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闲时跟随熟人外出打工,在劳务中受伤致残,损失该由谁赔?近日,临沭县法院认定,跟随者与“带头人”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一审判决“带头人”刘某限期赔偿黄某因工伤所致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6566.32元。 2012年7月,黄某与王某、李某由刘某联系到某楼房建筑工地从事扎钢筋工作,工作期间由刘某具体安排工作和发放工资。18日上午,黄某在制作钢筋构件时,右手拇指被运转的三角带挤伤,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1.1万元,由刘某支付。2012年10月,经司法鉴定,黄某的伤情构成9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120天。因多次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未果,今年7月,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
2014-12
李女士由于家中有事,曾在3个月的时间里6次向公司请假,全都被公司以并非重大事由予以拒绝。李女士对此不服,一直赌气没有上班。近日,公司以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1年内连续旷工5次以上,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李女士解聘。李女士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而该公司并没有建立工会,该公司因没有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故而做法不合法。那么,李女士的观点是否正确呢? 首先,公司无发起设立工会的义务。《工会法》第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即建立工会组织是职工的自愿行为,不能由用人单位发起、设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让用人单位“代劳”,难免会使旨在“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工会,演变为“老板工会”、“行政工会”,使工会成为用人单位的工具,从而不符合工会的性质与要求。这也就决定了用人单位
2014-12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卢笃山 魏怀玉 一楼大厅在热热闹闹地办婚宴,地下室和二楼却在办丧宴。喜宴与丧宴放在同一天同一个时间段举办,新人家人找酒店讨说法,酒店却不以为然,办喜事的一家人恼了,拒不支付餐费。 酒店一纸诉状将新人一家告到法院。12月8日,记者从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获悉,该院经调查认为,酒店因违背当地的风俗习惯,违背最起码的公序良俗,给新婚夫妇及其家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应适当减少餐费。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酒店减少3574元餐费,并向新婚夫妇全家道歉。12月5日,当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案情 2013年11月9日,张燕(化名)的父亲在奎屯市区一家酒店为女儿、女婿订了一场回门宴,并交了500元订金。双方约定,婚宴结束后一次性支付全部餐饮费。今年9月21日,回门宴如期举行。张老先生在婚宴的前一周又专程去了一趟酒店,落实回门宴有无差错。得知一切正常
2014-12
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保健服务合同纠纷案——保健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未消费的预付服务费应予退还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18日,孙宝静与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定得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6个月,选择价值10万元的尊贵疗程,所有项目疗程单价85折从卡内扣。孙宝静如未按计划及进程表接受服务,经善意提醒仍未改善且超过服务期限的,视为放弃服务;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制定的方案履行,则不能要求退还任何已支付的费用;如因自身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参加相关项目,则一定得公司有权终止服务,孙宝静不得要求退赔任何费用。一定得公司向孙宝静发布声明书,声明孙宝静必须遵从顾问指示和安排,如因个人原因不能配合致疗程失败或进度缓慢,一定得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也不退还余款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孙宝静在声明书上签字确认。之后孙宝静分两次向一定得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服务
201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4-12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再审人 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申请再审材料提交 1、当事人不服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向中级法院提交申请再审书等相关材料。
2014-12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13年3月29日 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审查程序的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至7日在云南昆明召开了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苏泽林副院长作工作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院领导、民事再审审查机构负责人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12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总结了第一次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情况,表彰了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交流了工作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函待解决的问题,对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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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无证驾驶一辆微型货车与林某所驾驶的一辆带斗四轮车同向行驶在县级(宽6米)公路上。王某车上的乘客有赵某、郝某二人,林某后车斗内载有张某一人及9桶(200L/桶)柴油。由于林某的四轮车挡在前面,王某三次超车都未成功,他非常生气,便在超过四轮车四五米远时(正常车速)急刹车,斜停在四轮车前面,林某为躲避王某的货车而导致翻车,造成车内张某双侧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 分歧意见:本案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理由是王某的行为与张某的轻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王某在实施行为时应当预料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仍然实施该行为,表明王某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是一种放任态度,具有间接伤害他人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案件发生在公共道路上,王某不但无证驾驶,还违规驾驶
2014-12
多年前流传一句戏剧台词“离婚了别再找我”,但生活远非这么简单。离婚协议把房产写错了,弄得房主到房产局过不了户,前夫诉前妻双双再次到法庭上分家析产。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财产权属纠纷案。 郑州市居民张先生和王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4月在二七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位于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3单元6号的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后来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在协议中写明的房屋应该是坐落于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3单元36号。为此,房管局以协议上的房产无法确认为由拒绝了张先生变更姓名过户的请求。他曾经央求前妻帮忙说明情况,前妻却不予配合,认为原来离婚时财产分配不公平,前夫应给自己一定的补偿。无奈中张先生只好向房产所在地二七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位于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3单元36号房屋依法归自己所有。 法庭查明,位于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3
2014-12
新浪拍客是摄影、摄像爱好者分享作品的平台,但是“拍客”二字给新浪惹来了官司。原来,早在2007年,原告李先生和韩先生就注册拥有了“拍客”商标。昨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纠纷案件做出判决——新浪胜诉,法院认为“拍客”一词已成为通用词汇,商标所有权人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词汇。 原告方称,其于2007年9月、2008年7月、2008年8月分别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的涉及不同领域的“拍客”商标专有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编程、电子出版物、网站等相关类别。而新浪从2012年底开始,推出“拍客”客户端、“拍客”小助手等程序软件,这些软件可以在新浪网、新浪微博上点击下载,安装到用户的智能手机上,并与新浪微博直接互通。原告认为,新浪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有权,要求新浪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新浪否认侵权。“‘拍客’经广大网友使用,已经成为通用词汇,原告无权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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