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一市民在办银行业务时被银行职员擅自留存了身份证复印件,后竟被偷偷用来担保银行贷款,巨额担保之债从天而降,又凭空产生了银行不良信用记录,致使自己在任何银行都无法办理贷款,受害人要求银行改正被拒,究竟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奇人格权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市民林青要求银行消除不良贷款担保记录的主张。 现年40岁的林青系该县市民。2013年3月,林青因购房需办房贷,但却被银行告知其有不良信用记录。此前,林青从未为人提供过银行贷款担保,也无任何不良贷款及贷款担保记录。那么该不良记录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林青经查询得知,2006年6月,案外人郑虎在某商业银行贷款15万元,借期半年,由林青与另一人为该笔贷款进行担保。 截至2008年10月30日,担保贷款余额5万元始终拖欠未还,该贷款为不良贷款,致使林青个人信用记录显示有不良记录。林青认为,其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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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为图方便,冒雨穿越废弃采石场,不幸滑入废窑深洞,当场摔死。事发后,死者亲属以采石场内的废窑洞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建有安全防护设施,管理不到位为由,将采石场产权单位、实际使用人等告上法院。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采石场产权单位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32716.5元;实际使用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7919元。 2012年9月24日晚8时许,兰林代老父到山下货场巡查,为少走几步路,不听父亲及他人劝阻,冒险摸黑穿越采石场,因雨天路滑,不慎滑入25米深的废窑深洞,造成其死亡。兰林亲属认为,南宁铁路局是采石场的产权单位,姚俊、韦伟是采石场的实际使用者,三者对该采石场内的废窑洞未设警示标志,未建安全防护设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兰林不幸坠落废窑深洞死亡悲剧的发生。据此,将采石场的所有人、使用人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宁铁路局作为金城江采石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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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盗车并撞人致死,服刑归来后还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吗?答案是肯定的,日前在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劝说下,被执行人肇事者罗强承诺在五年内付清执行款6万元,申请执行人江庆国的家人主动放弃余款及相应利息。 2001年,罗强酒后盗窃摩托车一辆,在去往芜湖销赃的路上,由于车速太快,与同向行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使坐在自行车后座的江庆国当场头部坠地死亡。经法院审理判决罗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江庆国的父母92378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罗强在服刑,家中亦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02年裁定中止执行。2013年1月9日,江庆国的家人以罗强已经刑满释放回家,有条件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通过走访,执行法官了解到罗强释放回家后表现良好,现已结婚,并育有一女。因为曾经服过刑,罗强回来后找工作颇为不顺,最后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进入一家粉体公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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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13-12-31 【生效日期】2013-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业经2013年12月18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3年12月31日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国务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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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3-12-31 【生效日期】2013-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6号 《农业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13年12月18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3年12月31日 农业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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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行〔2013〕531号 【发布日期】2013-12-31 【生效日期】201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31号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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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 【发布文号】财行[2013]523号 【发布日期】2013-12-29 【生效日期】201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23号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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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受雇于某石材厂的张某,加班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张某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陈某赔偿张某部分损失,其余经济损失保留诉权。后张某又以雇员人身损害为由,要求石材厂老板李某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遭到李某拒绝。 本案的焦点是:雇员下班后回家途中遭受人身损害可否要求雇主赔偿。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第一,张某下班后回家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从事雇佣活动”的含义做了界定,即“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认定某个行为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职责标准。该行为是否与受雇范围相一致或相关联,是否存在超越职责范围,是否与其履行职责有必然的联系,是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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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宾馆擅自加高建筑,影响了周围住户的采光,被周围住户诉至法院要求拆除。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再审案件,经过审理该案得以撤诉结案。 原审原告昌某与原审被告某商务宾馆相邻防免关系纠纷一案。该案再审中,因商务宾馆在原有二层建筑物基础上加高三层建筑物,影响后邻某设计院职工住宅楼一楼住户采光而引发民事案件。原审审理当中,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但原审在当事人未明确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审原告所住的房屋予以买卖,将侵权之诉变更为买卖之诉,为此,原审原告昌某不服,提起再审。再审当中必须查清商务宾馆加盖部分建筑物究竟属于合法建筑,还是属于违章建筑?加盖部分建筑物是否经过城建部门审批?有无合法手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城中法院多次向城建部门就该事实进行调查,经过多次交涉,讲清利害关系,城建部门终于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认定:原审被告在原有二层翻建三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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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虽发生在公司内,公安交警大队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交强险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承担责任。 案情 2012年3月6日19时许,江苏和旭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和旭公司)司机圣怀友驾驶苏A95422/苏A7062(挂)重型货车在南京金焰锶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焰公司)内发生溜坡,将位于其后下方魏信喜驾驶的装载机撞翻至坡下,造成魏信喜受伤及装载机损坏。苏A95422/苏A7062(挂)重型货车均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浙商财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6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含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金焰公司门口挂有“进出车辆须检查登记”以及“谨慎驾驶,切勿碰撞”字牌,限速10公里/小时标志。对此次交通事故,公安交警大队认为发生在公司内,未作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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