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岳某是郑某的独生子,长期居住在国外,郑某居住在国内岳某名下的唯一住房内。2013年1月,李某与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岳某的该处房屋,成交价为178万元。双方同时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于该房目前由岳某的母亲郑某居住,过户后半年如果郑某不合作腾房,李某有权起诉要求郑某腾退房屋。此后李某依约支付了房款,2013年5月,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郑某并不知晓其子岳某与李某买卖房屋之事。同年10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排除妨害,腾退房屋。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李某能否要求居住人郑某腾退房屋。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有权要求郑某腾退房屋,因为李某已经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得以请求他人排除妨害。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无权要求郑某腾退房屋,因为郑某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取得的居住权益可以对抗李某腾退房屋的请求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
2014-10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立即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由于社会保险费用是按月缴纳的,劳动者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已经由原用人单位缴纳至月末,导致新用人单位无法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而劳动者恰在该“真空期”内发生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谁承担呢? 袁某原系某劳务派遣公司职工,2010年12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其社会保险费缴纳至2011年1月。2011年1月4日,袁某与某配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配件公司当月曾为袁某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因劳务派遣公司已为袁某缴纳了2011年1月份的费用,故配件公司无法再为袁某缴纳1月份的费用。2011年1月20日,袁某工作时左手受伤。2011年2月起,配件公司为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于2011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而用工单位是配件公司,主体不一致,工伤保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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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摄影公司专门从事婚纱摄影及各种专业拍摄活动。由于行业特点,摄影师的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一般根据客户的要求开展工作,尤其特别是在法定节假日和一些特殊日子,都会工作到很晚。长期工作之后,很多摄影师产生怨言,要求休息并且支付加班费。为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完成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公司想是否可以通过申请特殊工时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对于申请特殊工时的劳动者,公司究竟应当如何管理? 我国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综合工时制度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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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成都10月13日消息(记者柴华)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09年,著名上市酒业公司五粮液因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此后,这起“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纠纷”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在经历了五年的诉讼长跑后,五粮液的投资者终于迎来了最后的胜利。根据公司日前发布的公告,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五粮液向141名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344万元,每位股民平均获得9.5万元补偿。这也成为国内首例法院受理权证投资者作为原告的案件。 权证股是一种有价证券,投资者付出权利金购买后,有权利在某一特定期间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证券,顾名思义,持有这种权证股的投资者就叫权证投资者。那么,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诉讼案,它如何跑过5年漫长的维权路? 事件的起点在2009年9月9日,上市公司五粮液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时隔两年之后的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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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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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通字〔2014〕34号 【发布日期】2014-09-09 【生效日期】2014-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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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小金和小海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同学。小金患有先天性血液疾病,平时不能参与剧烈的运动,小金家长曾将小金患有先天性血液病的情况告知学校,老师遂在班里向同学们告知小金身体不太好,一定要避免磕碰和重力冲击。平时同学们也都对小金比较留意。 一天,上完体育课后,小金与同学并排走在走廊,小海在与其他同学打闹的过程中,不慎将小金撞倒在地。小金无法躲避,身体受伤。周围的同学都很担心,但是小金硬撑着没有让同学报告老师。上课时老师发现小金的情况不对,当即电话通知了小金的父母。 小金父母赶到后,与校方一同将小金送到了医院。小金经过较长时间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 小金的父母认为小金年仅12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将其送到学校,那么学校就应承担起临时教育、监护的责任,该小学没能保护好孩子,应当与小海一同承担小金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补课费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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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苏是某高校园林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园林公司从事园林设计工作。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需要通过一定的观察期来确定小苏是否适合该份工作。如果通过考察,则公司会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考虑到专业确实对口,小苏即答应上述要求,与园林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工资按同岗位正式员工的80%计算。1年后,小苏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遭拒绝。后小苏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园林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小苏的主张得到了法律支持。 评析:关于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关于试用期待遇,《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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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10年5月到某铸造厂从事电焊工作。2013年7月,公司以张某工作不能胜任为由将其辞退。张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待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张某在单位工作已满3年,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每年应享年休假5天,张某未休年休假,单位去除该期间已支付的工资外,还应按日工资收入的两倍支付张某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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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做着发家致富的美梦,但又不想辛勤劳动,隆林一男子心存侥幸,通过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与赌博牟取不义之财,结果却落得个"人财两空"的境地。近日,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法对这起诱骗他人参与赌博的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民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013年5月,被告人王民和吴明安、王阿总、韦天当(均已判刑)及梁明龙(另案处理)经合谋后约定,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他人钱财。2013年6月1日,梁明龙以介绍木头生意为由,将杨永练骗至西林县,韦天当便联系被告人王民一起到西林赌博,之后被告人王民驾驶一辆福特牌轿车搭载吴明安、王阿总、韦天当前往西林县。被告人王民和吴明安、王阿总、梁明龙与杨永练吃过晚饭后几人就来到西林县"句町"大酒店8213号房间,诱骗杨永练参加预先设置的赌局,用扑克牌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民和吴明安、梁明龙负责与杨永练打牌赌博,在赌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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