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3岁的杨某某因长期遭受丈夫毒打,想尽快了结这段婚姻,于是产生杀死丈夫的念头。这一天,在遭受丈夫四次打骂之后,趁其不备用斧头砍其头部数下,致她丈夫死亡。近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杨某某与其丈夫丁某某婚后感情很好,共生育了两子两女。后来,因杨某某忠厚老实人,不善言辞,丈夫越来越不喜欢她。多年来被告人杨某某经常遭丁某某打骂。2010年12月10日下午,丁某某因家庭琐事对被告人杨某某不满,先后三次用鞋子等工具殴打杨某某,晚上丁某某又用木棍殴打杨某某,不让杨某某吃晚饭,并将杨某某赶至屋外。当晚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想到自己长期受丁某某打骂,遂产生杀死丁某某的念头,后被告人杨某某进入屋内,从凳子旁拿起斧头,趁丁某某不备,用斧头砍在丁某某头部,接着又连砍数下,将丁某某砍倒在床上,致丁某某死亡。经涟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丁某某
2011-07
案情
2011-07
案 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位于某大厦的写字间租赁给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期1年,每平方米日租金4元,每季度交纳一次。商贸公司先期支付10万元作为房租保证金,7.5万元作为电话保证金。如租期届满,商贸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付清房租、电话等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退还保证金;如商贸公司拖欠租金等费用累计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且不退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商贸公司交纳了保证金。租期届满时,商贸公司结清了各项费用,但没有按期搬离房屋,继续使用83天后才将房屋交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商贸公司强行滞留房屋,且没有交付相关费用,不应退还保证金。而商贸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后,曾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续约83天,现续期已满,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83天的房租等费用从保证金中抵扣后,退还其余保证金。双
2011-07
案情:张某驾车与某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受伤,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2001年8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厂赔偿人身损害经济损失3万余元,后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6万余元,法庭对此变更予以认可。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诉讼赔偿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判决张某败诉。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3年6月,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该案。重审时,一审法院以张某未在举证期限内增加诉讼请求为由,按原诉讼请求即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审理了此案。 分歧意见:发回重审时,审理的诉讼请求应为3万余元还是6万余元,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审判决已经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重新审理时有举证期限的限制,当
2011-07
明知自己只负责销售,却利用换货名义骗取“世博金条”后潜逃。近日,销售员潘某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法院责令潘某退赔江苏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5.8万元。 2009年6月,潘某在江苏某公司重庆办事处担任渠道专员,负责向各银行销售贵重金属。2010年3月1日,某某银行江津支行副行长蔡某某告诉潘某豪,某公司提供的黄金产品有瑕疵,要求更换。潘某明知自己不具有接触以及更换贵重金属产品的权限,却向蔡某某故意隐瞒,以换货的名义拿到了500克“和谐平安”世博金条。随后,潘某豪又编造“我公司黄金产品销售很好,江浙客户急需金条,如果暂时调用周转,可以对客户给予适当补偿”的谎言,分三次从蔡某莉处拿走500克、1000克、1000克的世博金条。上述金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05.8万元。 潘某豪得到上述金条后,先典当后变卖。所得现金7
2011-07
何某驾驶其购买的摩托车到某超市购买东西,到达超市门口后因接听一个电话而忘记拔下车钥匙即将摩托车停放于超市门口,等何某从超市出来后发现摩托车被人盗走。其后,盗车的人(后查明为卓某)驾驶该车将行人金某撞伤,金某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二万余元。 【分歧】 针对本案,肇事人卓某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没有争议,而对于该肇事摩托车的所有者何某能否成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车辆所有人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是肇事摩托车的所有者,其对自己的车辆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被卓某盗走,后发生交通事故将金某撞伤。所以,不仅卓某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作为肇事车辆车主何某也应对此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20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
20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六日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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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丁某与高某合伙出资开办了一药店,由高某负责药店的经营。后高某在未经丁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公章为他人贷款进行担保,为此丁某与高某发生纠纷,丁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散合伙。在诉讼中,丁某提出申请,要求对药店的公章进行保全,理由是该公章由高某掌握,恐高某在诉讼中会利用公章作出对其不利的举动。 [争议]:本案在处理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丁某的保全申请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理由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保全制度仅规定了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两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判决得到执行,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诉讼标的物采取强制性保全措施。而证据保全则是指为防止证据将来会出现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向人民法院对有关证据采取的强制性保全措施。现丁某认为公章由高某掌握,对其不利,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这既不是财产保全,亦非证据保全,
2011-07
原告:甲,男,系丙之前夫。 被告:乙,未成年人,系丙之子。 乙之法定代理人(乙母):丙 甲与丙原系夫妻,双方于1990年5月登记结婚,1992年8月丙生有一子乙,与甲丙共同生活。1995年10月甲与丙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乙由丙抚养,甲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50元。至1997年11月乙起诉要求甲增加抚养费人民币200元。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自1997年10月开始甲每月给付乙抚养费加200元。98年12月甲以乙不是其亲子为由要求免除给付抚养费。后经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甲与乙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甲与乙无亲子关系。法院遂作出判决:甲停止支付乙的抚养费。后甲起诉至原审法院认为因乙不是其亲生儿子,不仅在经济上对自己造成损失而且给自己的身心健康带来痛苦,故要求乙返还离婚后所支付的抚养费及乙出生后与其共同生活期间所支付的生活费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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