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唐世辛。 被告:乔秀云。 乔秀云与唐世辛经人介绍于1996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2年5月21日,双方经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调解离婚。后唐世辛以乔秀云在调解离婚时隐瞒本市王官庄小区3区1号楼5单元301室为由诉至市中区法院,要求分割该房。 [审判] 市中区法院认为,乔秀云曾于t999年11月15日在第二期房改时交纳该房定金10200元,后因未能参加该期房改而转为第四期房改定金。因乔秀云的购买现有住房申请表上未注明填写日期,故应认定其自第四期房改开始之日(2001年7月1日)已参加房改,即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乔秀云在交纳购房定金后,即视为进入购房程序,参加房改的房屋即由房改人所拥有。故诉争房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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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王维勤与被告马建梅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和装修房子分别向原告借款18000元和3000元,为此出具借据两份,言明:“今借王维勤人民币壹万捌千元正(整),二年内还清”,“今借王维勤人民币叁千元正(整),一年内还清”,这两份借据被告签署的落款时间分别为6月24日和6月27日,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书写时间实际为2000年6月24日,此系被告笔误。在300O元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用电话与被告联系催要欠款,2001年12月20日上午,原告经与被告电话约定来到被告家中,其间只有原、被告两人在场,被告将两张借据撕毁并扔进厕所马桶。原告将撕毁的借据拼接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款,被告则以欠款还清为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原告所持自勺欠条被撕毁的原因和过程,双方的解释截然不同,原告称:被告称她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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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4年3月至8月间,原告李某给某实业总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工区供建筑材料,由时任该工区负责人的被告石某于1995年5月13日出具欠条一张,表明尚欠9214元未付。该实业总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某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公司。1996年11月7日某实业总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工区因被总公司兼并而注销。2001年5月15日某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公司被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在工商登记中注明“无债权债务,如发生由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次找被告石某催要此款,被告石某分别于 1997年2月10日、1999年1月20日、2000年12月29日在原欠条上签名。原告同时主张曾多次向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催要此款,但无证据证明。原告索要欠款未果,遂于2001年3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材料款9214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庭审中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即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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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丁立军在假释期1998年6月至2001年4月间,骑摩托车或自行车携带匕首、手电筒等工具,先后窜至莱西市的十余处村庄,趁夜间翻墙人院,持匕首拨开门拴,或破门、窗入室,拧下灯泡,拉下电闸,采取持匕首、语言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强奸作案40起,对代某英等32名妇女实施强奸,其中强奸既遂21人,强奸未遂11人。被告人丁立军还抢劫作案6起,盗窃作案15起,盗窃王某正等人的摩托车、电视机、酒、花生油等物品一宗,价值人民币16600余元。案发后共追回赃物价值人民币8800余元,其余被其挥霍。 [审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立军数十次以暴力或胁迫的方法人户强奸妇女多人,构成强奸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必须严惩。被告人还抢劫作案六起,其中在入户强奸犯罪的同时抢劫作案五起,构成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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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于景泉与丁学斌(男,26岁,湖北人)于2001年3月初来聊城,与开出租车的杜广战相识,得知许长星有一辆白色丰田轿车想转卖,二人即预谋抢劫该车。2001年3月28日,于景泉找到其外甥孙利华,谎称自己的车被他人扣押,找人将对方的轿车扣住,以车换车。被告人孙利华又找到陈国栋、王文强、齐军生(另案处理),于景泉向四人说明扣车原因,安排了具体扣车方案,并给孙利华匕首一把,出钱让孙利华买捆人的胶带。当晚按预定计划,被告人孙利华、陈国栋、王文强去东昌府区北环路高架桥处等候,齐军生以借钱为由将买车中间人杜广战骗至东昌府区郑家,被告人于景泉与丁学斌以买车为由将许长星骗至北环路,因许在高架桥处未停车,抢车未逞。3月29日上午,被告人于景泉指使孙利华、陈国栋、王文强在“中银大厦”西侧南北路上等候,于景泉将中间人杜广战、车主刘德宾骗走,丁学斌拉车主许长星到“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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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2000年2月为某煤炭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某宾馆制作餐椅100把,单价85元,计款8500元。某宾馆仅支付餐椅价款1000元,尚欠7500元。2001年3月,某煤炭公司与张某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同意将所欠张某餐椅价款以焦炭13.724吨抵顶。协议达成后,张某给某煤炭公司开具了餐椅价款的收款收据,某煤炭公司给张某开具了焦炭调拨单。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张某向某煤炭公司请求交付焦炭,某煤炭公司以焦炭涨价为由不予交付。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煤炭公司交付焦炭13.724吨。 [分歧]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存在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以物抵债是对债务的一种履行方式,以物抵债协议未能履行,则债务未得到履行,债务应继续履行债务,故张某应请求某煤炭公司支付餐椅价款。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某煤炭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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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城信社与某甲厂、某乙厂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甲厂向城信社借款200万元,由乙厂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甲厂未能如约还款。城信社索款未果,将甲厂、乙厂诉至法院,要求甲厂、乙厂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借款人甲厂,保证人乙厂连带偿还城信社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判决书送达后,甲厂被丙集团兼并,其全部债权债务均由丙集团承担。执行过程中,城信社与丙集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甲厂欠城信社借款本息由丙集团分期偿还。之后,丙集团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向城信社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余款未还。城信社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后,未申请恢复执行。后城信社更名为某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丙集团经协商,就偿还上述剩余贷款本息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丙集团共欠商业银行贷款本息210万元(已扣除丙集团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城信社偿还的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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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3年1月18日,丁某向银行借款3万元,约定借期8个月,王某为丁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丁某未有还款,王某亦未履行保证责任。2004年6月20日银行起诉至平阴县人民法院,要求丁某偿还本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丁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而王某辩称此款系其所借,但目前资金紧张,请求分期给付,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丁某的诉讼。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王某当庭承认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且此承认不损害共同诉讼人的利益,应认定为“自认”,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王某的承认虽不利于自己,但与原告的主张并不一致,有可能损害原告的利益,不应认定为“自认”,对其承认应不予支持。 [评议] 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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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6-10 【生效日期】2010-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升级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互联网基础管理、净化网络环境、促进行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向网站主办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网站备案服务,提高网站备案工作效率,我部完成了对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改造,并将于2010年6月启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升级后的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实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各通信管理局、接入服务企业三级备案管理服务模式,在原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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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6-11 【生效日期】2010-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销售稳定增长,扩大市场份额,规范销售行为,防范销售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销售,是指企业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及收取款项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企业销售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销售政策和策略不当,市场预测不准确,销售渠道管理不当等,可能导致销售不畅、库存积压、经营难以为继。 (二)客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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