疗病情有所好转。2012年8月28日,浦北县某医院对许芬注射了有效期至2012年7月的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250ml+肌苷注射液+氯化钾,许芬在注射过程中再次出现头疼等症状,体温并再度升高,停止注射之后原告的症状有
2013-10
父母双亡后,哥哥赵丙亦于次年去世,父母留下的房屋遗产既无遗嘱亦无遗赠,为争夺遗产二姑妹赵甲、赵乙起诉嫂子绍某、侄女赵丁,要求法院依法分割遗产。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认定该房屋系合法遗产,依法判决二被告绍某和其女儿赵丁应享有该共有物60%的份额,二原告赵甲、赵乙各享有20%的份额,该案涉房屋归二被告所有,二被告按确认的比例,折价给付二原告应当享有分割的款项各18.5万元。 位于安乡县深柳镇五总街的二间半二层楼房系赵甲、赵乙、赵丙三兄妹的父母赵某和彭某所有,于20世纪50年代在该楼房宅基地上修建,在1979年进行翻修,1989年以房主赵某、彭某的名义以划拨方式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1990年11月以所有权人赵某、共有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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