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其认证规则有别于传统证据。谷歌公司提供的管辖条款属于电子设备存储的电子数据,尽管来自于其服务器,如果该条款面向不特定相对人普遍适用,并且取证程序符合客观性要求,该管辖条款应当予以认定。 案情 2009年4月,原告宁波和高磁电技术有限公司以谷歌公司和谷歌爱尔兰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公司于2005年3月至2008年9月期间,曾多次通过网络方式使用两被告提供的Google Adwords关键词广告服务,因被告存在点击欺诈,致使原告为虚假点击支付了不合理费用,要求两被告退还广告费用57520.23元。 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谷歌公司Google Adwords 服务在线发布的广告计划条款,谷歌公司并非服务合同的签约方,在线合同已经明确了争议解决办法为仲裁,法院并没有管辖权。谷歌公
2012-10
邻里因琐事起争执,谁知老人竟心脏病突发身亡。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因邻里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气死人”案件。 2012年10月,刘某(死者王某的亲戚)因去某村(王某儿媳妇家所在村)不认识路,遂让被告人李某(王某邻居)带路。而后王某却怀疑被告人李某是去儿媳妇家说自己坏话,二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某掌掴王某左侧面部两下,后二人被村民拉开。事后王某的儿子发现王某躺在村中一条路边,呼吸困难,遂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王某符合生前在诱因(如轻微外力、情绪激动等)作用下致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掌掴王某使其情绪激动,与王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解决,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2012-10
10月19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2012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黎某驾驶卡车至扶绥县渠黎镇碧髻村汪庄水库附近的甘蔗地装运甘蔗,因被害人樊某认为被告人黎某驾驶卡车碾死自己饲养的一只鸡,被告人黎某与樊某、蔡某、黄某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黎某从车上拿下一把尖刀,并与樊某推打的过程中,持刀将樊某右面部划伤。经法医鉴定,樊某所受损伤为重伤。2012年5月7日被告人黎某主动到扶绥县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黎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樊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8700元,并取得樊某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樊某的经济损失,取得
2012-10
因物业拖延办理装修手续,业主李先生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本网24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物业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李先生1万元损失的判决。 2012年3月,李先生购买了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一套房屋。 后李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自己购买小区房屋后,到物业公司办理装修许手续时,工作人员以房屋原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为自己办理装修手续。后直至原业主与物业公司达成协议,物业司才给自己办理了装修手续。自己购买房屋主要用于经营,因物业公司的原因导致自己延迟入住40天,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4万元。
2012-10
智力残疾人刘某(残疾等级为二级)向高某出具欠条,后又以自己为智力残疾人主张欠条无效,拒决履行还款义务。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刘某及其父亲支付高某及李某欠款23 000元。 刘某是智力残疾人,2008年3月,刘某之父与李某口头约定由李某、高某为刘某建房,房屋建成后,经刘某之父、刘某与李某共同协商一致,确认刘某应支付给李某、高某盖房款23 000元,当日刘某及其父到高某、李某家中向高某出具了欠条。后刘某拒绝支付欠款,李某、高某诉至通州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李某申请对刘某出具欠条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刘某出具欠条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n
2012-10
自己没有投保,却从天而降一张领取保险金通知,接到此通知后,文某将错就错,领取保险金及分红三千多元。在保险公司发现此错误后,与文某协调不成,保险公司将文某诉上法庭。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案:被告文某返还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全州支公司不当得利款3567.87元。 2005年2月21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全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全州支公司)的客户蒋某在一储蓄所购买了该公司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一时大意,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写错一个数字。储蓄所将其数据导给全州支公司时,该公司的电脑系统依据蒋某所填身份证号自发地生成了身份证号、姓名皆为文某的保险单。2009年7月,全州支公司向文某
2012-10
[案情] 张某与海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张某某由张某抚养,海某给付抚养费至张某某18周岁时止。同时,二人将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一幢及所有的生活用品、家具等)赠与张某某。张某某随张某共同生活至2010年8月,后随母海某生活。张某某考取大学后,向张某索要费用未果,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赠与的财产。张某称其本人没有其他房产,故不予履行赠予行为。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赠与依法成立,张某应全部履行。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受赠人系赠与人的儿子,依法对张某有赡养的义务,其主张赠与财产所有权有违赡养义务与情理,应予驳回。第三种观点认为,离婚赠与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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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男子疯狂盗窃铝锭数千公斤,四位废品收购站人员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10月1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分别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十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七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1、2010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孔瑞林、吕高朝、蔡振西、冯光辉、王军帅、姜宁宁分别驾驶两轮摩托车、桑塔纳轿车窜至农六师煤电公司厂区内,多次盗窃铝锭1160公斤,盗窃后均销赃至五家渠棉纺厂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联合、孔晶在明知是被盗赃物的情况下,多次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共付款11600元。经鉴定,被盗铝锭价值每公斤16元,合计价值18560元。2、2010年8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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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对方打错电话,还将自己银行账户告知对方,让对方向里面打钱,本以为天上掉下馅饼,没想到构成诈骗罪身陷囹圄。10月1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永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13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程麟茜准备给其姐姐程代碧还钱,打电话要银行卡号时,误将电话号码拨错,电话打至被告人张永贤手机上。被告人张永贤明知对方打错电话,还自称是其姐夫,将自己的银行卡号发给被害人程麟茜,并谎称此银行卡号是朋友的卡,以消除被害人程麟茜的顾虑。被告人张永贤将卡号发给被害人程麟茜后,又多次打电话催促被害人程麟茜往卡里打钱。被害人程麟茜在不知实情的情况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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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纪轻轻却只想着不劳而获,履进班房却不思悔改。10月18日,被告人郭某又因招摇撞骗罪被南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2月7日,被告人郭某劳动教养期满从汉中劳教所解除劳动教养之后,因没有钱花即产生冒充汉中劳教所管教人员骗钱之邪念。其后,被告人郭某冒充劳教所管教徐某给先前在劳教所认识的被劳教人员殷某之母张某打电话,谎称殷某查出有心脏病,需要给劳教所交5000元钱可以办理保外就医。张某因在外地打工,便给郭某提供了殷某爷爷的手机号码。郭某其后便与和殷某的爷爷联系联系。二人见面后,殷某的爷爷对郭某所冒充的汉中劳教所管教徐某的身份和可以给殷某办理保外就医的事情信以为真,即按郭某的要求在南郑县大河坎镇将4500元现金及旧手机一部交给郭某。郭某作案后当日便逃至西安,将骗得的手机抛弃掉,作案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2012年4月13日,被告人郭某在西安市北郊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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