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刊长期关注司法机关打击惩处伪造证据等失信诉讼行为(今年9月22日刊发《无锡 失信行为的司法“围堵战”》)。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该院核实,原审原告晋长霞二审中提供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上的印章是其私刻的,证据系其伪造。根据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北京一中院最终决定对晋长霞罚款人民币10万元。这是该院自2012年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对个人开出的最高“罚单”。 2012年9月,晋长霞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晋长霞起诉肇事车辆驾驶人周某、周某工作单位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交通费900元,医疗费1086元,误工费113173元。晋长霞是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代理制业务员。为证实其误工损失,一审审理中,晋长霞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但未能提供受伤后收入减少的证据,故一审法院以未能证明受伤后减少的收入为由,未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平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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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4日,一家小贷公司与珈蓝实业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向珈蓝公司提供为期一年的最高本金限额为1500万元的授信。奥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日后,珈蓝公司向小贷公司申请借款150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8%。小贷公司审查后当日即交付资金。借款发放后,珈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也未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 小贷公司遂将对方诉至法院。但此时,珈蓝公司、奥倍公司以及珈蓝公司的股东黄某、范某均已下落不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珈蓝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其中股东黄某、范某各出资1000万元。两股东的出资款均于2011年9月23日缴纳至公司账户,又于4日后从该公司账户转出,转款用途均备注为借款。 同时,承办法官经实地查看发现,珈蓝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从未出现过该公司,该公司只是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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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7日,一家小贷公司与顾某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向顾某提供为期一年的短期贷款授信,额度为30万元。后来,小贷公司向顾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年利率15.12%,并于同日将款项打入顾某的指定账户内。借款到期后,顾某因欠小贷公司本金10万元,利息及罚息4293.33元,被诉至法院。 同时被起诉的还有龚某和李某。诉讼中,小贷公司提供了其与两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用于证明龚某和李某为顾某的上述《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约定由两人以其名下一套房屋为顾某与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主合同作抵押担保。 庭审中,龚某、李某对此抵押办理过程予以否认,并申请对抵押合同进行笔迹鉴定。经依法委托,鉴定结论为:该《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龚某”、“李某”的签名与龚某、李某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法院据此认为,小贷公司与龚某、李某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自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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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在学校购买了保险,后不慎双腿跌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保险公司以合同某条款中规定只赔付七级以上伤残赔偿金为由拒绝赔偿。 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以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并且在订立时保险公司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认为该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投保人35011.74元赔偿金。 案件回顾 双腿不慎跌伤 保险公司拒赔 小赵是聊城市某中学学生,在去年9月入学时其父花50元钱给他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学生平安险。 入学后一个月,小赵下楼时不慎将双腿跌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 小赵住院治疗48天,花费35020.74元。待出院后,赵父遂拿着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中有“只赔偿7级伤残以上的赔偿金”条款为由,拒绝支付小赵赔偿金。 赵父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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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3日,广西合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江某因未偿还4万元欠款而被原告韦某诉至法院。孰知,江某到庭后,对该笔欠款进行答辩,提出借条上的“还欠款4万元”是“已偿还(huán)借款4万元”而不是“还(hái)欠借款4万元”,因此拒绝还款。一个字,两个读音,表达两种截然不同的内涵,让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2009年,原告韦某经营的养鸡场因缺乏资金,力邀邻村的江某共同经营,二人订立合伙协议书。2013年6月18日,江某因另寻商机无意经营,要求退出合伙。后经二人核对账目,江某应该退给韦某6.8万元。因江某没有现金,便向韦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个月后先还4万元,等饲养的鸡出笼变现后再还清余款,并约定了月息。同年8月3日,江某偿还了部分欠款,可直到2014年9月,江某也未履行义务结清欠款,于是韦某一纸诉状将江某告上法庭。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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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花费0元在网上团购500份餐券后消费遭拒,蒋某一怒之下将团购网站告上法庭。10月2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0元团购案”,原告当庭撤回起诉。 原告蒋某诉称,7月16日,其和朋友在某团购网站上以0元价格,团购了某酒楼价值522元的6-8人套餐500份,后到酒楼消费时,工作人员却告知他并无此项团购活动。蒋某通过网站找到该团购网站的管理方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多次协商要求该公司履行义务未果。后蒋某将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重庆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立即履行团购合同,并将消费时间顺延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 二被告答辩称,蒋某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因为该团购网站未采用实名制注册,而是依据电子邮箱和手机号为识别依据。蒋某虽然提交了团购页面和短信打印件,但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该账户和手机号的合法拥有者,即无法证明蒋某本人系涉案商品的实际买受人。二被告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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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4-09-26 【生效日期】201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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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司法部 【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130号 【发布日期】2014-10-11 【生效日期】2014-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司法部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司法部令第130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2014年10月11日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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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酷暑难当,为什么做着同样的事情别人能够享受高温补贴,而我不能够享受?”一家企业的派遣员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诉说自己心中的疑惑。该案经过仲裁工作人员的调解,潘某如愿以偿地拿到属于自己的高温补贴。 近日,一名潘姓的劳务派遣工拿着一份刊有调整高温补贴新闻内容的报纸向仲裁委的工作人员求助,要求单位按每日12元的标准支付其高温补贴。潘某向仲裁工作人员诉说,像他一样的同事已经享受了高温补贴,但是单位拒绝向他支付,原因是他是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仲裁工作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同工同酬”的原则,作为劳务派遣员工的潘某也应该享受。 接到潘某的求助后,仲裁工作人员随即联系了该单位的负责人。经过调查核实,仲裁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单位只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才能享受高温补贴,临时派遣工不享受,这样的做法持续了很长的时间。仲裁工作人员向该单位的负责人宣传和解释《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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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后,权利人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便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诉求能获法律支持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其违反了法律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裁定对原告初英、小伟、小艳3人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纠纷的起诉不予受理。 去年底,该县某村村妇初英携子女小伟、小艳一起向法院起诉称:去年10月31日下午,初英之夫安华在其供职的某建筑公司所承建的建筑工地粉刷楼房时,因劳累过度、体力不支导致急性死亡。事后经信访机关出面协调,用人单位仅预付了10万元死亡补偿金,对其他工亡待遇未予赔偿,故请求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之规定,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工亡丧葬费、赔偿金、亲属抚恤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工伤的确认是一种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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