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只负责销售,却利用换货名义骗取“世博金条”后潜逃。近日,销售员潘某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法院责令潘某退赔江苏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5.8万元。 2009年6月,潘某在江苏某公司重庆办事处担任渠道专员,负责向各银行销售贵重金属。2010年3月1日,某某银行江津支行副行长蔡某某告诉潘某豪,某公司提供的黄金产品有瑕疵,要求更换。潘某明知自己不具有接触以及更换贵重金属产品的权限,却向蔡某某故意隐瞒,以换货的名义拿到了500克“和谐平安”世博金条。随后,潘某豪又编造“我公司黄金产品销售很好,江浙客户急需金条,如果暂时调用周转,可以对客户给予适当补偿”的谎言,分三次从蔡某莉处拿走500克、1000克、1000克的世博金条。上述金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05.8万元。 潘某豪得到上述金条后,先典当后变卖。所得现金7
2011-07
何某驾驶其购买的摩托车到某超市购买东西,到达超市门口后因接听一个电话而忘记拔下车钥匙即将摩托车停放于超市门口,等何某从超市出来后发现摩托车被人盗走。其后,盗车的人(后查明为卓某)驾驶该车将行人金某撞伤,金某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二万余元。 【分歧】 针对本案,肇事人卓某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没有争议,而对于该肇事摩托车的所有者何某能否成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车辆所有人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是肇事摩托车的所有者,其对自己的车辆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被卓某盗走,后发生交通事故将金某撞伤。所以,不仅卓某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作为肇事车辆车主何某也应对此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20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
20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六日 &n
2011-07
[案情]:丁某与高某合伙出资开办了一药店,由高某负责药店的经营。后高某在未经丁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公章为他人贷款进行担保,为此丁某与高某发生纠纷,丁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散合伙。在诉讼中,丁某提出申请,要求对药店的公章进行保全,理由是该公章由高某掌握,恐高某在诉讼中会利用公章作出对其不利的举动。 [争议]:本案在处理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丁某的保全申请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理由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保全制度仅规定了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两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判决得到执行,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诉讼标的物采取强制性保全措施。而证据保全则是指为防止证据将来会出现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向人民法院对有关证据采取的强制性保全措施。现丁某认为公章由高某掌握,对其不利,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这既不是财产保全,亦非证据保全,
2011-07
原告:甲,男,系丙之前夫。 被告:乙,未成年人,系丙之子。 乙之法定代理人(乙母):丙 甲与丙原系夫妻,双方于1990年5月登记结婚,1992年8月丙生有一子乙,与甲丙共同生活。1995年10月甲与丙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乙由丙抚养,甲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50元。至1997年11月乙起诉要求甲增加抚养费人民币200元。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自1997年10月开始甲每月给付乙抚养费加200元。98年12月甲以乙不是其亲子为由要求免除给付抚养费。后经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甲与乙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甲与乙无亲子关系。法院遂作出判决:甲停止支付乙的抚养费。后甲起诉至原审法院认为因乙不是其亲生儿子,不仅在经济上对自己造成损失而且给自己的身心健康带来痛苦,故要求乙返还离婚后所支付的抚养费及乙出生后与其共同生活期间所支付的生活费用,并
2011-07
案情 2003年1月,张某起诉与其妻李某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8万元存款全归李某所有。离婚后,张某与李某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8月俩人又复婚,复婚后仅2个月,张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 分歧 审理中,针对8万元存款分割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该存款应属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分得存款一半4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2003年1月离婚时8万元存款即归李某所有,尽管俩人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该存款已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张某已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4万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8万元存款即从2003年1月离婚时所有权因调解离婚已转移给李某所有,成为了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
2011-07
2002年9月30日,被告单位某农场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时任被告单位场长的被告人程某主持召开场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砍伐单位的树木。2002年10月9日,被告单位组织人员砍伐了单位路边上的树木160棵,折合材积82.1845立方米。砍伐树木卖后得款15833元。 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被告单位某农场应以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认定其犯罪数额,判处罚金。对被告人程某应以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本案中滥伐林木折合材积82.1845立方米,对单位来说,该数量在上述《解释
2011-07
2002年7月31日晚,某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侦查人员到被告人龚某家中,调查涉嫌一特大走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龚某建、龚某康(两人系被告人龚某之子)。当侦查人员发现和控制犯罪嫌疑人龚某康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后,被告人龚某伙同多人对侦查人员进行抓扯,并将屋里电灯关掉,致使犯罪嫌疑人龚某康趁机逃脱,侦查人员多人受轻微伤。同年8月7日,被告人龚某带龚某康向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龚某还动员其亲属带龚某建到海关投案。该走私案件现正在继续侦查中,龚某康、龚某建已被取保候审。 本案在审判时,对被告人龚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自首,应依法进行惩处并无异议。但在对被告人龚某动员其两个儿子投案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立功表现却出现分歧。 一种意见
2011-07
案情:2001年2月,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逮捕。该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周某亲属找承办该案的检察员黄某说情,黄某便为周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发现周某出逃,法院将该案退回了检察院。黄某将该案卷宗压在自己手中直到2002年初被发现,检察院遂责成黄某尽快将周某缉拿归案。2002年4月,黄某组织力量抓捕周某未果,为尽快了结此案,黄某便和保证人一起找到无业人员卢某,让卢某冒充周某出庭,并许诺给一定报酬,卢某答应。同时,黄某请审理此案的法官李某吃饭,并告诉李某周某无法抓到,找一个人代替开庭算了,李某同意。同年4月13日,李某审理了周某盗窃一案,卢某冒充周某出庭受审。4月18日,法院判处“周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4000元。 分歧:在侦查此案过程中,黄某和李某定徇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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