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执行人生某,男,某村村民。 被执行人于某,女,某村村民。 被执行人刘某,男,某村村民。 被执行人高某,女,某村村民。 2004年9月,生某到某区法院起诉于某、刘某、高某,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刘明(刘明生前与于某系夫妻关系,是刘某、高某之子)生前借其款30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债务系于某与刘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刘明己死亡,于某负有对该债务清偿的义务。刘某、高某未与刘明共同生活,没有清偿其债务的义务,但该二人系刘明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刘明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同年11月,该区法院判决于某偿还生某借款30000元;刘某、高某在继承刘明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于某、刘某、高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向生某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2005年3月,生某向审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于某、刘某、高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1-09
原告:黄XX 一审被告:浙江省平阳县XX公司,再审被告:浙江省平阳县经济贸易局 某拍卖行接受浙江省平阳县五交化公司的委托,发布拍卖公告后于 2000年1月20日举行拍卖会,将浙江省平阳县五交化公司所有的坐落温州市平阳县敖江镇永新北路60号综合办公楼拍卖,买受人黄杨花,并当场签订拍卖确定书。双方于2000年1月28日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坐落温州市平阳县敖江镇永新北路60号综合办公楼(内有职工住户)、仓库,其建筑面积2432.40平方米,价格171.58万元出让给原告,原告应于2000年 1月29日付房款80万元,2月28日付40万元,余款51.58万元待房地产过户手续办妥、房屋腾空时付清。被告应于2000年3月底将房屋一、二层腾空交付给原告,于2000年5月底将房屋三、四层腾空交付给原告。后原告依合同付给被告房款120万元,又于2000年7月7日付给被告20万元,
201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3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 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
2011-09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1年9月5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适用,对《规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紧缺与建设和生活需要的矛盾愈加凸显,土地行政纠纷不断增多。土地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为了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纠纷,依法审理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开始就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问题进行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的草稿。之后,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并征求各高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
2011-09
案情: 原告韩某 被告丁某 被告丁某为筹募海产品经营资金,于1998年向原告韩某借取现金18000元,后因丁某未按约定期限偿付,2000年8月,原告韩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丁某立即清偿欠款,法院经审理后于2000年10月判决丁某在规定时间内偿付韩某借款,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韩某申请执行前,丁某委托韩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面调解,针对该笔借款与韩某达成了延期分批还款协议,因此,韩某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后,丁某未按协议履行,在约定时间内仅偿付韩某借款6200元,剩余借款11800元继续拖欠拒付,为此,韩某于2004年6月以还款协议为据,诉请法院判令丁某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偿付借款11800元。 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涉案债务,韩某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实体处理,现韩某再次针对该笔债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按
2011-09
原告李某,男,汉族。 被告隗某,男,汉族。 原告李某以被告借其现金20000元未还,诉至汝南县人民法院,该庭于当日受理。按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被告所在村委证明:被告隗某一家于2003年3月外迁,下落不明。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之规定,向被告隗某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04年6月3日,法院查找到被告隗某下落——隗涉嫌刑事案件被关押在汝南县看守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将该案转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6月23日,法院在汝南县看守所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其中载明:①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生效;②调解协议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6月25日,法
2011-09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合肥某装饰公司与范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08年5月8日,徐某与程某签订一份《住宅装饰合同书》约定,徐某将其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住宅的室内装饰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交给程某承做。范某等人由程某安排具体从事该装饰工程的装修工作。2008年9月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范某在该室从事装修工程工作时,被磨光机锯芯片割伤右前臂,住院治疗15天。此后范某于2008年10月20日就装修人工费用与程某进行了结算。2009年4月,范某向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裁决其与某装饰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9年6月25日,该仲裁委作出合劳仲裁字[2009]183号仲裁裁决,确认范某与合肥某装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合肥某装饰公司对此裁决不服,
2011-09
在事业单位长期从事勤杂工,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违反请假纪律长期外出属严重违规,依法应认定为自动辞职。12月7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于1982年1月16日至1999年1月1日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扶沟县某某中学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为原告补办补缴养老保险金1152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982年,张某作为临时用工在某中学处从事学生食堂杂务工作,工资由某中学支付。1998年12月,某中学时任校长准假张某到新疆寻亲。2006年12月,张某从新疆回来后,曾多次要求某中学给其恢复工作。2008年5月23日,经协商,双方签订承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校园花木养护工作,年承包费2500元。2008
2011-09
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有妇之夫佐某成婚,而在知道事实真相后,她为保卫自己的“婚姻”,竟导演了一出“拘禁丈夫儿,保卫我婚姻”的闹剧。日前,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佐某也因涉嫌重婚罪被建议司法机关起诉。 刘某经人介绍与佐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2004年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就按农村的风俗举办了婚礼,生活在一起。2005年8月25日,刘某接到一位自称是佐某妻子的人从云南打来的电话,要佐某将儿子从云南接回,并告诉刘某自己还未与佐某办理离婚手续,自己还是佐某的合法妻子。得知这一情况后,刘某与佐某大吵一架回到了娘家。为了请回刘某,佐某多次到丈人家承认错误,并保证会尽快与自己的合法妻子办理离婚手续。 8月31日,佐某打电话告诉刘某,妻子已从云南回来,目的是送回孩子、与自己离婚,自己
2011-09
【案情】 张某系杭州滨江人士,有3位妻子,均未在民政局或者政府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其有8位子女,于1930至1942年期间与李某生育4位女儿,于1953年至1958年期间与王某生育2男2女。李某及其4位女儿在20世纪50年代即因异地安家工作生活的原因离开张某,此后与张某、王某及其子女几乎无联系。张某于解放初在滨江某街道取得20间平房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后因经济困难、年久失修以及政府收回等原因,现存平房9间。1983年,张某去世,加上80年代土地改革,张某名下土地和房屋由王某继承,并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李某去世。2001年,该房屋被杭州某房屋鉴定所鉴定为危房。2002年,王某去世,其名下土地和房屋由王某4位子女继承,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经产权人一致同意,土地和房屋的产权变更为王某的4位子女及其各自的配偶共同所有。2008年遭遇百年一遇的雪灾后,处
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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