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的上诉案件,根据上诉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认为存在犯罪嫌疑,最终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一审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任某依借条诉郑某 一审判决欠债还钱 任某在2013年11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任某与郑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3日郑某向任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3日至2013年3月11日,以上借款到期后郑某至今未还,故任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郑某在一审中答辩称,郑某与任某不是朋友关系,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郑某系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任某,在任某的引诱下加入了其做庄的非法赌球活动,涉案债务是郑某的非法债务,借条是郑某本人出具的,因赌球欠任某17万元的赌债,2012年10月向其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另
2014-07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石牙乡潭蓬村原村委会党支书江德提、原村委会主任覃桂菊,在担任潭蓬村党支书、主任期间,利欲熏心,利用他们协助石牙乡政府管理该村危房改造工作和最低生活保障费管理职务上的便利,自2010年到2013年三年的时间里,两人共同索取村民钱款共计69500元,村支书江德提还单独索取村民钱款5000元。2014年7月9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犯,分别判处被告人江德提和覃桂菊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和有期徒刑五年,两人所退出的69500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以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将实施危房改造的贫困户的补贴指标分配到各个乡镇,乡镇再分配到各个村委,然后由贫困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干部召集村民会议评议,最终将评议结果报送政府审核和审批。2010年,时任潭蓬村委会党书记的江德提和时任村主任的覃桂菊在村委办公室商量,决定每办理一户危房改造补贴指标
2014-07
说这是最“贵”的一夜情,一点都不为过。广东南海的富商潘先生于2008年和一名自称“秀秀”的女子发生了一夜情,之后“秀秀”忽然打电话告诉他,自己为他生下了一对“龙凤胎”,此后“秀秀”以及她的“朋友”、“母亲”便以支付小孩抚养费、买房等各种名义,让潘先生一共汇款1394万元。直到警方破案后,潘先生才知道“秀秀”名字叫罗某贤,她处心积虑与他发生关系后,一人分饰三个角色向他诈骗钱财,而罗某贤所称的“龙凤胎”,也根本不存在。 报案富商称被骗千余万 去年3月22日,一名姓潘的男子向南海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2006年通过电话认识了一个叫“秀秀”的女子,两人于2008年年初发生了性关系,“秀秀”以为其生育了一对“龙凤胎”、给两个小孩买房、患肝癌、去世等事由,骗取其人民币1000余万元。 潘先生30多岁,经营着金属、陶瓷等生意,是个富商,拿出千把万并非难事。若如他所言,将会牵出一起特大
2014-07
借债后有钱不还,却将宝马车和房子过户给女儿规避执行。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光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被告人刘光贵向他人借款46万元,到期后未还,债权人因此向法院起诉。2012年3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光贵归还46万元借款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光贵并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却相继将一套房产和一辆宝马车(价值37万元)过户给其尚在读书的女儿名下。不久后,被告人刘光贵还用这套房产作抵押从银行贷款25万元,和妻子跑到外地进行高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光贵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后来法院依法对过户至其女儿名下的房产予以拍卖,所得价款支付给债权人,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4-07
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
2014-07
关于涉刑事犯罪借贷担保案件程序上应如何处理、相关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如认定合同无效后各方责任应该如何承担等问题,是经常困扰债权人、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甚至承办法官的几大难题。由于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担保合同的效力,当然也极大可能直接影响债权人受偿的可能性,因此实务界对该问题的关注度居高不下。 我们特从上述三个问题出发,将最高人民法院自2013年1月1日起至今发布的此类案件裁判文书进行了梳理,提出最高审判机关对行为人构成诈骗类犯罪或骗取贷款罪时,是否应先刑后民及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一些思路,以期给债权人以及办理此类案件的律师提供最新最权威的参考。 篇幅所限,民间借贷中债权人涉嫌或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民事案件的程序处理及效力认定
2014-07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2014〕161号 【发布日期】2014-06-26 【生效日期】2014-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案例27-31号),作为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26日 指导案例27号
2014-07
裁判要旨 公民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有权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公安机关以公民只能随父姓或母姓为由,拒绝其以祖辈姓氏进行出生户籍登记的,法院应当认定公安机关不作为成立。 案情 原告法定代理人夏万里(原告祖母姓夏)和赵倩于2009年6月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4月9日生育一子,因原告祖父姓耿,故给原告取名耿某。后夏万里到被告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京城路派出所(以下简称京城路派出所)给原告申请出生户籍登记时,被告京城路派出所认为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原告的姓氏须与父母一方姓氏保持一致才能进行出生户籍登记,不能更改其他姓氏进行登记,未给原告进行登记。 夏万里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遂以原告名义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出生户籍登记手续。 裁判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
2014-07
裁判要旨 在道路上为补好的轮胎充气时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赔偿。商业三者险赔偿是基于合同约定,只要符合保险标的物的使用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形即可。 案情 2010年9月27日,原告刘夫伟驾驶沪B95001、沪E6435挂车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同顺大道上行驶时,因轮胎破裂,原告将车辆停靠在接近右转向两港大道方向上匝道的车道上,流动补胎车驾驶员即被告华家强为补好的轮胎充气时,轮胎发生意外爆裂,气流将站在一旁轮胎处的原告弹到停靠在其驾驶车辆右侧沪B21359车辆(拖挂沪D2013挂车辆,均登记在被告上海国佳物流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被告代庆国)的车架上,致原告头部受伤。后原告伤情被评定九级伤残。 原告刘夫伟起诉,要求判令上海国佳物流公司、代庆国一方、上海大荣汽运公司、华家强承担相应责任,并要求大众保险上海分公司、中国人保杨浦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
2014-07
A公司系当地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甲某于1999年10月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9月6日,甲某到公司燃料部经理乙某办公室协商有关事宜。双方交涉过程中,甲某将一只塑料桶内的柴油洒在地上,并溅在乙某身上。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日,甲某因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12月5日,公安机关以甲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为由做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12月7日,甲某回公司上班时,被告知回家等待通知。12月19日,公司向甲某发出了处理意见告知书:经公司及工会讨论通过,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等规定,甲某离厂待岗1年。2012年1月起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发放生活费;2011年9月6日起,停发2011年所有奖金,停止享受企业福利。甲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后,甲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原工作岗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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