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肖某与郭某系同村同组村民,双方住宅相邻。肖某通行须经郭某住宅前的宅基地,2008年11月,郭某将其住宅前的宅基地用砖砌墙围了起来,通道被堵住,肖某便以郭某侵犯了其通行权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6月9日作出判决:被告郭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立即拆除围墙、恢复通道。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郭某未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2010年7月23日,原告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执行法院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但未能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后法院强制执行将郭某所砌的围墙拆除、恢复通道,并作了结案处理。但在法院围墙拆除了几天后,被执行人郭某又私自搬了一个破旧的水泥搅拌机堵住该通道。申请执行人肖某要求执行法院对此案继续采取执
2012-04
【案情】: 公诉机关: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 案由:挪用资金罪。 判决结果:2009年5月5日招远市法院作出(2009)招刑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人于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于某挪用资金人民币467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予以追缴,返还烟台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分歧】: 该案判决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执行主体启动执行程序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本案应由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移送执行。 因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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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被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同意,将所辖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由原某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交由原告朱某管理。2009年4月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物业费由原告收取,归原告所有,原告需交纳50000元押金,收费后再交30000元,之后收取的物业费归原告所有,用于物业管理。同年7月,被告见原告收取物业费困难提出解除协议,协议称:物业小组由2009年5月正式工作到7月23日结束,收于和支出如下:收入38273.8元,支出59504.28元,业主委员会欠物业组41293.11元。原告不同意终止协议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被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小区物业管理发包给原告朱某违法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属无效,判决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返回朱某押金50000元。因某小区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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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简介】 张小姐一家在今年春节期间参加了某旅行社的旅行团到外地旅游,结果旅行社提供的巴士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张小姐面部受伤。经过治疗,她的脸上还留着一道伤疤。从事销售工作的张小姐从此受到了别人的歧视,工作业绩也受到了影响,再也无法过上平静的生活,张小姐想向法院主张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旅行社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张小姐来到了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评析】 值班律师解答了张小姐的问题:不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未将旅游合同列为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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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于2005年和丈夫协议离婚,婚生子小东由吴女士抚养,丈夫每月支付400元的抚养费。2008年吴女士的前夫和朋友一起承包了高速路段的建设,收入比原来增加了很多。吴女士考虑到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遂向前夫提出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要求。但其前夫认为两人协议离婚时已约定了孩子的抚养费的多少,故拒绝了吴女士的要求。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费经确定后,子女可以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此种情况需在在必要的时候请求,比如上学费用大幅增加、生病或生活发生困难时,原有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的需要。结合本案分析,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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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7日,投保人邵XX为其所有的豫M小轿车,在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08年9月28日至09年9月27日,被保险人为其本人。 2009年2月11日,驾驶员王XX酒后驾驶标的车辆在310国道751公里+845米处与郭XX驾驶的豫C小客车相撞发生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XX、郭XX等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安邦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要求赔偿其修理标的车辆的费用88500元。安邦公司在审核相关的索赔材料后,以标的车辆驾驶员酒后驾驶为由,拒绝赔偿相关的损失,被保险人邵XX依据仲裁条款向郑州仲裁委提请了仲裁。 郑州仲裁委于09年6月1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安邦公司出示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对应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该条款第六条第(五)项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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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7日,投保人邵XX为其所有的豫M小轿车,在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08年9月28日至09年9月27日,被保险人为其本人。 2009年2月11日,驾驶员王XX酒后驾驶标的车辆在310国道751公里+845米处与郭XX驾驶的豫C小客车相撞发生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XX、郭XX等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安邦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要求赔偿其修理标的车辆的费用88500元。安邦公司在审核相关的索赔材料后,以标的车辆驾驶员酒后驾驶为由,拒绝赔偿相关的损失,被保险人邵XX依据仲裁条款向郑州仲裁委提请了仲裁。 郑州仲裁委于09年6月1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安邦公司出示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对应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该条款第六条第(五)项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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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作为拆迁纠纷中的弱势群体,房屋承租人的权利还没有受到社会的关注,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权在拆迁中拆迁人很少问津,甚至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途径也受到质疑,笔者针对这个问题阐述一己之见,希望对保障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权有所帮助。 拆迁是已经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被拆迁人的权利保障当然也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笔者以为拆迁过程中还有另一类弱势群体——承租人,他们的利益也应该受到社会的关注,因为被拆迁人拥有拆迁房的产权,拆迁涉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然而在拆迁过程中还有另一类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也是经常受到侵犯,但是几乎得不到救济——房屋承租人。 在拆迁过程中无论是开发商和政府往往会漠视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很多人认为拆迁与承租人的利益没有关系,甚至拆迁过程中都从来不与承租人进行沟通。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拆迁与承租人利益时息息相关的,甚至在有时候会关系到其切身利益。 1、焦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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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案外人 执行标的 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建材销售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件,执行标的额20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以其企业困难、负债累累,无力给付为由,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执行人员根据执行线索逐步扩大排查范围,在一偏远的银行支行发现了被执行人的隐匿账号,内有存款500万元。执行人员立即向银行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216万元。该款冻结后,案外人天津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称该款系本公司用于奥体工程维修资金,只是借用被执行人名称开立账户,实际并非被执行人所有,要求法院予以解冻。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款项权属案外人天津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款项应权属被执行人。 【法理评析】 判断一项财产的权属就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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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故意伤害罪 有期徒刑 缓刑 【案情简介】 2009年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姜某在蔬菜市场卖蔬菜时,因嫌对面摊位的杨某影响其卖蔬菜,与对方发生争吵、辱骂,后演变成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姜某抡起右拳打在杨某左脸部,并用右脚踢到杨某左下腹部,后被他人劝开。大约六七分钟后,杨某弯腰拾起厮打时被打落在地的蔬菜时突然身感不适,瘫倒在地。随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过初步诊断为脑出血。姜某闻讯后主动筹措1500元人民币赶到医院协助救治。当日下午,因杨某病情严重被转移至另一较大医院进行治疗,在住院治疗的第三天因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杨某患有高血压性心脏病、脑动脉粥样硬化症,平时酗酒,案发当天早餐时还饮用了白酒。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明,杨某脑动脉粥样硬化症,因遭受轻微暴力击打,情绪过度激动诱发脑出血,致脑疝死亡。一周后姜某主动自首。后姜某的亲属与杨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现金人民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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