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做了两次亲子鉴定,都证实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男子起诉离婚并索要赔偿。然而因女方坚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拒绝认可这项“证据”。直到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这场历时7年的离婚纠纷才得以解决,最终法院判决男方获赔抚养费和精神损失共6万余元。 孩子不是自己的 丈夫起诉索赔 1995年,43岁的张华与同单位苏玲登记结婚,3年后女儿莉莉出生。由于双方都是再婚,年龄又相差20岁,婚后生活并不如意。 2006年3月,张华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官劝说撤诉。然而一次邻居一句无意中的玩笑话,让他下定离婚决心。“你女儿怎么一点都不像你啊?”张华的心被深深刺痛了。仔细一推算,张华想起妻子怀孕时自己正好中风,而且,他早有耳闻,妻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已有多年。 2007年1月,张华带莉莉到医院做了亲子鉴定,发现两人果然无血缘关系。于是他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苏玲离婚,并要求对
2014-06
河南省清丰县某乡镇政府的一名巡防队员王某,利用为当地派出所户籍室拍身份证照片之机,冒用一死者户籍信息,帮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办理了新的户籍信息和户口迁移证。日前,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王某曾于2005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间任当地一乡镇政府的巡防队员,日常工作由当地派出所管理,履行巡防职责。在这期间,王某曾在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帮助拍摄身份证照片。2010年5月11日,王某趁派出所户籍内勤外出之际,擅自使用对方管理、使用的户籍微机,冒用当地一死亡村民白某的户籍信息,为濮阳市公安局于1999年8月9日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费某办理了名为白某的二代身份证。同年7月30日,王某又擅自使用该微机,进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费某出具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将费某冒用白某名义办理的户籍迁至辽宁。 经审理,清丰县法院
2014-06
李民拿着一张借条,向法院起诉谢荣,要求其偿还借款60万元。因李民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向谢荣交付60万元借款,日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李民的诉讼请求。 谢荣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民。2013年5月10日,因投资办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谢荣找到李民称要借钱。两人协商一致,李民同意借给谢荣60万元 ,并约定同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同日,谢荣向李民写一张借条“今借到李民人民币60万元(此款12月31日前还清)” 。 2014年4月16日,李民认为谢荣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谢荣仍然没有偿还借款,遂向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谢荣偿还借款60万及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谢荣辩称,谢荣将借条交给李民后,李民没有将借款60万元交付给谢荣,之后一直到现在李民仍然没有将借款交给谢荣,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不同意偿还李民60万元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
2014-06
因装修期间所承包餐厅被刘某强行上锁,陈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并延长承包期限。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陈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1年7月,刘某与陈某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刘某将北京某餐厅承包给陈某经营使用,承包期为4年。双方还于2010年2月2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承租期及租金等事项。2013年4月份,陈某开始对餐厅进行装修,当月25日刘某将该餐厅上锁。 陈某诉至一审法院称,承包协议签订后,自己严格按照约定支付承包金,而刘某在自己对餐厅进行装修期间将餐厅强行上锁,其行为严重影响自己经营餐厅。故请求判令刘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将餐厅交付自己承包使用。延长《承包协议书》的承包期限。刘某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中约定自己提供餐厅的营业执照等
2014-06
吃着国家俸禄,本应当好林木的“守护神”。然而,两护林站长却以便利身份,伙同多人,动用大型机械,疯狂盗伐国有林木。6月12日上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且当庭宣判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曹宜平、李涛、贾海军均构成盗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五个月、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1万元和8千元;李敬民构成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5千元。 法庭查明:2013年10月25日,子午岭国家自然保护区榆林站职工曹宜平与其站长李涛及延安市桥北林业局张村驿林场芦村管护站站长贾海军合谋后,与李敬民勾结一起,并找来帮手共9人,动用铲车2辆、大卡车8辆、吊车1辆,在富县张村驿镇芦村沟六队红石梁山上,盗挖桥北林业局张村驿林场国有侧柏18株,准备以每车2.8万元的价格销售到山东省青州。2013年10月26日,该案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查获。被告人曹宜平、李涛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3
2014-06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维持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陶岭、邹红光、戴某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处罚金。据了解,这是该院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以来作出的首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终审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陶岭伙同邹红光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52号楼南平房出租屋内,采用回收废旧硒鼓,重新灌粉贴标的方法加工制作惠普、三星、兄弟、松下、佳能等品牌的硒鼓并予以销售。2012年5月,戴某受雇于陶岭和邹红光,主要负责送货。2012年10月18日,陶岭、邹红光、戴某三人在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起获惠普、三星、佳能、兄弟、松下等品牌硒鼓358个,其中包括已包装硒鼓和已灌装未包装硒鼓。经鉴定,其中341个硒鼓系假冒,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陶岭、邹红光、戴某三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陶岭有期徒刑三年零
2014-06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2014〕140号 【发布日期】2014-06-09 【生效日期】2014-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全国法院系统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在不断深化,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在扎实推进。从开展活动情况看,人民群众对司法作风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和“人
2014-06
魏女士将自己的车借给朋友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辗转多次,“借”到素不相识的姚彬手中。结果,没有驾照的姚彬开车外出发生车祸,造成一死三伤。死者家属索赔时发现,魏女士的车竟经过了6人之手,就将魏女士和另外6人一起告上法庭。 在多次转借的人中,究竟哪些人该为这起事故埋单?近日,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姚彬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32.8万余元,另有3人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2年11月23日,魏女士将她的轿车借给了朋友曾某。曾某又在王某的担保下,将车租给了需要用车的张某。而张某在开了一段时间后,因工作暂时不需要用车,便将车停在了王某的楼下,并将车钥匙存放在王某那里。至此,魏女士的车被转借了3次。 2012年12月15日,王某的朋友陈某找上门来,称自己要去万州熊家镇办点事,想借车用一下。没有检查陈某有无驾照,
2014-06
上海市民韩先生认为地铁车票“当日当站有效”属于“霸王条款”,将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地铁)告上法庭。6月10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3日晚,32岁的韩先生在地铁二号线南京东路站内购买了一张5元单程票。进站时,他发现交通卡在自己身边,于是他没有使用自己刚买的单程票,而是刷了交通卡进站。 翌日上午,韩先生准备使用单程票进站时,发现地铁进站闸机提示车票不能使用。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韩先生,单程票背面印有“车票当日当站有效”,也就是说,韩先生手里的这张单程票已经隔日作废,且已超过退票时间。3月12日,韩先生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申通地铁继续履行地铁运输合同,允许其持非当日单程票乘坐地铁。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当日当站有效”的格式条款显著性不够,且制度设置不合理,应属霸王条款,该条款无
2014-06
【案情】 朱某系苏州工业园区某机电技术公司员工,该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薪酬属于公司秘密,任何员工不得泄露自己薪酬或私下询问、议论其他员工的薪酬,如果违反规定,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及影响范围对其进行警告、处罚、扣除奖金或开除处理。朱某知晓《员工手册》内容。 某天,该机电技术公司总经理听其他员工反映朱某曾向其他员工泄露自己薪酬,多次询问他人工资情况。2013年2月,机电技术公司向朱某发出开除通知,认为朱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多次透露个人收入状况等相关保密信息,对公司及员工团队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及后果。故对朱某作出开除的处罚。 朱某以某机电技术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机电技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82元,经仲裁裁决不予支持。朱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多次调解,该机电技术公司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万元。 【评析】 规章制度是企业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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