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3年下半年,金盾服装有限公司向某工商局提出了《关于申请严肃查处某服装有限公司制造冒牌商品的报告》。经查,侵权人刘宗桥于1993年7月27日和10月12日两次自带"HINDON"商标标识、面料等委托某服装有限公司加工西服1760套、西裤650条。第一批西服860套、本裤650条已于9月21日由刘宗桥提货后,随即在无锡转销他人,经营额59万元,获利8.6万元。某服装有限公司获得加工费(含辅料费)15.71万元(尚有5万元未到帐),获利2.97万元。第二批西服在加工中被某工商局依法封存。 使用在服装上的"KIN DON"已由欧通国(现任金盾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1991年6月10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554883号。"KIN DON"商标享有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某工商局认为,侵权人刘宗桥、某服装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商标法》第38条第(1)项规定的
2010-12
下班途中被撞身亡 不服工伤认定状告人社局 【提要】: 女儿在下班回宿舍的路上发生车祸被撞身亡,这消息对于张女士一家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一家人都陷入悲痛之中。可让张女士一家更为寒心的是,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人社部门以死者并非直接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场所的途中发生事故,不符合河南省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 下班途中被撞身亡 不服工伤认定状告人社局 女儿在下班回宿舍的路上发生车祸被撞身亡,这消息对于张女士一家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一家人都陷入悲痛之中。可让张女士一家更为寒心的是,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人社部门以死者并非直接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场所的途中发生事故,不符合河南省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死者母亲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劳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6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亲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二七区
2010-12
案情 2000年6月8日,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广州市某广场面积97.09平方米的商铺一间,用以展示电梯扶梯产品。申请人于2000年9月收铺时发现该商铺与原购买时的图纸不符,主要是商铺正中心的后墙右1米增加了1.75×1米的砖柱,该砖柱占房屋面积的2%。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擅自增改商铺后,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终止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退回房款,赔偿损失。 本案在处理上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铺与合同约定不符,砖柱虽然只占房屋面积的2%,但使得申请人无法摆放电梯扶梯产品,从根本上影响了申请人对商铺的预期使用,被申请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判令双方解除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申请人履行合同的过程与合同的约定虽有偏差,但不至于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被申请人虽违约但并未构成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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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假日旅游而引发的一场10万元巨额赔款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艰难执行,终于交到了申请执行人张发贵老人手中,流下了一串辛酸的泪水。 这究竟为何呢? 原来,家住南阳市社旗县太和乡的张发贵老人的女儿张欣,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工作。1999年4月6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与南阳市旅游开发中心签汀了一份《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并在某寿险公司郑州市管城区支公司为首批旅游的15人以电传的形式办理了旅游人员人身平安保险,并约定保险期限为1999年4月8日至1999年4月14日,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保险费为每人7元,旅游线路为青岛,并出具保险单1份。张欣被批准加入了此次旅游团。之后,该旅游团如期到达我国的海滨城市青岛市旅游。1999年4月13日4时30分,该旅游团车辆返回途中,在山东省荷泽地区郓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张欣当场死亡,团内多人也不同程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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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3年下半年,金盾服装有限公司向某工商局提出了《关于申请严肃查处某服装有限公司制造冒牌商品的报告》。经查,侵权人刘宗桥于1993年7月27日和10月12日两次自带"HINDON"商标标识、面料等委托某服装有限公司加工西服1760套、西裤650条。第一批西服860套、本裤650条已于9月21日由刘宗桥提货后,随即在无锡转销他人,经营额59万元,获利8.6万元。某服装有限公司获得加工费(含辅料费)15.71万元(尚有5万元未到帐),获利2.97万元。第二批西服在加工中被某工商局依法封存。 使用在服装上的"KIN DON"已由欧通国(现任金盾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1991年6月10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554883号。"KIN DON"商标享有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某工商局认为,侵权人刘宗桥、某服装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商标法》第38条第(1)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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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3日,某单位锅炉工王某值夜班时,因与另一单位值班人员喝酒后睡觉,造成锅炉停炉事故,被单位收缴了操作证,并罚款500元。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认为王某过去值班时曾因擅离职守受到单位的批评,这次又违反纪律造成停炉事故,事实清楚,支持单位的处理决定,但罚款500元改为罚款50元,多罚部分退给王某。双方对裁决均表示接受。 专家评析: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时,首先查明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既注意到一方当事人的违纪性质严重,造成了一定后果,应当严肃处理,又特别注意到以劳动法规为依据,纠正另一方当事人处罚不合理的地方,公正合理的解决了问题。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更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支持企业对王某的处罚,正是因为王某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中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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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0年12月,哈尔滨市珠江公司(本案原告)与国信证券公司北京市某营业部(简称国信证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第44条规定:“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据该协议,原告在国信证券开立户名为珠江公司的3375号资金账户,并存入大元股票400多万股,新华百货股票100多万股。 2001年1月5日,原告与北京首创信保投资管理公司(简称首创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首创公司委托珠江公司理财,委托资金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12个月;首创公司在国信证券开立户名为首创公司的3435号委托理财资金账户;委托期限届满,原告应支付首创公司5000万元本金及投资回报。据该协议,原告及首创公司给国信证券出具一份特别授权委托书: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对监管账户(即3375号账户与3435号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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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医疗保险理赔纠纷在人寿险理赔中所占比例较大,下面的例子很有代表性,希望能给你以借鉴。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同志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者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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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其中,扩大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提高补助金标准、简化工伤认定等程序最受公众关注。 上下班途中遇非主责交通事故将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不算工伤?2009年,《工伤保险条例》在实施5年后进行首次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时,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这一情形删除,在社会上引发热议。 对此,官方解释,由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带来的公平性问题引发了强烈的要求修改的呼声。而在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而此次新修改的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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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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