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发生车祸,致本人重伤,未造成他人伤亡及财产损失,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以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分歧 对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本案事实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酒后驾驶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致本人重伤正是这种危害的实际表现,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犯罪是对他人法益的侵害,自损行为不构成犯罪;基于法律解释,该司法解释中“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
2014-01
义务帮工送好友到工地划地放线,却不料中途遭遇车祸,致使帮工人当场身亡、被帮工人受伤,帮工人直系亲属遭被帮工人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由帮工人储某某的继承人以其遗产履行赔偿义务,赔偿被帮工人吴某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28563.60元。 储某某与吴某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7月20日,储某某驾驶属自己所有的“猎豹”牌越野客车与吴某某到酉阳县某乡为吴某某准备承包的工程划地放线。14时50分,二人从工地上划完线后在返回酉阳的途中,当车行驶至酉阳县Y020(龙家坝至小湾)10km+300m处,该车失控驶离右侧,坠入140m陡坡下,造成储某某当场死亡、吴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酉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中,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承担事故的
2014-01
2013年3月,家住河南省新野县某村的张某欲将自家住房翻建成两层楼房。他找到蔡某,与其签订建房合同,约定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蔡某。蔡某承包后,组织村民岳某、刘某等人共同参与施工。岳某在建房工地上做小工,主要负责传递材料、搅拌砂浆等。 同年3月27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架倾倒,岳某从二楼摔至地面,造成左股骨骨折,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后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因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岳某将包工头蔡某和房主张某一并诉到新野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庭审中,蔡某认为自己与岳某一样,都是为张某建房提供劳务,自己并没有额外获得收益,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房主张某则辩称,自己已将住房修建工程承包给蔡某,应由蔡某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本案赔偿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从房主与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看,蔡某作为包工头承建张某的房屋,根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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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月19日凌晨,刘某在某网吧上网时,发现自己价值1339元的黑色直板小米牌手机被盗。当天上午,被告人韩某在某中学家属院门口以90元的价格从一身份不详男子处购买了这部黑色直板小米牌手机。刘某根据手机的防盗追踪功能发现其手机在韩某手中,韩某被抓获。被告人韩某被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盗窃手机之人未被抓获,作为上游的盗窃行为尚未被定罪,后行为缺乏成立的前提条件,自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个独立罪名,不依赖上游犯罪已经裁判,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
2014-01
2009年,某机械加工厂由于生产经营困难,决定对职工进行分流安置。经厂办公会研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可以选择退出岗位休养。钱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单位为钱某办理了内退手续,每月发放850元生活费。钱某“退休”后,每月领取的生活费可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起初还感到满意。不久,同厂比自己小4岁的女职工刘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刘某每月领取的“退休金”不但比自己高200多元,而且是到银行而不是到厂里领取。经向刘某询问,得知刘某的退休金是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的。钱某觉得大为不公,自己比刘某多工作了4年,同样都是退休,怎么相差这么多呢?钱某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自己的“退休金”也应由银行发放,并重新核定自己的“退休金”标准。市社保经办机构接到钱某的请求后,当即告知,刘某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的是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待遇,其养老金依法由社保经办机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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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文登市某公司从事起重及电气焊切割工作,双方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于不久前期满。期满当日,公司劳资人员口头通知王某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王某提出要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于是,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与王某一起到相关医疗机构查体,诊断结论为支气管病变。为进一步确诊,王某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检查,诊断结论为:支气管病变?并写明注意复查、排除尘肺。医院建议王某住院观察,以排除尘肺病。因住院费用与公司存在分歧,王某未住院观察治疗。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为由,下发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王某不服该决定,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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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告人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多功能情节,或者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的,则视具体案情可以不受只下一格处罚之限制,但具体减轻处罚的幅度应当结合个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具体的减轻处罚情节,综合分析评判而定。 案情 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间,被告人高溪祥在担任国有公司厦门新阳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等职务便利,为中国轻鑫工程厦门有限公司及厦门市鑫祥露工贸有限公司在增加煤炭供应量、承包锅炉灰渣销售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分别收受上述公司人员杨清江、庄志民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2012年11月间,高溪祥因担心其受贿行为被查处而将收受的23万元退还给杨清江。 2013年1月4日,被告人高溪祥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受贿事实并退缴赃款2万元。其后,高溪祥还向检察机关提供叶某涉嫌收受他人贿赂的重要线索,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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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3-12-28 【生效日期】2013-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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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发布日期】2013-12-28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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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会令第96号 【发布日期】2013-12-26 【生效日期】2013-1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3年12月26日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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