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二人在共同生活中遇到矛盾在所难免,但不至于为了一点家庭琐事争吵就要劳燕分飞。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夫妻聚少离多出现感情裂痕的离婚案件,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不准原告王继红与被告江林章离婚。 原告王继红与被告江林章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2008年2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7月生育一男孩,2009年8月生育一女孩。孩子出生后夫妻两人的家庭经济负担加重,两人决定把子女交给被告的父母抚养,双方共同外出务工挣钱补贴家用。因两人的工作能力不同,所以面临不在同一个地方务工的尴尬遭遇。由于双方相处时间少和交流少,
2013-05
把危房拆除工作包给他人,而承包人雇请的一民工在拆除危房时不慎跌伤死亡,那么,谁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上诉人曾令松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21524.8元;徐新华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7690.6元。 被告徐新华、杨建木、丁吉利、朱金凤、朱红缨、黄祥友及死者叶自芬七家居住房属于连体危旧房屋,该连体危旧房屋属一层斜顶瓦房结构,在国家政策的扶助下进行改造,该项目实施由被告某综合垦殖场领导管理,规定统一改造,于是,2012年4月5日,在被告花亭综合垦殖场的组织安排下,被告曾令松与七被告签订了一份关于危旧房改造维修的协议,协议第六条中明确约定了改造维修
2013-05
一、案情 2012年4月1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南站地下6号出站口外,因琐事与王某发生冲突,进而互殴。在此过程中,王某倒地,赵某用身体连续向王某身上坐压,造成王某左侧肋骨骨折。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2012年7月6日,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予以刑事拘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称,其被赵某伤害后,造成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991.37元,要求被告人赵某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在案证据,在合
2013-05
怀疑丈夫在外面沾花惹草,胡作非为,可苦于没有证据,曹女士心生一计,自己冒充“小姐”与丈夫对话并录音,想以此作为丈夫不忠的证据。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录音证据不能证明其丈夫有过错为由驳回了曹女士的离婚请求。 曹女士和杨先生结婚30多年,现在两人均已经年过半百,一双儿女也已经成家立业。按说正应该是颐养天年的好时机。可是,曹女士发现最近这一年多的时间,杨先生经常夜不归宿,家中积蓄也被挥霍一空。邻居们的风言风语慢慢传到了曹女士的耳中,都说杨先生在外面赌博、嫖娼。 曹女士为了查个究竟,试着跟踪杨先生,结果什么也没发现。一计不成,再生
2013-05
认为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赵先生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赵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解除赵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旅游公司退还赵先生旅游费、境外导游、司机小费共计1.7万余元的判决。 赵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游者为赵先生、江女士2人;行程时间11天,旅游线路为埃及游轮11日行程,旅游费用为每人1.32万元;交通标准为往返飞机、当地旅游用车、游轮、火车,并需向境外导游、司机每人付小费600元。合同还就旅游所包含具体费用、行前解约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双方在安全解约责任中约定,因
2013-05
交强险到期前一个月已续交保费,索赔时却被告知事故发生离保险合同生效还差4小时,即中途脱保6小时。5月1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确认投保人脱保不成立。 2011年4月2日下午,张某在某4S店购车时,向吉祥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记载,保险期限自2011年4月2日18时起至2012年4月2日18时止。 在前述交强险到期前,张某决定到该公司续投交强险。2012年3月2日,张某向天佑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提交了相关手续,要求续保交强险,并缴纳了保险费。因张某未携带第一份保险单,又不记得第一份保险单确切的终止时间,王某即通过网上查询,发现张某前一份交强险的到期时间为2012年4月2日,遂将张某第二份交强险的起效时间定为2012年4月3日0时。 2012年4月2日19时50分左右,张某驾驶该车与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跌倒受伤。
2013-05
不久前,刘柳(化名)驾车至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某路段,与王苏(化名)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刘柳车上的十字绣受损,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刘柳诉王苏、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王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柳财产损失六百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柳修理费二千元;驳回原告刘柳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刘柳诉称,2013年1月20日,原告驾驶轿车行驶至房山区韩村河镇某路段时,适逢被告王苏驾驶轿车逆行至此,与原告的车辆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及车上物品损坏。经房山公安交通支队万宁大队处理,认定王苏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原告刘柳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王苏赔偿修车费2000元、车上物品十字绣一副
2013-05
怀孕两个月的王某因一场车祸导致了流产,伤心之余,王某一纸诉状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费用。近日,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2年11月23日11时20分,李某驾车与吴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轿车乘车人王某受伤。此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王某无责任。此时的王某已怀孕两个月,遭受撞击后,王某当天即出现了严重流血的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流产先兆,建议保胎,此后因流血严重,胎儿已停止发育,王某被迫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术后,王某伤心不已,要求肇事方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但肇事者以王某未能构成伤残为
2013-05
两名刚满16岁的少女,为了得到1000元的“介绍费”,竟起了引诱同伴卖淫的念头并付诸实施,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犯引诱妇女卖淫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凌某和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凌某和彭某均是平江县梅仙镇人,2012年11月9日,因为“缺钱花”,两人便合谋通过介绍女孩跟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方式赚钱。一番商量后,两人将目标锁定为彭某同村的王某。当晚,两名被告人乘车去到王某家中,以参加凌某的生日聚会为由,将其从家中邀出。带着王某来到县城后,三人先是到烈士陵园附近的一家餐厅吃东西,趁王某不注意,两名被告人将有催眠作用的“佐匹克隆片”放入其饮用的牛奶和矿泉水中,试图让王某更容
2013-05
男子阿才被人欠钱不还,对方“老赖”称他也被别人欠了钱。急于追债的阿才冲动之下,便找到“老赖的老赖”,拘禁殴打其要求还债,却没想到自己已触犯刑律。昨日,记者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阿才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九个月。 20多岁的四川男子阿才在东莞工作。让阿才苦恼的是,外出打拼挣钱本来就不容易,但他还有一笔2万元的债迟迟收不回来。欠他钱的王某说,因为刘某也欠他1.6万元,所以没法还阿才的钱。急于想拿回自己钱的阿才,便想到“以债抵债”。 2012年8月18日17时许,阿才和一个朋友(另案处理)打电话让刘某到东莞市长安镇横
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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