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 ○ 一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法释〔201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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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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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河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在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何训阳等12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被告人年龄分别为18岁至25岁不等的青年。法院全体审委会委员和各庭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了庭审观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属代表和当地群众共100多人参加了旁听。据悉,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盘踞在汝城县城郊乡、城关镇等地,以开设赌场放高利贷为主要经济来源,平日里横行乡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当地群众谈之色变,避之不及。早上八点半,庭审开始,汝城县检察院就12名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提出指控,指控该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的案卷达12册,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一系列证据。由于案件重大,涉案人员较多,庭审从早上8点半一直持续到下午6点才审结完毕,全程9个半小时,经过法庭的严肃审理,并当庭做出宣判,12名被告人最高的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最低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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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号法庭座无虚席,各路媒体聚焦这里正在开庭的被告人冯士珍、石平夫妇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向45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达1.1亿余元,并造成7000余万元的巨额损失,二被告人被法院当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9月间,被告人冯士珍、石平夫妇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周转资金等为由,以芜湖市源丰家具厂、源丰家具公司名义或以个人名义,利用高额月息为诱饵,采取签订借款合同(协议)、借款抵押合同、出具借条或借据方式直接从被害人处获取现金,或由被害人用房屋产权证到银行抵押贷款或担保公司抵押贷、借款供其使用方式间接借款获取资金,共向54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1亿余元。二被告人将吸收的上述资金部分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部分用于支付前期借款本息,并于2007年9月3日开始将部分资金投资股市。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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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通州法院于6月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代耕代种而转移,原审两被告应返还原审原告代耕代种十四年之久的土地2亩。严某某、严某、王某某系同组村民。1997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所在村经济合作社将村集体所有的2.36亩土地发包给王某某户承包耕种。1998年,王某某将其中的2亩田交由严某某、严某各耕种一亩。耕种期间,承包土地的农业费税的上缴及土地政策补贴款的领取都是由严某某、严某负责。2010年下半年,因通富路北延225线道路建设,需征用涉案地块的部分土地。目前道路建设已规划到位,但还没有涉及征地补偿。涉案地块除严某某有0.1亩左右油菜地待收割外,其他土地空置,待征地之用。2010年秋,王某某准备收回承包土地,遭严某某、严某拒绝。经所在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及村干部数次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王某某向通州法院诉称: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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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息为诱饵,向他人非法集资441余万元,后借口不还,并外逃。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集资诈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375.43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刘某系弋阳某一乡村中学校长。自2008年至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虚构承包山林及从事种植业急需用钱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吴某等55人的信任,并以借钱的形式或由被害人提供担保的形式骗得人民币441.13万元,案发前刘某已返还本金49.2万元,已付利息16.5万元,实际非法占有375.43万元,实际非法占有375.43万元,其所得款项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至今不能返还。2011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在浙江嵊州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借款的形式或让他人提供担保的形式,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375.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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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要找“伴游”,38岁的杨某骗网友刘女士开房,后趁刘女士不备实施盗窃行为。8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2年5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杨某系北京人,2010年底,他化名马建军在网上发布信息称要找“伴游”,得到山东网友刘女士的积极回复,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后约定:刘女士来京“陪伴”杨某三天,杨某共付给刘女士“伴游费”二万元并负责往返机票等费用。2011年2月5日,刘女士乘飞机由山东飞来北京“陪伴”杨某,两人在海淀区紫竹院附近的一家私人公寓里发生了性关系,随后,杨某趁刘女士睡着之机,盗窃刘女士的一部三星手机、一条白金项链及一个项链坠后离开。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785.79元,赃物均未能起获。据被告人杨某供述,他告诉刘女士,自己是开公司的,在宾馆里有长期包房。为了骗刘女士,他特意办了假身份证,提前找了一个登记不严格的私人公寓开好房。杨某称一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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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因睹博倾家荡产的被告人黄风,面对巨额赌债,竟丧尽天良,铤而走险,将手伸向自己的亲外甥,将刚满1岁的外甥偷卖到温州,后被警方抓获归案。8月12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黄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年39岁被告人黄风,男,系湖北省利川市凉务乡白果坝村农民。2002年3月,被告人黄风的胞姐黄某带其次子彭某(生于2001年12月10日,化名)回娘家居住。2003年1月3日上午,黄某外出时将彭某交给父母看管。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风将彭某从家中抱走,直接将其带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3天后以3000元人民币将彭某卖给鹿城区仰义乡黄山路的一夫妇。该夫妇将彭某取名为章子衡,出生日期定为2002年7月4日,并到鹿城区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证。被告人黄风所获赃款被其挥霍。破案后,公安机关于2011年4月2日将彭某解救交还给黄某夫妇。 [本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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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网站、杂志和报纸的不当广告宣传行为而产生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前不久,演员苗圃在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宣传网上就“被整容”了一次,于是将该医疗美容诊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判决该医疗美容诊所在侵权网站上的显著位置连续刊登致歉声明,并且赔偿苗圃经济损失3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苗圃诉称,2010年11月1日,她接到朋友电话,得知某医疗美容诊所在其宣传网站上刊登了她的照片作为网站宣传照片,并且在“整形项目”项下的“下额角整形”专题里配以《拥有尖脸尖下巴的女明星》的文字,其中“现在正红的女星们的脸型仿佛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即使不是这种脸型也要把自己整成这种脸型再出来混。…苗姐姐的脸已经很尖了,她这两年尖的愈发厉害”的字样,使得浏览网页的网民误认为她进行过下额角整形手术。故诉至法院,要求美容诊所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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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给另一方打了一张借条。后双方离婚,打借条的一方是否应当偿还?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09年3月,郭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同年7月的一天,郭某以经营亏损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要向妻子赵某借钱,赵某担心郭某生意失败到时候血本无归,非要赵某写下借条。郭某急于用钱,遂向赵某出具了一张借款50000元的借条。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就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对该借款作出约定。离婚后,赵某多次找到郭某要求归还借款,但郭某均借故拒绝,无奈之下,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郭某偿还借款50000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郭某认为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归还。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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