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家庭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当然包括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但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只有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才能依法流转。如果没有取得权利证书的,不得流转。下面就以一起永善县溪洛渡水电站库区移民因流转土地引发的纠纷为例予以论述。 【案情简介】 原告刘明、刘清与被告刘海原是务基乡的农户,因溪洛渡水电站的修建,刘明、刘清、刘海在移民搬迁中均选择了自行安置。2012年4月,被告刘海在永善县溪洛渡镇溪洛渡村红光一社向该社村民杨明、李友、刘丰转让了承包地151.5㎡、90.68㎡、106.89㎡,并进行了初步平整。2012年,原告刘明、刘
2013-05
【案情】 林小龙与被告林浩雨、林春雨、林克钢、林金文、林生锦均为中小学生的未成年人。2011年8月18日中午时分,经林小龙向被告林浩雨、林春雨、林克钢、林金文、林生锦提议后,一起到岑溪市梨木镇义昌江游泳。游泳过程中,被告林浩雨从岸上跳到河里时头部与正在潜水的林小龙头部相撞,后来发现林小龙时已溺水身亡。 林小龙的父母(原告)认为五同伴对林小龙溺水有及时救助或呼救的义务,五同伴的父母应对自己的子女的侵权行为各承担赔偿17796元的监护责任。 五同伴的父母(被告)则反驳认为,五同伴没有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可以各补偿
2013-05
[案情] 2011年12月6日晚8时许,农尚星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经过国道广西田阳县头塘路段,将一名醉酒的行人杨项撞伤,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农尚星无证驾驶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杨项酒醉避让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农尚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事故共造成杨项的家属经济损失136000元。杨项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内赔偿122000元,余额要求农尚星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内赔偿122000元,余额14000元由农尚星赔偿70%,杨项的家属自负30%。案件全部履行完毕之后,保险公司以农尚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属违法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农尚星偿付保险公司赔偿的122000元。 [分歧]  
2013-05
36岁的北京女无业人员邢国华,涉嫌诈骗被提起公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邢国华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撤销前罪假释,新罪所判刑罚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的判决,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邢国华曾于2007年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2月被假释,2011年11月假释期满。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间邢国华冒充北京市某女子监狱狱警,骗取张某的信任,在丰台区某居民小区等地,以没看管好犯人需要赔款、请客送礼等各种理由,骗取张某共计74.2万余元。 &
2013-05
男子廖耿在租车行租了一辆小轿车,租期为一天,但其租车后竟“消失”了,直至229天后该车才回到租车行手中,但车辆早已变得体无完肤。5月20日,在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廖耿最终赔偿租车行各项经济损失45305元。 2012年4月15日,被告廖耿到汽车租车行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向车行租赁了一辆比亚迪黑色小轿车,租期为一天,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一天180元的租金。但约定的租赁期满后,廖耿却毫无归还小车的意愿,并且采取各种方式躲避车行老板武勋刚,电话也打不通,最后连安装在车辆上的GPS定位系统也无法定位,该车不知去向。 武勋
2013-05
继子因工死亡获赔70万,继母认为自己也有权参与分配,但未得到其他亲属认可,继母一怒之下告上法庭。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生根、李群芳等返还原告何秋梅应得赔偿款87500元。 原告何秋梅与张小兵系继母子关系。2012年7月25日,张小兵在工厂作业时被水渣淹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工厂(甲方)与被告张生根、李群芳、陈秀女、张甜(乙方)签订张小兵工亡待遇协议书,约定由甲方一次性给付死者家属(即乙方)工亡补助金420000元,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280000元,共计70万元。协议签订后,乙方领取了70万元补偿款。原告何秋梅认为自己作为张小兵的继母,有权分得张小兵的补偿款。被告领取补偿款后,未
2013-05
古语有云: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二人在共同生活中遇到矛盾在所难免,但不至于为了一点家庭琐事争吵就要劳燕分飞。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夫妻聚少离多出现感情裂痕的离婚案件,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不准原告王继红与被告江林章离婚。 原告王继红与被告江林章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2008年2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7月生育一男孩,2009年8月生育一女孩。孩子出生后夫妻两人的家庭经济负担加重,两人决定把子女交给被告的父母抚养,双方共同外出务工挣钱补贴家用。因两人的工作能力不同,所以面临不在同一个地方务工的尴尬遭遇。由于双方相处时间少和交流少,
2013-05
把危房拆除工作包给他人,而承包人雇请的一民工在拆除危房时不慎跌伤死亡,那么,谁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上诉人曾令松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21524.8元;徐新华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7690.6元。 被告徐新华、杨建木、丁吉利、朱金凤、朱红缨、黄祥友及死者叶自芬七家居住房属于连体危旧房屋,该连体危旧房屋属一层斜顶瓦房结构,在国家政策的扶助下进行改造,该项目实施由被告某综合垦殖场领导管理,规定统一改造,于是,2012年4月5日,在被告花亭综合垦殖场的组织安排下,被告曾令松与七被告签订了一份关于危旧房改造维修的协议,协议第六条中明确约定了改造维修
2013-05
一、案情 2012年4月1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南站地下6号出站口外,因琐事与王某发生冲突,进而互殴。在此过程中,王某倒地,赵某用身体连续向王某身上坐压,造成王某左侧肋骨骨折。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2012年7月6日,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予以刑事拘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称,其被赵某伤害后,造成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991.37元,要求被告人赵某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在案证据,在合
2013-05
怀疑丈夫在外面沾花惹草,胡作非为,可苦于没有证据,曹女士心生一计,自己冒充“小姐”与丈夫对话并录音,想以此作为丈夫不忠的证据。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录音证据不能证明其丈夫有过错为由驳回了曹女士的离婚请求。 曹女士和杨先生结婚30多年,现在两人均已经年过半百,一双儿女也已经成家立业。按说正应该是颐养天年的好时机。可是,曹女士发现最近这一年多的时间,杨先生经常夜不归宿,家中积蓄也被挥霍一空。邻居们的风言风语慢慢传到了曹女士的耳中,都说杨先生在外面赌博、嫖娼。 曹女士为了查个究竟,试着跟踪杨先生,结果什么也没发现。一计不成,再生
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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