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黄某某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6日19时55分左右,被告黄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叶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在被告黄某某车上的唐某某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被告黄某某与叶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0年12月8日,原告与唐某某的亲属达成工伤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给唐某某的亲属工伤补偿款120000元,对叶某某的赔偿请求权由唐某某的亲属享有,对黄某某的赔偿请求权由原告享有,双方赔偿请求权的划分按责任认定书确定,并由唐某某亲属享有对叶某某追偿工伤赔偿款60000元
2013-05
徐明在一家公司担任学徒工,干了3个月,单位一直没有给付报酬,徐明便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给付工资。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徐明三个月的工资。 “学习”三个月 每天包顿工作餐不领钱 2012年7月,徐明初中毕业后便不想再继续升学,而是随着伯父徐国栋来到海门市恒通紧固件公司担任学徒工。双方约定,徐明如果表现好的话,在学习期满六个月之后就可以转为单位的正式职工。担任学徒工期间,公司每天包顿工作餐,不给付工资。 &nbs
2013-05
临桂县公安局在某酒店将一名吸毒男子抓获后,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将该男子送往桂林市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对此,该男子认为应先通过社区戒毒,不必要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遂以该“强制戒毒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将临桂县公安局告上法庭,一审败诉。5月8日,该男子已经正式提出上诉。 该名吸毒男子名叫申杨。法院一审查明:原告申杨于2012年9月9日下午入住临桂某酒店8413号房间,当晚24时左右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其主动联系购买冰毒及麻古(毒品的一种)供房间内人员吸食,自己也一同吸食。当天晚上,申杨累计吸食两种毒品达四次之多。第二天早上,申杨与房间内的吸毒人员全部被抓获。被抓获后,申杨的尿液检测呈阳性。同时查明申杨曾经
2013-05
近日,北京市密云县消防支队收到密云县人民法院的诉状和传票,只因其在灭火任务中使用了水枪,造成楼道湿滑,该单元住户张女士在逃生过程中抱子下楼跌倒,造成尾骨骨折。张女士起诉要求起火住户康先生和密云县消防支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00余元。 康先生住在密云县某小区的6层,家中失火,对门邻居及时报了119火警,消防官兵迅速到达现场,用水枪灭火,成功阻止了火势的蔓延,除康先生家卧室内物品被烧毁外,其他住户的生命和财产都没有受到损害。经密云县消防支队鉴定,认定起火部位系南卧室内床铺处,火灾原因为其外出前卧床吸烟,引燃床上可燃物并蔓延成灾。
2013-05
为了谋取不义之财,竟将工业用盐冒充食用盐销售,不到一年时间销售假冒食盐40余吨。5月10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被告人高艳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 家住安徽省萧县的农民高艳东为了实现发财致富梦,把心思放在贩卖假盐上,先后销售40余吨假冒的食用盐给食品站、卤制狗肉和腌制咸菜的商贩。 2011年6、7月份,上诉人高艳东销售给萧县黄口镇居民毛吉干(已判刑)“精制工业盐”35.1吨,存放在毛吉干之兄毛吉顺的康得利油脂厂内,并告知毛吉干可以食用。同年7月11日,萧县盐务管理局在该厂库房将“精
2013-05
因产妇陈月(化名)临盆在即,到被告某医院妇产科住院分娩,医院在为其实施剖腹产手术过程中给产妇输了血,几天后产妇出院。14年过去了,一次偶然的体检,陈月竟查出患上丙型肝炎,专业机构鉴定为五级伤残。一怒之下,陈月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月7日,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医院向陈月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事件发生 体检查出感染丙肝 丙型肝炎,是一种由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引起的病毒性肝炎,主要经输血,针刺,吸毒等传播。丙型肝炎可导致肝脏慢性炎症坏死和纤维化,部分患者可发展为肝硬化甚至肝细胞癌。
2013-05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度,百年修来共枕眠,陈诚却一直怀疑在异地打工的妻子黄茜有外遇,两次诉到法院要求离婚。5月10日上午,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此案,驳回陈诚的诉讼请求。 2008年陈诚和黄茜认识并相爱,后育有一个可爱的儿子,在儿子出生一年多后两人登记结婚,结婚一个月后,两人为了生活分别到不同的城市打工,过着聚少离多紧靠电话联系的生活。2012年2月,陈诚以黄茜长期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和好。2013年2月,陈诚以同样的理由再次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黄茜辩称,经法院调解和好后,两人均外出打
2013-05
只因和儿媳妇话不投机而经常发生争吵的夏家强,竟然唆使小儿子夏俊打了媳妇吴玲,在媳妇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时振振有词地辩称:“这是家庭内部矛盾,是自家人的事,小叔子打嫂子不需要赔偿。”5月9日,安徽省肥西法院山南法庭处理了这件“家务事”, 依法判令夏俊赔偿吴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250元。 夏家强在大儿子和吴玲结婚后,一直住在一起。在日常生活中,性格活泼开朗的吴玲与为人古板的夏翠兰“犯冲”,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时日一长,夏翠兰面对这个“不孝顺”的媳妇越看越不顺眼,于是每次在外打工的小儿子夏俊一回家,就在他面前诉说吴玲的缺点,并怂恿儿子说:“我是公爹,打儿媳妇不好看,小叔子教训嫂子到哪都是不犯法。”在父亲的影响下,夏俊对嫂
2013-05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2013年5月9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被告以借金项链的名义将原告的金项链拿走用于抵押赌博,由于无法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写下了一张欠款10000元的欠条。 原来,原告张立生与被告王强是初中同学。2013年4月1日上午,被告看见原告脖子上戴了一条金项链(价值10000元),遂对原告说借给他看,拿给被告妻子参考也想去买一条。事后不见被告返还,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要求其返还,被告告知金项链已经没了,抵押用于赌博输了。当天下午,原告找到被告问其金项链怎么办,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10000元,但是没有现金,只能打下10000元的欠条。欠条约定还款期限是2013年4月5日,但是被告到期
2013-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解释》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
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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