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好奇心的驱使,5岁男孩木木爬上了一间配电室屋顶,还未看清远处风景,就被电流击落在地,造成左手臂和双腿内侧严重烧伤,左前臂被迫截肢。 记者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天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某供电公司在这起事故中承担八成责任,赔偿木木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和精神抚慰金等10项赔偿共计70万余元。 2013年8月14日下午,居住在乌市大湾北路附近的木木从家中溜出来,独自在一家宾馆旁玩耍。因为好奇,木木爬上了一间配电室的屋顶,不想触及了配电室旁变压器上的高压线,导致左手臂和双腿内侧严重烧伤。 经抢救,木木的性命保住了,但左前臂已被严重烧伤,不得不截肢。经鉴定,木木全身损伤构成六级伤残和九级伤残,被截肢的左前臂还需安装假肢。 之后,木木的父母将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孩子各项损伤86万余元。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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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三天前,王女士在一处银行使用ATM机进行无卡存款时,由于时间匆忙,加上孩子一直在旁边吵闹,心烦意乱中没有核实好卡号和身份信息,不慎将2万元现金阴差阳错地存入了陌生人卡上。 当王女士发觉后,因为时已晚,只好立即向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联合银行对卡号进行查询,查到了该卡号的户名为江某及其住址。鉴于派出所以江某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无奈,王女士只得直接前往江某家说明情况,要求其返还。但却遭到江某拒绝,理由是王女士自愿将钱给他属于赠与行为,其同意并已经实际接受,王女士自然无权撤销和索回。请问:该款真的是有去无回吗? 说法 江某的行为是错误的,王女士有权索回被误存的存款。 本案涉及到一个不当得利问题,指的是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得他人遭受利益损害。本案中所涉情形明显与之吻合。 首先,江某没有取得王女士存款的合法依据。即王女士没有向江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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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4日,程某与宋某签订装修房屋协议,由宋某包工包料装修房子,验收合格后,按约定结算费用。签订合同后,宋某便雇用姜某等人来做工。姜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姜某要求宋某赔偿损失,宋某以姜某是给程某装修房屋受的伤,应由程某承担赔偿责任推脱。姜某找到程某,程某称自己无义务赔偿。无奈,姜某将程某和宋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6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与宋某签订的包工包料装修协议属承揽合同,程某和宋某间存在承揽关系。宋某包工后雇请姜某等人前来做工,姜某等人按宋某的指示完成劳务活动,二者存在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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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的赵某利用老板对他的信任,私自制作考勤表和劳动合同书并加盖公章,离职后据此索要加班费以及补偿金共计14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经法官多次调解,赵某承认了错误,而原单位也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付赵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违法在先拒付补偿金 赵某于2006年3月至2012年7月期间供职于一家港资企业,工作期间利用公司老板的信任,私自制作考勤表和劳动合同书,并加盖公司公章,离职后据此向公司索要加班费12万元,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其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审理中,公司称赵某伪造考勤表和劳动合同书,并索要巨额费用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公司欲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公司以赵某违法在先为由,拒绝支付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承认制度不健全 在法庭调解阶段,法官单独与赵某谈话,指出其提交的考勤表存在诸多不合逻辑之处,例如连续4个月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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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该职工的工资发放记录,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根据受伤职工年薪十万元的自述,裁定单位以此为基数计付工伤待遇,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原告南通建筑某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照年薪十万元的标准支付被告崔某的工伤待遇160278.08元。 2013年1月,崔某在为南通某建筑公司一项目施工时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同年5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为工伤待遇,崔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崔某的工资收入清单,而崔某则称自己年收入为十万元,仲裁委遂依据崔某年薪十万元的自述,并以此为标准计算崔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为160278.08元。 建筑公司认为,崔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年薪十万元,其实际月工资仅为5000元,遂一纸诉状将崔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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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老人”施某向两个女儿讨要生活费,子女以老人有积蓄为由不支付赡养费,村委会调解两女仍是拒不支付。无奈之下,老人将两个女儿告上法院。记者昨天从太仓市法院了解到该案审判结果,法院最终确定老人每月的赡养费为700元,判决由两女各承担350元。 “我认为原告不需要向我要赡养费,因为原告有很多积蓄,完全有经济能力养活自己。”庭审中,大女儿情绪激动。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了施某的生活状况,其两女儿经济条件较好,一个有一套房、一辆车,但称老人有积蓄,无需子女负担;一个有三套房子、两辆车子,并且开了个小店,但对老人的劳动、生活能力持异议,并且认为其生活水平已达到平均水平。 法院认为,我国自古便有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而对于子女来说,赡养父母不仅仅是社会道德规范所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原告年岁已高,两被告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于原告的诉请,结合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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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能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但在现实中,同工不同酬的现状却依然存在。 2012年年初,河南人王某在西安市开了家洗车行,他一直雇用两位老乡帮工。2014年2月底有一老乡回了老家,因洗车行生意繁忙,王某便从3月1日起雇用妇女李某为本车行员工。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王某每月支付李某与另一男员工相同的工资,均为2000元。6月1日发前3个月工资时,李某发现王某每月给自己发2000元工资,而给另一位男员工发2600元。于是李某要求王某给自己一个说法。但王某以李某是新来的,且是女性,在体力上不如男性,工作成果也会比男性低为由,解释了工作待遇不同的原因。 李某对王某的解释难以接受。她认为自己虽然是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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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4-10-14 【生效日期】2014-10-14 【失效日期】2014-11-15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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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14]72号 【发布日期】2014-10-09 【生效日期】2014-10-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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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2014〕43号 【发布日期】2014-09-21 【生效日期】2014-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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