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竭力争夺儿子抚养权,养育五年后发现儿子非亲生。21日上午原告李先生打赢了这场官司,江苏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女士自行抚养儿子,并返还李先生为抚养儿子所支出的费用6万元,支付李先生精神抚慰金3万元。“ 李先生和前妻张女士都已年近四十,十年前,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张女士顺利生下儿子浩浩。六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李先生费了不少劲儿,才争取到了儿子的抚养权。随后,李先生抚养了儿子五年。 然而,随着儿子渐渐长大,李先生的亲友却发现,孩子无论在长相还是性格上,都与父亲差异甚大,大家开始传起了风言风语,怀疑孩子并不是李先生的亲骨肉。 养了这么多年的孩子,李先生从未怀疑过儿子不是亲生的。为了证明孩子的清白,堵住悠悠众口,李先生带着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令他始料未及的是,鉴定结果显示:他不符合作为浩浩亲生父亲的遗传基因条件,鉴定结果排除了他与儿子之间存在亲生血
2013-10
洗衣中心接受宾馆委托洗涤衣物,其间宾馆法定代表人变更,当洗衣中心索要洗涤费时,宾馆对变更前的费用不予认可,而洗衣中心老板马女士拿出来的凭证却无法支持她的主张。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驳回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马女士虽然觉得有些委屈,但也承认自己对于交易凭证的大意才造成如此后果,今后一定要加强证据意识,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马女士起诉称,她开了家洗衣中心,2010年6月与甲宾馆签了洗涤协议书,约定甲宾馆委托洗衣中心洗涤衣物,洗衣中心按时取送衣物,每月结算,结算凭证为双方清点人员每天签字的收料单,协议有效期一年。2011年甲宾馆法定代表人变更,双方于2011年6月又签订了内容基本相同的洗涤协议书。马女士后将甲宾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宾馆支付其拖欠的自2010年6月至2011年10月的洗涤费41 916元及利息。 甲宾馆辩称,现任法定代表人何某是2011年4月接手
2013-10
民间借贷起纠纷,双方各执一词。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当庭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 2012年5月12日,原告肖某向被告李某借款20万,期限为1年,肖某以其价值35万的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应李某要求,双方同时签订了担保性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肖某全权委托李某代为出售其房产,委托权限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领取售房款等。借款到期后,肖某无力还款,李某遂自行将其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过户到自己名下。肖某知道后多次找到李某,要求李某支付差价15万元,李某以委托合同没有限制出卖的最低价格为由予以拒绝。肖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委托合同无效。  
2013-10
2013年3月25日,被告李某驾驶大货车行驶至平乐县马渭村路段时,与对向由王某(化名)驾驶并搭乘罗某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罗某受重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2013年5月24日,经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车违法超车驶入左侧占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某与事故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乘客罗某无过错;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5月29日,受害人王某的家属就其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李某、曾某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469266元(受害人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按诚征标准计算)。日前,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件审理
2013-10
放任八岁女儿自己横穿马路,失职父母被判自担部分责任。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余先生因未牵女儿过马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而被北京市海淀法院判决自担部分责任。 去年9月一个下雨天,余先生一家四口外出,经过海淀区上地东路一个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余先生已走过路口,妻子怀抱儿子在后,八岁的女儿彬彬想追赶父亲便独自跑着横穿马路,被刹车不及的李某撞伤。经交警认定,李某驾车经过未设人行过街设施路段,未避让行人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近七万元。 庭审中,
2013-10
王先生乘坐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外出时,公交车在某公司门前遭遇交通事故,致使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多名乘客受伤。为此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交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太师屯法庭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某公交公司赔偿王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648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他乘坐被告所属的公交车外出时,公交车在途经某公司大门时与该公司的大货车相接触,致使包括他在内的多名乘客受伤。他受伤后被送往密云县医院治疗,留观5天,后回家静养,留观期间治疗费由他先行垫付。现因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被告某公交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王先生确实乘坐公司公交车,但王先生是由于第三方责任受伤,王先生受伤后,公司已支付王先生医疗费7398.2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20元,现同意在
2013-10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赔偿其损失后能否向致害的第三人追偿?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官陵湖法庭审理了一起雇主因雇员致害而向第三人追偿的案件,依法判决第三人赔偿雇主的损失。 2011年11月14日,被告赵某聘请原告王某将其陷入泥塘的挖机拖拉出来。王某遂雇佣秦某、李某、何某前往安乡县安宏乡将赵某所有的陷在作业池塘内的挖机拉上岸。在操作过程中,赵某的另一台挖机撞到树木,导致树木滚动砸伤秦某小腿,致其右胫腓骨段粉碎性骨折。秦某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秦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王某赔偿秦某因伤造成的各种损失及诉讼费用,同时判令王某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赵某追偿。王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赵某给付生效判决确定的王某向秦某代付的赔偿金及已付的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2013-10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特殊离婚案。结婚九年,丈夫突然离家出走,之后13年杳无音讯,妻子一人将女儿拉扯成人,却仍未等到丈夫的归来,终于作出决定——离婚。 李新(男)与陈小荷(女)1975年相识恋爱,1981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一女小路(现已成年)。婚后生活平淡但美满,1990初的一天李新没有任何征兆离家出走,本来陈小荷以为只是临时有事出去几天,可一天天过去,至今也未归。 十三年来,陈小荷独自一人带大女儿,生活艰辛。如今女儿已经成立了自己的家庭,陈小荷觉得该考虑自己的生活了,于是,决定起诉离婚,结束这一段没有意义的婚姻关系。 由于李新下落不明,法庭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了诉讼材料,并缺席审理了此案。最终,法院认为李新与陈小荷依法登记结婚,即确立夫妻关系,法律应予保护。李新自1990年离家出走,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严重伤害了陈小荷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分
2013-10
父亲侥幸让未成年儿子驾驶摩托车,不料撞伤路人,付出沉痛代价。10月14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肇事者王剑川的监护人(父亲)王进保被判向原告岳文来赔偿各项费用87791.12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进保的儿子王剑川,生于1997年1月,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2年12月7日,未成年人王剑川驾驶其父王进保的两轮摩托车,由富县寺仙街前往邻村,行至原告岳文来的果园附近时,将原告撞伤,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富县人民医院及延大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慢性硬膜下血肿、脑白质缺血、腓骨骨折、心律失常,共花费医疗费77762.19元,另查明,被告剑川之父王进保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6170元。经富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剑川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王剑川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将原告撞伤,造成交通事故,富县
2013-10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人保部令第20号 【发布日期】2013-09-26 【生效日期】2013-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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