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21日中午,许云鹤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轿车并道时,与违法翻越中心隔离护栏的王秀芝发生交通事故。王秀芝倒地受伤,造成右下肢受伤。现场勘查显示,许云鹤所驾车辆停在中心隔离栏边的第一条车道,车辆左前部紧挨中心隔离栏,左前轮压着中心隔离栏桩基,车辆与隔离栏呈约45度夹角。许云鹤称王秀芝属跨越护栏时被绊自行摔伤,与己无关。因无现场证人及直接证据,当地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并未对该起事故责任予以划分。王秀芝起诉请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16万余元。二审期间,经王秀芝申请并经征询双方意见,审理法院依法选择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王秀芝的伤情成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王秀芝右膝部损伤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二、裁判结果 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
2014-08
杨某新作完成后与某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杨某将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该出版社,出版社在此有效期内有权将著作稿以各种形式出版。合同还约定杨某授权出版社许可第三方出版、发行所涉作品的电子版。 合同有效期内,出版社认为一家数字图书馆侵犯了上述《图书出版合同》中授权其行使的权利,将该数字图书馆告上法庭。 可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图书出版合同》并未约定出版社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因此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据此驳回了出版社起诉。 吴园妹分析说,在诉讼中,起诉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合同,出版社获得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普通许可,而只有在获得独占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出版社必须经权利人明确授权,才能提起诉讼。 法官建议,出版社对于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
2014-08
张某与某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予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其作品中外文本的专有使用权,但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出版社在互联网上发表上述作品。 此后,出版社与某网络公司签订数字图书合作协议,授权网络公司以电子和网络形式向用户提供包括张某图书在内的图书发行、借阅、展示等各项服务,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等。 为此,张某以侵权为由将网络公司告上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出版社获得的是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却并未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网络公司辩称其获得了出版社的授权不成立。 吴园妹解释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专有出版权是两项不同的权利,前者是作者的权利,后者是出版者的权利。获得专有出版
2014-08
法制网深圳7月30日电 记者 游春亮 通讯员 吴萏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宗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周某系深圳户籍居民,工作收入不高,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但其过分追求物质享受,经常出入酒吧等高消费场所,导致入不敷出。周某明知这种消费方式超出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但为满足个人欲望,便利用信用卡可以透支消费的便利,从2011年底开始先后在建设银行、包商银行办理了3张信用卡使用。至2013年8月,周某总共透支本金近12万元人民币。刚开始,周某每月小额还款,以保证能够继续使用信用卡,但2013年8月最后一次小额还款后,其已经没有任何偿还能力。之后,银行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但周某仍拒不还款。2014年4月,银行向警方报案,之后周某被抓获。 周某明知其没有还款能力而透支,属于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其透支数额在10万元人民以上,属于
2014-08
【案情】 2011年底,巩某为非法牟利,自他人处低价购得明知是假冒“飞天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加价后售出,获利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经鉴定,涉案白酒不是茅台酒,但符合国家酒类检验标准,系合格品。 【分歧】 观点一:巩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伪商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本案中,巩某在销售中以低档次白酒冒充茅台酒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观点二:巩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劣产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伪劣产品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但本身质量合格的产品,即所谓“伪而不劣”产
2014-07
董某是某小区业主,某物业管理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委会于2007年10月12日制定的《管理规约》规定,全体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2012年5月18日,董某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未向某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的前提下,将其房屋东侧未封闭部位用塑钢窗封闭,将南侧阳台原有窗户外加装了一层塑钢窗,并将东南侧阳台原有封闭窗户改成推拉式窗。某物业管理公司于当日发现并立即要求董某拆除并恢复原状,但董某未予理睬。 后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电梯、单元门通道的告示栏中联名要求董某立即拆除阳台上安装的塑钢窗户并恢复原状。董某均未采取措施。故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董某
2014-07
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 黄彩华 邓焕恩 日前,市第二法院通报一宗交通事故纠纷案:一名老者在厚街骑摩托车摔倒,同村小伙骑摩托刚好经过,送老人入院垫付1.3万元医疗费。老人事后起诉小伙,称双方发生碰撞,小伙喊冤自称是好人,并反诉老者要求退还1.3万元垫付费用。法院通过各方证据,最终认定两摩托车当时确实碰撞并导致老伯受伤致残,最终判小伙赔偿对方28万多元。 阿伯受伤入院 垫钱小伙自称“好人” 2012年3月27日12时,20多岁青年小谭驾驶无牌摩托,途经厚街镇新围往森林公园方向时,遇50多岁的同村村民邹阿伯驾摩托车迎面驶来,两车相会时阿伯翻车倒地摔伤。小谭将其送院,并垫付1.3万元医药费。 8个月后,左腿骨折造成六级伤残的邹阿伯起诉小谭,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1万多元。阿伯称,当时小谭的摩托车和他的摩托车相撞了,他才摔倒受伤的,小谭现场还向他道歉,到医院后小谭家
2014-07
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实习生 邱熙晴 购房后贷款审批不下来,支付的定金能否退还?确认单中注明“如因贷款原因审批不下来,可退定金”,但房产公司仍以违约为由没收定金,并将其认购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人梁某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二审判决房产公司如数归还定金。 贷款未批定金被没收 2012年10月份,梁某购买了格力房产公司一套面积195平米、价值288万元的商品房,支付定金5万元并与格力房产公司签署合同,协议在7日内支付首期款864000元,余款则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合同表示,“如因法律、政策等变化导致买受人无法获得贷款,则乙方(梁某)应于2012年10月24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格力房产公司)有权没收定金并将该物业另行出售而无需告知乙方”。不过,格力房产公司的销控人员周某在确认单的下款签名并另外注明“如因贷款原因审批不下来,可退定金”。 不久后,梁某被告知
2014-07
晨报讯 (通讯员 陆法研 记者 钱鸣)六合法院对去年以及今年上半年的离婚案件梳理调研发现,离婚呈现年龄年轻化、婚姻持续短暂化、女方主动化。征地拆迁、房地产调控等因素也推升了离婚数。一对小年轻人是两天就结婚,男方家也因此多拿到了赔偿款和更大的安置房。不过,拆迁后,两人很快因婚前了解太少而离婚。 认识两天,两人就领了证 小坤今年快30岁了,但一直没有成家。去年有人给他介绍了个姑娘小萍,也是六合人。两人见面都感觉对方不错,正好,小坤家的房子马上要拆迁,两人一合计,打算先把婚结了。认识才两天,他们就急匆匆地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 领证没多久,小坤家的房子就拆了,因为家里多了一口人,他们多分到了约50平方米的房子,另外还多拿到五六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这笔钱,小坤家一分也没要,都给了新媳妇小萍。 领了新房,取了媳妇儿,在外人看来,小坤的小日子滋润得很,可好日子不长,结婚半年后
2014-07
【发布单位】商务部 财政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4-07-18 【生效日期】2014-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商务部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 部长 高虎城部长 楼继伟 2014年7月18日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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