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保险人肖某,男,38岁。1988年6月25日,其所在工厂为其交纳保费,投保了五年期“人身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1990年12月25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被保险人的妻子与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各方争执不下,都有自已的理由。 「分析意见」 1、被保险人的妻子认为,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笔预约财产权利,这种权利是被保险人伤亡后由本人或受益人享受。如合同中未指明受益人,保险金也应由与被保险人有血缘、婚姻关系的法定继承人享受,更何况单位投保时也承诺了这个要求。 2、被保险人的单位认为给职工办这项保险,是为了应付职工因不幸事故死亡后所需的丧事和善后抚恤费用,以减少企业的经济开支,不然何苦还要去交纳保险费呢? 「分析」 上述申请保险金给付的双方的理由从情理上讲都是说得过去的,但是根据法律和保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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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私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仲裁案 「案情介绍」 申请人×××私人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于1997年2月24日在××签订了97-BAX-24号合同及1997年3月31日签订了97-BAX-331A、97-BAX-331B、97-BAX-331C号合同。在上述四份合同中第十一条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申请人就此于1998年3月3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款。被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无贸易契约。申请人提交的97-BAX-24号合同中买方签名和盖章是被申请人的真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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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张某在被告马某的砖厂工作,2004年12月28日,张某在粉碎煤矸石的过程中致左足部趾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后出院。张某到劳动部门要求处理,劳动部门口头答复,因砖厂无营业执照,应按雇佣关系由人民法院受理。2005年12月26日,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雇佣关系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计12000元,并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给予伤残等级评定,待鉴定结果确定后再追加伤残补助费、赔偿金。 经查,马某砖厂前身系集体企业,2000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马某个人投资和改造后继续生产,砖厂有职工近百名,张某在马某砖厂粉碎车间工作。 [审理]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本案实质上是马某自然人个体以盈利为目的生产经营,因其未办理营业执照,不符合劳动法规定企业用工的主体资格,张某与马某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只能形成雇佣关系,张某以雇佣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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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处理」 请求人柳某2000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化妆品包装瓶(14)”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1年4月5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341851.0.请求人柳某发现×××化妆品有限公司制造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作出了认定侵权成立,要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赔偿请求人的经济损失的处理决定。 被请求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决定不服,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维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主要的上诉理由称:(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未告知被请求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和理由,未依法保障被请求人的陈述及申辩权,违反《行政处罚法》第31条及32条之规定,属程序违法;(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无权对被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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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中国法院网讯 常熟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香脆米”巧克力经无锡某副食品商行销售时,遭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查处,理由是该商品包装与知名商品德芙“脆香米”巧克力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对该副食品商行进行了处罚。常熟食品公司不服处罚,遂将工商部门告上法庭。…… “香脆米”貌似“脆香米”企业不服处罚起诉工商局 中国法院网讯 常熟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香脆米”巧克力经无锡某副食品商行销售时,遭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查处,理由是该商品包装与知名商品德芙“脆香米”巧克力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对该副食品商行进行了处罚。常熟食品公司不服处罚,遂将工商部门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维持了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2009年1月7日,被告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接美国玛氏公司举报,对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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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章奇志、杜红芸夫妇因婚后不孕,于2002年4月到仁和医院就诊。2002年6月12日,原告夫妇被确诊为原发性不孕症、弱精症。2002年6月l 4日,原告夫妇与仁和医院签署“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同意书”,同意接受仁和医院为其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治疗。该“同意书”中阐明了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因个体差异较大,可能会出现手术失败等各种情况。2002年7月6日,仁和医院为杜红芸进行穿刺取卵、夫精处理、体外受精,2002年7月8日进行胚胎移植。嗣后,杜红芸被收住院观察4天。结果杜红芸受孕失败。原告夫妇提交仁和医院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收据l 7张,共计l 5439.83元,其中生殖医学收费8500元。原告夫妇手术失败后,与仁和医院发生纠纷。原告夫妇在仁和医院院长办公室,干扰医院正常办公秩序。仁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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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4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黄贵龙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3月至2005年3月,被告人黄贵龙任丰城市粮食局淘沙粮管所所长。被告人黄贵龙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借条形式从淘沙粮管所出纳朱余南处借公款。2002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黄贵龙累计借公款共计人民币19.5万元,至案发,被告人黄贵龙尚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为其退赃款计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贵龙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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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甲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任乙公司销售业务员,按销售业绩提成,并每月发给工资300元,后乙公司未向甲支付工资。甲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乙公司按当地最底生活保障线每月150元的标准发给甲工资。甲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但因甲不懂法,于数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根据《劳动法》第83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经审查认为乙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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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发布日期】2010-12-01 【生效日期】2010-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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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综〔2010〕112号 【发布日期】2010-11-28 【生效日期】2010-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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