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农民根据种植面积的多少进行粮食补贴,本来是党和国家对农民实施的一项惠民政策,旨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可有的人却利用国家的这一政策,虚报种植面积,骗取国家种粮补贴,这样的做法理所当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6月19日,蒙城县某镇派出所接群众报案称,该镇种粮大户戴某虚报种植面积,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接举报后,该镇派出所迅速出警,经侦查后案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戴某系蒙城县某镇种粮大户,在2010年度蒙城县政府对土地流转进行奖补过程中,戴某通过虚报土地流转合同亩数的方法,骗取国家种粮补贴。戴某共虚报
2012-11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王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经查明,原、被告分别于2002年5月21日、2002年6月7日、2005年6月10日签订险种为“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分别为1万元、2万元、2万元;2003年6月28日签订险种为“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6万元。《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第四条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第四条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
2012-11
为好友垫付医药费,后好友不治身亡,其妻竟然赖账不还。11月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忠英返还原告李银龙代垫医疗费3万元整。 2011年5月28日清晨,原告李银龙突然接到好友张华如妻子被告刘忠英打来电话,称张华如突遇车祸正在抢救,急需交付住院费,请李银龙帮忙。放下电话后,李银龙取了3万元赶到医院代为交了住院费,后因为伤势太重,张华如不治身亡。由于张华如刚逝世,碍于情面,数月后李银龙才带着缴住院费的收据找到刘忠英要求归还其代垫医药费,没想到刘忠英矢口否认,几次交涉未果后,2012年9月,李根龙一纸诉状将刘忠英告上法庭。 &n
2012-11
“本人评论了抚州吴清女士以‘吴越芳舟’为网名发的一条微博,之后我在微博上公布了吴清的一些私人信息,该行为给她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影响,本人为此表示诚恳的道歉。”10月31日,江西当地媒体刊登江西抚州名人雕塑园职工杨雯雯(化名)给当地媒体记者吴清(化名)的道歉函。至此,历时近一年的江西首例微博名誉侵权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2011年12月,吴清与杨雯雯因抚州名人园的言论,各自以“吴越芳舟”和“透明杨小喵”的网名在微博上打起“口水仗”。杨雯雯通过微博对吴清进行人身攻击,并公布了吴清的真实单位、姓名、手机号,将一些包含损毁名誉内容的文字发到吴清的单位官网、领导和同事的微博上。同年12月27日,吴清将杨雯雯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
2012-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nbs
2012-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
2012-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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