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某文章未进行认真核实,报道失实,被报道对象祝强认为报社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造成不良影响,故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国际金融报社刊登道歉文章,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共计2.9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8月10日,国际金融报社所属《国际金融报》综合要闻第2版刊登了《“汇源商标案”跟踪 被告曾涉嫌传销被通缉?》一文。该文称随着《国际金融报》记者的深入调查,汇源商标‘授权’案又有新的突破——云南卡瓦博格董事长祝强曾因涉嫌传销遭到通缉,其公司前身也因产品夸大宣传被曝光。”文章以较大篇幅对祝强涉嫌传销遭到通缉的情况进行了报道,报道的主要内容来源于云南香格里拉卡瓦博格
2013-10
谢某承运一批液晶电视机,在承运过程中电视被盗,货物丢失的责任谁来承担?造成的损失由谁来赔?日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谢某赔偿原告郑某货物损失人民币33900元。 被告谢某长期从事零担货运业务,2012年12月25日,原告郑某将45台32寸康佳液晶电视交由被告谢某承运。当晚九点,被告谢某在福州市晋安区零担货物中转站装货后从福州运至尤溪,于次日凌晨一点将车辆停放在县政府临时指定的停车场所后便回家休息,未留在车上看管货物。次日早上发现货车上的电视被盗,后经确认被盗走的货物均为32寸康佳液晶电视,合计18台,总价值达33900元。原告郑某多次要求被告谢某赔偿损失未果,便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2013-09
孙君用妻子的银行卡两次转款还钱11万元,因为是熟人就没让对方打收条,结果事情并没有像他想的那样了结,而是为此惹上了两起官司。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债权纠纷案,判令张长红母子偿还原告孙君11万元。 孙君在安徽五河县城做建筑材料生意,经人介绍于2011年6月开始向张长红多次借款,后也陆续归还欠款。2012年1月18日和2012年4月3日,张长红说家中也需要钱,要求将钱打入其母亲在徽商银行开户的卡中。孙君通过妻子的徽商银行卡向对方提供的账户分别汇款5万元和6万元。后因纠纷两人关系闹僵,2012年7月份,张长红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君还款,庭审中孙君虽出示两张银行汇款单据,但张长红拒不承认收到这两笔款项,认为汇入银行卡的款项与其无关,后法院判决书未认定该两笔款为还款。案件执行完毕后,孙君认为,两笔汇款是按张长红的要求汇入,他不予认可,法院判决亦未认定,张长红母子收取这两笔
2013-09
车辆到站下客时突然启动,使得下车人樊某受伤,但保险公司认为其是乘客,不是交强险责任对象,拒绝赔偿。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樊某不是车内乘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樊某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83640元。 2012年12月21日中午,樊某乘坐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回家,车辆到站下客时,却发生了意外。当樊某的右腿和身体已出车门,而左脚尚在车内时,车辆却突然启动。左腿被行驶的车辆夹住拖行一段距离后,樊某摔倒受伤,落下十级伤残。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车辆的驾驶员。该车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并在保险期限内。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樊某是车上乘客,不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上乘客的身份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处于动态变化中,乘客因为到达目的地下车可转化为车外人员
2013-09
原告曾某某在打工期间租住被告杨某某的房屋,期间杨某某先后向其借款七千余元,这笔款项究竟是借款还是人情往来?近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曾某某借款4580元。 2011年,原告曾某某在洪江市黔城镇打工,租住了被告杨某某的房子,被告在2011年5月至12月期间以购买东西、缴纳罚款等理由先后向原告借款7249元,但被告借款后一直未予归还,经基层调解组织多次调解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洪江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249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于2011年3月5日开始租住被告的三楼住房。被告由于生活需要,于2011年5月至12月期间先后向原告借款4580元,其余款项均系人情礼金往来。原告租住被告的房子没有按约定交纳房租,双方在2012年10月2日进行了结算,扣除原告所欠的房租后,被告实际欠原告150元,
2013-09
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李霞与被告王鹏离婚,初婚生子由原告李霞抚养。被告王鹏作为一个曾经积极向上的青年,本来有一个和和美美的家庭,但因沉迷于赌博而身陷囹圄,终致妻离子散。 李霞与王鹏原均在东莞某公司上班。那时的王鹏工作积极、上进,进入公司不久就因业绩突出被提拔提拔为部门经理。2009年2月李霞和王鹏经人介绍相识后,两人很快便坠入爱河。2010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小两口还用多年积蓄在怀远县城关开了个小店,2010年10月,随着儿子的到来,小两口的日子是越来越红火。 2011年1月,一次偶然的机会
2013-09
男子因病治疗过程中不幸身亡,一笔22万元的赔偿款却成了家庭纠纷的导火线。原来,男子的叔叔在保管赔偿款时不经侄媳同意就将钱款通过银行全部转账给了男子的父亲。多次协商无果后,儿媳带着两个女儿一起将公婆和叔叔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这笔赔偿款。近日,此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公婆返还儿媳及其女儿应得之份额共计12万元。 现年35岁的新沂人李欣霞与高权原系夫妻关系,他们育有两个女儿,分别于2008年5月、2010年8月出生,一家人日子过得其乐融融。然而,不幸的是,在2012年5月底,高权因病在某卫生室治疗过程中突发心跳呼吸骤停,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欣霞与高权父亲高甲经与案外人曹明、朱琳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曹
2013-09
身为一家知名律所合伙人的王先生在法院起诉离婚时,其妻子李女士提出王先生在诉讼前已转移、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证属实后,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先生也因转移隐匿财产而获得较少的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王先生诉称:自己与妻子李女士感情已经破裂,坚决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李女士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将王先生在安徽省某地和北京通州区购买的两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庭审中,原告王先生当庭对李女士有关分割夫妻共同
2013-09
收据可以证明收到款项的金额,但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必能成立,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某某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3年09月20日高安市诚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其借款37万元用于周转;2011年09月中旬,原告要求该公司返还该笔借款,而该公司久拖不还。据此,原告周某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江西省泓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高安市诚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37万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盖有“高安市诚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交给付款单位一联”的收据原件1张。该收据“入账日期”一栏注明:2003年09月20日;该收据
2013-09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23号 【发布日期】2013-09-12 【生效日期】2013-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n
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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