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对合同约定不明而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可以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等多种解释方法,综合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但就目的解释而言,并非只按一方当事人期待实现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而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且目的解释不应导致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民提字第13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 负责人:程昭湘,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张怀富,该矿法律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存洋,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负责人:关文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斌,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冠魁,山东诚
2011-06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属于上述通知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住所地是否在本辖区不影响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民一终字第1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潘日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子文。 上诉人潘日阳为与被上诉人赵子文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
2011-06
[裁判摘要]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结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以及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其他权利要求,确定该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 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无论该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是否与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有关,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均不能通过等同侵权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民提字第2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仁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辉,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津燕。 原
2011-06
[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行政案件,应当结合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特点,在展开全面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中所认定的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事实是否客观准确。 原告: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吕国强,该局局长。 第三人: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永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能科贸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产局)作出的沪知局处字[2008]第22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动力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全能科贸公司诉称:原告从未生产制造、经营销售过违反《中华
2011-06
[裁判摘要] 一、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存在,不以二者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如果二者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联系或者一方的行为不正当地妨碍了另一方的正当经营活动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则应肯定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与提供搜索服务,两者属于不同的网络服务,但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利用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条件,单独或者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对服务对象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在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强行弹出其投放的与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的广告页面,该干预行为系利用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为自己牟利,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强制弹出的广告页面为搜索服务提供者发布,并影响了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主体时,查明网络技术事实是进行法律判断
2011-06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可以根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完整、药品本身是否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东兰。因本案于2008年7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玉侠。因本案于2008年3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彪。因本案于2008年3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佘永红。因本案于 2008年3月5日被逮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申东兰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赵玉侠、高彪、佘永红犯销售假药罪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东兰分
2011-05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 二、即使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仍应认定“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产生,否则当事人可通过肆意不办理或不协助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义务人履行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的义务。
2011-05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据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断其效力。对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法院地法进行判断,与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规定无关。前述《
2011-05
[裁判摘要]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民提字第7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小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 负责人:王明友,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凌芸,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三峡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民终字第1
2011-05
第一部分 合同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 一,主体问题 1,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法人的主体资格确认问题 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具备法人资格,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过人事管理部门或者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机关内部设立事业性质的常设内部机构,虽然机关对该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编制均为事业编制,但若其没有经过登记,则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责任应由设立该机构的机关承担.这些机构既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也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2,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确认问题. 目前民办学校办学应该具备办学许可证和在民政部门的相关登记文件.办学许可证仅仅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教育管理的一个许可文件,与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无关.与法院裁判相关的文件应为民政部门的登记.根据民政部民函(2005)237号《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目前民办
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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