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山(化名)与王强(化名)系家族兄弟,双方曾因道路通行有过矛盾。2012年3月24日早上8时许,王山和其妻子张某拉水种完地后,王山步行走小路回家,张某从公路上开着三轮机动车回家,当张某开车经过王强家门口时,王强就堵在公路上不让张某通过,张某(坐在三轮机动车上)便与王强(拿着板锄)发生争吵,此时,王山听到争吵声便前来帮忙,之后王强(拿着板锄)与王山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王山从王强手中抢过板锄后,用板锄朝王强)打去,将王强的头部打伤。后导致王强为重伤。 事发后王山于同日主动到派出所交代了打伤王强的事实,并主动赔偿了王强人民币五万元。并向其弟弟王强赔礼道歉。弟弟也后悔,两兄弟这样冲动,的确愚蠢。 但是王山还是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2-10
大雾天,高速公路发生多起连环撞车事故,王某出于好奇下车查看却被后车撞上。王某遂将肇事车主何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0余万元。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和何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据王某诉称,他乘坐的轿车与前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停靠在高速公路最内侧车道。因事发地段发生多起交通事故,他出于好奇下车查看。此时,恰逢何某驾驶车辆从后侧驶来,因大雾天能见度较差,何某未能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将正在看热闹的他撞伤。 何某表示,自己不是故意撞伤原告,而是大雾天气阻挡了视线才造成的事故。因此,他应该承担较少的责
2012-10
韩寒等三位作家状告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经过一审判决,百度赔偿经济损失17.3万元人民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19日对外宣布,此案宣判后,在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今天开始生效。 韩寒状告百度文库侵权 获赔九万余元4,5400.转发至:[相关]韩寒被指想玩3P 崇拜…… | 韩寒发微博澄清小三传…… 今年9月17日,海淀法院对韩寒、郝群(笔名慕容雪村)、韩瑷莲(笔名何马)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纠纷14起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一审判决百度共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7.3万元,对韩寒等作家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2012-10
2007年,犯罪嫌疑人程某和某车管所民警陈某合伙成立一家汽车经纪公司。陈某向程某表示其可以在车辆上户时拿到好的车牌号即“吉祥号牌”,让程某在外负责联系需要车牌的车主,获取的利润由两人平分。事后,程某向车主彭某、田某等人表示,其可以在机动车上户为车主选到“吉祥号牌”。车主彭某、田某等人遂以每张车牌2万元的价格,让程某为其办理“吉祥号牌”。 随后,程某将收取车主的现金交给民警陈某,让其办理“吉祥号牌”。陈某遂找到该所具体负责办理机动车号牌的另一民警张某,张某通过自己办理号牌选取的职务之便,先后为民警陈某办理了5张“吉祥号牌”。事后,陈某给予民警张某每张车牌12000元好处费,剩余的利润由程某和陈某平分。 争议焦点 &n
2012-10
日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细致辨法析理,驳回了一方当事人以“一事不再理”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上诉请求,有效维护了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2008年6月,宣州某公司因与绍兴某公司与之间买卖交易,尚欠10万元货物一直不愿交付,绍兴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买卖合同及归还10万元货款。因解除合同的条件未具备,宣州区法院判决驳回了绍兴公司的请求。该判决生效后,绍兴公司向宣州公司发函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但宣州公司置之不理。2011年9月,绍兴香绫公司诉至宣州区法院,再次请求判令解除买卖合同及归还10万元货款。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绍兴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州公司以原审判决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不必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提出上诉。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一事不再理”基本内涵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诉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提起两次诉讼。“一事不再理”中的“
2012-10
因指挥车辆倒车被橦,保险公司却以要求过高为由拒赔,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件作出判决,原告舒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444772.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交强险中赔付人民币120000元,在商业险中赔付人民币324772.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舒坚对被告胡兵华、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宏昌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9日07时40分,被告胡兵华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在乐平市棉麻公司院内地段倒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重型厢式货车碰撞指挥倒车人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兵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伤残程度为七级;数月后需行颅骨修补,根据
2012-10
2012年10月1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叶某、李某共同偿付原告货款17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10年1月,被告叶某、李某找到原告称是某长城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公司需要木胶板。经原告与被告叶某协商并签订购买合同。原告按约定将木胶板送至被告指定工地,期间被告某长城集团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1年,原告与叶某进行了结算,共欠原告货款17万元。诉请判令某长城集团公司支付木胶板款17万元及利息,被告叶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叶某、李某未作答辩。 &
201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2-10
价值12.88万元工程车被盗,窃贼销赃无果,打电话给受害人,让受害人买回,后因谈判失败而作罢。另寻买家,小偷恰巧找到受害人朋友的朋友,看车时被“恭候”已久的民警抓获。 窃贼欲卖给受害人但谈判失败今年3月,受害人陈某花12.88万元买了一辆南骏牌自卸工程车。7月13日,陈某将车停放在南昌县向塘镇某仓库内,后发现车辆被盗。办案民警说,后来警方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名叫熊某,44岁,南昌县向塘镇人。熊某盗得工程车后,将车开往丰城、抚州等地销赃,但因过户问题而未得逞。于是,熊某产生将车卖回受害人陈某的想法。 7月24日,犯罪嫌疑人熊某打电话给受
2012-10
姚某因不满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结果,遂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姚某与被告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的律师彭某、李某为原告全权代理其与兰某的离婚诉讼。原告向法院起诉后,彭律师、李律师曾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并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到北海、合浦、防城港、恭城、平乐等地调查取证,取得了多项证据。在法院就原告与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后,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被告在代理过程中有严重失职和过失,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nbs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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