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第225号令 【发布日期】2014-10-08 【生效日期】2014-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2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2014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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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持借据向法院起诉姜某,要求其偿还借款,但无法证明该款项已实际支付。昨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周某持一张借据到法院起诉称:2012年3月5日,姜某因购买汽车资金困难向其借款10.7万元,并于同日向其出具了借条,因姜某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姜某立即归还借款10.7万元。 法庭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出示了日期为2012年3月5日的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借款人姜某 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圆整。”周某的委托代理人还陈述,原、被告原系多年的同事,当时姜某欲购买一辆天籁轿车,因资金不足遂向周某借款,周某在姜某出具借据后,当场交付给姜某10.7万元现金,并表明姜某出具借据和周某交付现金时,有证人于某在场。 后经法庭传唤,证人于某未到庭作证,而被告姜某下落不明,未能出庭答辩,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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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家中顶梁柱发生车祸,留下一笔死亡赔偿金,没想到一家人却犯了难,这钱到底该怎么分呢?昨天,奉化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通讯员 冯筏 记者 郑振国 爷孙打官司 2013年12月,徐师傅因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赔偿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60万元。 这60万元的赔偿款,让一家人犯难了。徐师傅有一个20岁的女儿,还在读书,上面还有60多岁的父母。 最近,徐师傅的父母,也就是徐大爷与蔡大娘将自己的孙女小徐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该笔赔偿款,其中40万元归老两口所有。 对爷爷奶奶提出的这些主张,小徐说,父亲死亡赔偿金的大部分款项应归自己所有。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按继承法分配。父亲对自己的爷爷奶奶应尽的赡养义务,在赔偿款中明确为6万元,其余款项应归她所有。 “爷爷奶奶有养老保险,还有花木等收入,而且还有其他子女可以赡养。”小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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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23年前,该市年仅17岁的少年饶某谎报年龄与时年26岁的女子余某结为夫妻,而今嫌弃妻子年老,于日前到该院以无效婚姻为由诉请离婚。该院经审理认为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据此,判决不准其与妻子离婚。 通报称,1990年冬,时年17岁的原告饶某与26岁的被告余某相识相爱。1991年5月3日,饶某谎称自己是1968年6月13日出生,余某也谎称自己是1967年9月20日出生,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有了两个儿子。日前,原告饶某向法庭诉称,其与被告结婚时还是未成年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属无效婚姻,且双方性格不合,均又长期在外打工,至今己分居12年,其婚姻名存实亡。 为证实属无效婚姻,其向法庭提供了户口本和结婚证。户口本上显示,其是1974年6月3日出生,结婚时年仅17岁,被告则是1965年5月6日出生,结婚时2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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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出纳账务王连凤私自用学校的42张支票提取300多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市高院以贪污罪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现年44岁的王连凤,案发前是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出纳账务。据指控,2005年至2012年间,王连凤利用负责协助出纳送取银行票据,协助完成现金及银行票据收付等职务便利,私自领取并使用现金支票42张在银行提取现金,以现金不入账或少入账的方式将328.3万元据为己有。 此外,王连凤还于2011年5月间,将2.2万学生卡机款(饭卡充值)据为己有。2012年1月,王连凤私自用转账支票购买价值17万元的翠微大厦购物卡,将其中15.5万元购物卡据为己有。 2012年6月至9月,王连凤在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发现其存在问题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使用本人及他人账号向该学院转款140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连凤已经构成贪污罪,并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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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医三院为姬先生植入的食道支架断裂,被索赔47万余元。近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医三院及支架的代理商、销售商连带赔偿10万余元。 2013年1月,62岁的姬先生以北医三院为其植入的韩国进口支架断裂,给其造成损害,将北医三院、支架的代理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 北医三院称,手术符合诊断,支架断裂给姬先生带来的损害与医院无关。支架的代理商和销售商均认为无责。 司法鉴定认为,医院为姬先生选择了一次性、适用于晚期食道癌的支架,不合适,存在过错,参与度系数值为20%-40%。 一审法院认为,北医三院存在超说明书应用的过失,有一定过错。法院参照鉴定书,确定院方责任比例为30%,赔偿金额为10.1万余元。支架的代理商和销售商无法证实支架不存在产品缺陷。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其三方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北医三院提出上诉。今年9月16日,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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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4〕11号 【发布日期】2014-08-21 【生效日期】2014-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11号,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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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国知发管字〔2014〕57号 【发布日期】2014-10-08 【生效日期】2014-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知发管字〔20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切实做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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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办发明电〔2014〕17号 【发布日期】2014-09-28 【生效日期】2014-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以来,各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坚持机构改革和强化监管“两手抓”,促进了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但一些地方机构改革进展缓慢、力量配备不足,个别地方监管工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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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钱某原系城镇居民,2003年5月6日,其与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付某在农村的一处房屋。合同约定购买价为5万元,付某负责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合同签订后,钱某足额交纳了房款,并将其户口迁至付某所在村,但未实际居住。2012年,钱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某办理过户手续。付某辩称,钱某属于“空挂户”,不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办理过户。 【评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农村宅基地具有极强的福利和保障性质,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的,因此,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将会扰乱现行的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在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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