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骂人“龟儿子”构不构成犯罪?彰化县潘姓男子在神明会开会时,不满陈姓男子发言,骂对方“龟儿子”,彰化地院法官判潘姓男子无罪,但台中高分院法官认为,潘姓男子所言,是以粗鄙语言在公共场所骂特定人,又足以损害特定人声誉,昨天改判潘姓男子拘役20天,得易科罚金。 2011年10月,彰化市有神明会开临时会员大会,潘姓会员不满陈姓常务理事的发言,他以闽南语说对方“龟仔尬”,即龟儿子,陈男告对方公然侮辱罪,附带民事求偿30万元(新台币,下同),检方起诉潘男,彰化地院法官判潘男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法官说,“龟仔尬”或是“龟”此字眼,本身是否属于“骂人的话”,根本没有“比较客观的标准”。彰化地院还函询彰化师范大学和教育部,关于“龟儿子”,彰化师大回函说,“龟”古代是长寿吉祥象征,宋代以后渐由褒转贬,现代以龟称人,是严重羞辱人的意思;“教育部”的
2014-07
新华网武汉7月1日电(记者李劲峰、许凤)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1日对全能神“两湖牧区带领”曹银花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曹银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曹银花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湖北大冶籍妇女曹银花(化名凡静)2007年2月加入全能神(又名实际神)邪教组织,2009年因此被劳教1年6个月。2013年初开始在全能神组织内充任“两湖牧区带领”,伙同另一骨干人员负责该组织在湖北、湖南两省的组织建立、发展和管理事务。 48岁的曹银花按照邪教组织上级的指令,组织指挥全能神“两湖牧区”邪教成员建立邪教基层组织、发展信徒、制作讲道文章和视频,进行宣扬传播全能神邪教的非法活动。2013年10月,曹银花在武汉市洪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警方在其背包和活动场所查获宣扬全能神内容书籍20本、小册53册,光盘49张,电脑6台等物品。 在6月11日的公开庭审中
2014-07
新华网海南频道7月1日电(记者傅勇涛)海南省海监总队原总队长张光亮因多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102.2万元。6月30日,海南省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光亮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2009年,海南省海监总队因建设海南北斗星定位监控通信网需采购105台船载终端设备。同年11月27日,海南省海监总队与北斗星通公司签订合同后不久,张光亮收受这个公司负责人12万元的“感谢金”。此后,张光亮在办公室还收受了2万元现金,答应今后在业务上继续对这家公司予以关照。 2010年5月,汕头达濠公司的作业船只在琼海潭门港附近海域违规倾倒港池疏浚淤泥被海南省海监总队查扣。张光亮先后3次收受对方给予的共计12万元现金及价值3.2万元的花梨木茶具。 此外,被告人张光亮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人在项目招投标、船舶维修业务、处理违
2014-07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2014〕141号 【发布日期】2014-06-26 【生效日期】2014-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向“最美基层法官”学习活动的决定 法〔2014〕141号 近年来,全国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广大基层法官忠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和使命,服务群众、化解矛盾、定分止争,为维护一方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为集中展现新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成果,充分展示广大基层法
2014-06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汇发[2014]34号 【发布日期】2014-06-23 【生效日期】2014-06-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3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提高政策透明度和便利化,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见附
2014-06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14-06-23 【生效日期】2014-06-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关于开展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5号 为落实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为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切实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北京、天津、石家庄海关启动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
2014-06
工作近4年,却莫名成了另一家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来无锡务工的小刘最近就碰上了这么个稀奇而又让他郁闷的事情,无奈的他只能求助于法律。近日,当地法院就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4年前,小刘经人介绍到锡城某公司工作,当时并未签订劳动协议,直到一年后,公司才与小刘签了一份合同,但合同具体内容小刘却并未细看。不久前小刘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在跟公司协商无果后,他只能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求助,不料公司当即翻脸,通知小刘不用上班了。同时声称小刘是一家外省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法律义务,还拿出小刘在三年前签订的那份实质是劳务派遣协议的合同。面对强势的公司和亲笔签字的合同,小刘万般无奈,只能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务派遣仅适用于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性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而小刘在岗时间
2014-06
【案情回放】黄某受聘于某中学学生宿舍管理员岗位,学校还为其提供了校内宿舍。2012年11月4日,黄某上班时间为18时至24时。零时过后,黄某回到自己的宿舍就寝。次日早上6时,校警发现黄某已死于宿舍床上,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死亡时间为凌晨3时左右。2013年3月,黄某的儿子小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社局受理后,于5月1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某中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某中学还是不服,又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某中学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于市中级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上诉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最终二审法院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玉荣律师认为,本案例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事实认定问题,即黄某发病时是否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首
2014-06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是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福利、计发解除经济补偿金的重要根据,但一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工作年限过长导致补偿金过高,采取各种手段缩减工作年限,从而达到降低补偿的目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中发现用人单位常用如下几种规避手法。 第一招:金蝉脱壳 2004年12月至2010年12月,于某连续与某家居集团公司签订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2008年12月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内容”约定为:“甲方(家居集团公司)聘乙方(于某)担任子公司家居超市公司东河店防损组长。”2010年12月,合同到期后,家居集团公司未与于某就劳动关系作出任何处理,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合同到期后第二天,家居集团公司子公司家居超市公司随即与于某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其中“工作内容”仍然是“担任防损组长”,工作地点仍在该东河店
2014-06
李某于2010年1月1日在高唐县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企业用工招聘会上,被某纺织公司招收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劳动合同,约定工种为维修工。2013年5月21日11时左右,李某在正常工作中右手中指末节被挤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李某继续从事单位的维修工作。 2014年4月1日,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决定裁减人员,李某也被列入被裁减人员名单之中。在工作交接时,双方就是否支付赔偿金发生争议。公司认为,公司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已按照《社会保险法》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已尽到了自己的法定义务,无须再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纺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
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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