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申办储蓄卡并开通了有网银盾保护的网上银行服务,然而账户上的10万元还是“不翼而飞”。为此,王先生将储蓄所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责任。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令驳回王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当下,越来越多的新型电子银行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生活,但由此也引发了一些纠纷。网银开通后因无意间泄露隐私导致银行卡被盗刷等现象,造成损失是否应该由储户一人承担? 开通网银次日10万元被盗 2011年5月11日,王先生向一银行储蓄所申请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在当日分两次汇入10万余元。随后,王先生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登录网上银行,购买了10万元理财产品。 &
2012-09
[案情] 被告人黄杰在上网时盗取李某的QQ号后,在与李某的网友叶某聊天时,冒充李某以借钱为名,将自己用胡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工商银行卡号发给叶某,叶某信以为真,马上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23370元到黄杰提供的账户。第二天叶某与李某联系时发现被骗,立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冻结了涉嫌犯罪账户。数月后,黄杰在某网吧被抓获。 [分歧]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本案诈骗罪的定性没有争议,但在犯罪形态上分歧较大。辩护人提出:黄杰本人并不知道叶某真的把23370元转到其提供的账户上,况且第二天银行账户即被警方冻结,根本没有取得对财物的控制权,应属犯罪未遂。控方指出:虽然是同行异地转账,但工行是即时到账,被告人已经取得了财物的控制权,
2012-09
案情:被告人王某通过自己生产假冒“好想你”枣产品,获利甚丰。2010年8月份左右,同乡苗某听说王某做“枣”的生意很好,就来到王某处谋生,王某即建议其通过网店对外销售假冒的“好想你”枣产品。苗某遂在淘宝网站注册了“大枣68”网店。后被告人孙某经王某介绍也在网上注册了一个网店,苗、孙两人分别通过自己注册的网店对外销售由王某提供的假冒“好想你”大枣系列产品。在销售模式上,苗某和孙某均是通过各自的网店对外发布产品信息。两人定期或不定期地根据王某的发货单据结算,扣除成本价和运费的部分为两人的获利金额。2011年10月此案案发。 分歧意见: &nbs
2012-09
案情:2012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驾驶摩托车潜至被害人吕某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楼冲村委竹树坡村23号处,撬门入户伺机盗窃作案。在进入房屋院子后因未能打开房屋大门,后将厨房门打开,但没发现有价值的财物可偷。其间,彭某被吕某发现,遂弃车逃离现场。同日15时许,彭某返回现场欲取回摩托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对于该案如何定性,办案人员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传统的刑法概念,盗窃罪是结果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彭某未能盗得任何财物,应为盗窃未遂,由于情节轻微,不应以盗窃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华
2012-09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流动的一种形式,自古就有,一般发生在市县经济范围之内,在亲戚朋友之间、邻里之间、村组之间、乡镇之间最为多见。 2012年9月13日上午,汝城法院文明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黄甲于2006年11月27日借出50000元给被告罗甲、范甲、范乙,借款时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利息每月500元,担保人为黄乙,借据上有三名被告及担保人的签名。被告罗甲借款后,按月给付利息至2010年7月。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诿。于是,原告起诉至汝城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之间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举证证明已经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本案经法院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遂依法作出判决。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借据上范甲的签名是其亲笔签
2012-09
父母离婚随母亲生活,未料母亲因病去逝,一直随外公外婆生活,父亲向外公外婆主张抚养权遭拒,遂具状诉讼。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陈某与顾某于2004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小郡。2007年12月24日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顾某离婚,2008年1月14日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婚生女孩小郡随顾某生活,陈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50元。2011年9月16日顾某因病去世,小孩小郡一直随顾某父母夫妇生活至今。陈某向顾某父母要求小郡随其生活遭拒,遂具状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义
2012-09
江苏新沂某村的老汉杨新国私拉乱接照明线路,发现线路老化后找来不具备维修电路资质的村民孙远帮忙维修,结果孙远随意用手直接接装电线时触电身亡。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该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认定杨新国、杨涛以及供电公司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孙远触电死亡是多个因素间接结合导致的结果,应当根据各责任人的原因力比例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判令责任各方赔偿共计16万余元。 现年72岁的老汉杨新国是江苏新沂某村人,老伴早年过世后,他就一直独身一人生活着。1996年前后,为了照明,杨新国找人从其侄子杨涛家里的照明线路上接拉到自己家里共用一条线路,但接拉线路既没有申请办理开户手续,也没有安装电表和触电保护器等设施。其后
2012-09
徐某和王某相约盗割井中电缆,王某负责下井盗割,徐某负责望风。几分钟后,徐某见王某鞋漂浮在井面,意识到王某可能掉进井里淹死。徐某因怕盗割电缆被发现,未救助也未打电话报警即自行离开。后因王某失踪,其父母报案始找到王某尸体。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王某系生前溺水死亡,无犯罪事实发生,对王某父母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王某父母以徐某未尽救助义务为由,要求徐某赔偿97527.49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该不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审理中有三种意见:一是王某是在进行违法活动中丧失生命,法律不应保护其违法行为,应驳回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二是王某虽然是在进行违法活动,但在其生命出现危急情况下,被告有救助责任,而未救助,由被告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三是根据公平原则,由被告承担补偿责任。 本案出现上述几种意见分歧,主要原因是就本案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意见不一造成的。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
20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 &
2012-09
【案情】 马建国,系湖南人,2000年举家从湖南到丹阳定居落户,一开始在眼镜市场搞眼镜批发业务,之后想办眼镜厂,但是由于人生地不熟,办厂缺少资金,又贷不到款,在这种情况下马建国产生了用高息吸收民间资金的想法。 从2000年起至2008年的8年时间内,马建国分别以月息1.5%、3%、5%、8%、10%不等的利率,以个人名义,用出具借条的形式向熟人、生意伙伴、朋友以及通过这些人向其他陌生人共30余人借款共计800余万元。 由于马建国最初还钱及时且
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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