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一家建筑工地不幸身亡,“遗腹子”事隔两年追索抚恤金。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工伤赔偿纠纷,一审以原告的主张成立,被告应该足额给付抚恤金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判决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赔偿王辉辉抚恤金及鉴定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75581元,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2010年9月30日,云阳县栖霞镇栖霞村村民王奎在重庆市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万州区白土镇新农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支模时,不幸碰触到高压输电线路电击身亡。2011年1月4日,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云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1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奎死亡属于工亡事故。2011年4月21日,王奎之妻郭美玲向云阳县劳动人事
2013-05
两人本是八竿子打不到的陌路人,却因为一次随机电话拨号,而使两个人的生活轨迹产生了交集,很快俩人便结为连理,但是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终究没能经住岁月的考验。2013年4月27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2013年3月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熊小美(湖北人)与肖军(江西人)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8年正月,熊小美因刚用手机,便随机拨号玩,恰巧打到被告肖军的手机上,二人因此相识。此后,二人便经常通过电话联系,逐渐产生好感后俩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11月23日,二人在吉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月26日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聚少离多,且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
2013-05
事故发生时从机动车上跌出车外被侧翻的车辆压于车下致死的,是否属第三者责任险里的“第三者”?2013年5月1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判决生效,认定在交通事故发生这一特定时间从车上跌到车外的李某属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2012年10月5日,肖某驾驶自己的车辆驾从吉州区开往吉安县指阳方向,驶室内乘坐受害人李某,在途经指阳乡至该乡石坑村加150M路段时,肖某为避让对面行驶而来的自行车采取往右打方向避让措施,致车右前轮驶出路外,李某打开驾驶室右车门从车门缝处探头看车右前轮情况,在看的过程中跌出车外后被侧翻的车辆压于车下致当场死亡。后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全
2013-05
疑案精解 案情:一天凌晨4时,王某与邓某驾驶无运营资格的出租车到火车站拉活。女子马某上车后,王某没有打开计价器,且故意绕道行驶。马某发现后提出下车,二人不许,并将车后门锁住。把马某拉到下车地点后,王某要求马某支付车费。马某提出给15元,王某认为给得太少,邓某则用言语威胁马某并搜身,搜出现金35元。 分歧意见:对王某、邓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办案人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和邓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是: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从马某身上搜取现金,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
2013-05
【案情】 2012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路琼驾驶小型轿车,在重庆市永川区一实施了门禁制度的小区内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将被害人陈其友撞倒,致陈其友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关于本案定性,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居民小区内,不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评析】 &nbs
2013-05
案情:一天晚上,警务区警长王某在本警务区第五居民点巡查时,发现有3台四轮车载着新伐的杨木,匆匆驶过警务区,形迹可疑,遂将车及人员拦下。经过盘问得知,组织伐木的郑某无采伐证,两天前开始组织人员伐木,已经伐了大约170棵树,约有20多立方米。当晚,在管理区主任魏某的说情下,王某将人员和车辆放走,但将林木暂扣在第五居民点场院内。次日上午,郑某送给王某5000元人民币,要求放他们一马。王某便未将案件上报。 分歧意见:对本案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理由是:王某作为警察,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他人说情及贿赂的情况下,对明知是盗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故意包庇不继续侦查,也
2013-05
案情: 张某凌晨入室盗窃一只挎包(内有现金1150元),被袁某发现,并受到袁 某的追赶。张某为阻止追赶,用木棍对袁某殴打,张某当场被抓获,盗窃的现金 1150元被全部追回。经鉴定: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一经转化就既 遂,不存在未遂形态。。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认定为未遂。转化型抢劫 罪既然被立法者拟制为抢劫罪,自然要用抢劫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来衡量转化型 抢劫罪的既遂、未遂形态。 评析: &nbs
2013-05
法庭上听到宣判时,杵着拐杖一瘸一拐的刘明(化名),激动的握着承办法官的手,热泪盈眶……4月22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最终雇员刘明获赔18000元,作为雇主的兰学成(化名)也因此吃了一顿教训。 家住郧西县夹河镇黑虎庙村的兰学成常年在镇内从事黄姜种植与收购生意,2012年9月,兰学成向刘明和赵锋(化名)开出了颇为丰厚的条件,打算雇佣刘明和赵锋为自己挖黄姜,二人见报酬丰厚,当月便开始为兰学成从事挖黄姜劳务。 2012年12月1日中午刘明和赵锋挖完黄姜准备回家,兰学成便请无机动车辆驾驶证的赵锋驾驶自己的三
2013-04
30多岁的李兰(化名)从赵虎(化名)手中购买了一套住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赵虎应协助李兰办理房屋权属转让手续。李兰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该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李兰要求赵虎退还房款,遭到赵虎的拒绝。无奈之下,李兰把赵虎起诉到了法院。4月1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已经对这一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李兰和赵虎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赵虎应把购房款退给李兰。 李兰是外地人,为了能在许昌市区安家落户,2011年9月,李兰以28万元的价格从赵虎手中购买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屋。李兰和赵虎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赵虎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协助李兰办理房屋权属转让手续,房屋产权过户所需的
2013-04
4月22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件,由陆洪独自偿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100000元。 2011年11月13日,被告陆洪以做生意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黄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当日把该款项交付被告陆洪,后原告多次催讨该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认为,被告张艳与被告陆洪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共同偿还该借款。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贷款利率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艳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需要考虑被告陆洪所借的款项是否属
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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