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时年龄尚未满18周岁的少女彭小冬,到工地做外墙抹灰工作,不慎从10层楼高处坠落,侥幸捡了一条命,因受伤致残索赔未果,彭小冬起诉索赔30余万元。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彭小冬最终获赔11.6万余元。 2011年4月,彭小冬经男朋友介绍,到广西某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河池市一项目部工地做外墙抹灰工作。2011年5月25日上午10时许,当彭小冬进行外墙抹灰作业时,不慎从10层楼高处坠落于2楼水泥台面致伤,当天被送入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1年7月25日,彭小冬出院,医院出
2013-06
小舅子在姐夫的保洁公司负责采购,为了吃回扣,买了伪劣安全带,可其没料到的是,伪劣安全带酿成了事故,姐夫需为此赔24万元。6月13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赵富是四川平武人,今年44岁,后搬到江油市定居,平时靠给保洁公司打工为生。2012年1月2日,赵富接到江油市清爽保洁公司负责人蒋山打来的电话,说江油城区一家单位为了迎新春,打算对单位内的几栋建筑的玻璃窗进行清洗。清爽公司人手不够,问赵富愿不愿意过来干,工钱为每天150元。赵富说愿意,但所有清洁用具都由保洁公司出。蒋山遂说:“那当然。” 赵富骑自行车过来后,蒋山叫他先
2013-06
老人到养老院本想安度晚年,不成想却因养老院护理不周造成残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1年6月,年已八旬且双目失明的王老先生以一级护理的标准付费入住柳州市五菱养老院养老。2012年3月28日,老人因需小便多次呼叫护理,但养老院无人理睬,老人无奈只好自己起身小便,不料却跌伤在地。跌伤后,养老院没有对老人家进行必要的医疗救护,导致老人在次日才由家属送到医院治疗。经检查,老人伤情为右股骨颈骨折。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各项费用1200多元,后经司法鉴定,老人家损伤右下肢构成八级伤残。老人家出院后,家属与养老院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协商一致。老人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各项损失76615元。 2013年3月,柳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养老院否认老人有呼叫要求护理的事实,也否认其系自行小便时摔伤,同时还表示院里配备的护
2013-06
“有恩必报”是我国优良的道德品质,无疑是道德范畴。然而生活中为报恩而作出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债务案,二审认定因感恩写下的欠条不具法律效力,判决驳回一审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与杨某是好朋友,二十年前,李某承包经营某林场。为扩大生产,李某找来杨某商量,杨某答应用自家房产为李某贷款担保提供,李某借到款后给予杨某2万元好处费。杨某答应后的次日,李某在杨某担保之下如愿向信用社借款8万元,依约给了杨某2万元好处费。借款后的第八年,由于资金充足,林场收益颇丰,李某还清贷款后还稍有盈余。此时,当年的杨某来到林场找到李某,要求入股参与经营林场,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基于感恩之心便
2013-06
丈夫找人顶替妻子办了离婚手续,并和另一个女人结婚;丈夫意外身亡,妻子才知道自己“被离婚”。为此,妻子殷某将江苏省靖江市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被告为丈夫颁发结婚证的行为,可经一、二审法院审理,皆认为其不具原告主体资格。日前,经三级检察机关监督,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再审判决支持了殷某的诉讼请求。 一场事故,揭开“被离婚”闹剧 2010年3月,殷某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得知丈夫江某在深圳出事了。“丈夫在江阴做生意,怎么跑到深圳去了?”虽疑云迭起,殷某还是和公爹老江连夜赶往深圳。 原来,江某在江阴经营的橱柜店,是某国际品牌橱柜中国总代理的加盟公司。2010年3月,该公司在深圳一家酒店举行加盟商联谊会,江某应邀参加。就餐期间,江某不慎摔倒,后脑受到重创。 就在殷某悲痛不已时,一桩蹊跷事又发生了。在医院重症监护室内,一个陌生女人冲着老江直喊“爸爸”。由于当时场面比较混乱
2013-06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36号 【发布日期】2013-05-30 【生效日期】2013-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3修订) 国务院令第63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5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6号公布 根据2013年5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
2013-06
【案情】 2010年10月25日2时35分,蒋某列驾驶吉A84267/吉A8302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G80线广昆高速公路贵港服务区加油站,因其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车辆停放情况,导致吉A8302挂号车尾部与周某刚驾驶的停于服务区的川Q1769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相刮碰,造成川Q1769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左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十四大队于2010年10月25日对本次事故作出第2010140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列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刚无责任。川Q1769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系原告。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送到南宁市宏迪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费为25819元,被告已支付车辆修理费。2011年原告自行委托广西众益资产
2013-06
【案情】 2012年3月23日,原告鑫发公司为包括邓某在内的82名员工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为包括邓某在内的鑫发公司82名员工,保险金额/费用限额为5万元/人,保险期间为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3年3月23日止。在鑫发公司与被告签订该保险合同时,鑫发公司及邓某未指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2012年4月17日,邓某在鑫发公司材料场门卫室的卫生间内死亡,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经法医对邓某进行尸检,鉴定为猝死,排除他杀可能。2012年4月18日,公安部门出具《尸检证明》,经法医检验排除他杀和自杀,其死亡性质属意外死亡范畴。并注明
2013-06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31日,原告杨某为其所有的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为此杨某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足额保费。原告向被告投保上述交强险及商业险时,被告并未要求原告在双方的保险合同中签名确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投保单》中投保人“杨某”的签订并非原告亲笔书写。 2012年3月3日,原告杨某的女婿驾驶投保车辆在湖南衡阳与案外人车辆发生碰撞并造成车辆受损及车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向被告公司报险,被告委托湖南分公司出险并查勘,之后根据该湖南分公司的要求,投保车辆被送入汽车配件经营部进行定损。2
2013-06
【案情】 王某家饲养了一头揣着牛仔的母牛,该牛于某日放浪而丢失。韦某在村外发现后赶回家中饲养,发现该母牛腿部有伤并悉心加以照料,后该母牛生下牛仔,不久,韦某赶着该母牛到集市出卖,在集市上王某发现是自家母牛,当即向韦某索要,韦某拒绝返还,双方发生争执并到司法所解决,经多方调查证明,韦某赶去集市卖的母牛,正是王某家丢失的母牛。司法所劝说韦某返还母牛,韦某拒绝返还。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母牛及牛犊。 【分歧】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韦某应当将母牛返还或者折价给原主。理由是:韦某拣拾的母牛属于不当得利
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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