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女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0月,双方举办订婚家宴,李某给付王某之女1.1万元订婚钱,给付王某家参加订婚仪式的亲戚1000元红包。结婚仪式之前,李某按照风俗到王某家,给付了彩礼2万元,还为王某之女购买了2468元戒指一枚。2013年1月31日李某与王某之女举行了结婚仪式,李某的父母给付王某之女1000元红包。婚礼后二人同居生活,2013年6月,王某之女回娘家居住不返,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李某为追要彩礼诉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女经人介绍相识,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订婚、举行婚礼的过程中,李某共计支付彩礼钱3.1万元。考虑到在举行婚礼后,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了半年之久,且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并非王某之女之初衷,故酌定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2万元。李某及其家人给付被告王
2014-05
【案情回放】李某应聘到某建材公司工作,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又没给李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某日,李某在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被混凝土泵车内突然喷射出的混凝土击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在李某受伤治疗过程中,该建材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并给予家属补偿款3.6万元。而李某家属要求用人单位还应支付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51.0452万元。遭到拒绝后,李某的妻子自行为其申报工伤,并最终得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确认。后又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又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李某的妻子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47.5330万元。 【案件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玉荣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职工是否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用人单位
2014-05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协议选择审理案件的法院。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公众法制意识的逐步增强,此类协议在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值得注意的是,选择管辖法院是诉讼程序的重要问题,双方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会有约定无效的风险。 张某公司与安某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可向守约方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纠纷发生后,张某公司认为这一约定并未指明是原告还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属于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而提起了管辖异议。 法院支持了张某的异议申请,法院认为,“守约”与否必须经过法院裁定,张某与安某之间的约定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了多个法院管辖的,该协议无效。 实际上,除了管辖法院的选择必须明确、唯一以外,还有很多情况可能导致双方选择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2014-05
■新快报记者 陈荣炎 通讯员 黄志庆 邱小华 母子能否见面,绝大多数时候是母子间商量,极个别的情形是由法院来判决。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下称禅城法院)日前就判决了这样一宗官司。 海南省东方市一位年近80岁的老母亲,多年来一直盼望自己在佛山工作的大儿子李某文逢年过节能回家看看自己,但一直未能如愿。情不得已之下,这位老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禅城法院判令李某文每月除了支付300元赡养费,每年还须回老家探望母亲一次。 ●控诉 连续7年不看望年迈母亲 记者获悉,由于原告苏某年老体弱无法出席庭审,其三儿子李某强作为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据李某强介绍,苏某是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人,先后生育有8名子女,其丈夫于2006年去世。1998年,苏某被检查出患有脑血栓,虽然花费十几万救活,但仍然落下后遗症,至今仍需断断续续就医诊治,身体每况愈下。 被告李某文是苏某
2014-05
家中妻子患病,南充市南部县一七旬老翁救妻心切,轻信江湖游医的偏方,在自家地里,种下了江湖游医卖予的种子。待到花开时,老人等来的,却不是“良药”。近日,经由公安机关调查,老人种植的系罂粟,共6350株。随后,检查机关提起公诉,老人最终被判刑5年6个月,罚款1万元。 妻子患病 丈夫游医处寻得偏方 1944年出生的李青松是四川省南部县人,一直在家务农,孩子长大后也外出务工,剩下他和妻子在家,相互扶持生活。 然而,妻子突患疾病,将李青松平静的老年生活打破。妻子有一天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得知情况后,最初李青松并未多想,带着妻子在镇上简单检查,就拿了药回家。不料,妻子病情越来越重,因家中经济情况不好,70岁的李青松由亲友介绍,来到集市上,找到街边摆摊的“江湖游医”为老伴求诊。 这位江湖游医告诉李青松,他的种子是从外地拿来的,治疗李青松妻子的病有奇效。不知道对方是骗子的李
2014-05
新婚不到半年,薛先生察觉妻子邓女士举止异常,在向岳父母询问后得知,妻子曾患有精神疾病。薛先生无法接受这一现实,随即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去年初,薛先生经人介绍同邓女士认识,在简单相处了三个月后,二人便领取了结婚证。然而,新婚不到半年,薛某发现妻子开始举止异常,经常自言自语,神情恍惚,怀疑她可能患上精神方面的疾病。在薛某的质问下,其岳父岳母承认女儿早在6年前就因精神疾病而就医。薛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薛先生认为,妻子及岳父母在婚前故意隐瞒妻子的精神病史,是欺骗行为,属于对婚姻不忠,且精神疾病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自己这段婚姻应当是无效的。 法官经审理认为,邓女士虽然婚前曾患精神疾病,但结婚时并未处于发病期,并且通过了婚前检查,足以证明邓女士在登记结婚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判决驳回薛先生的诉讼请求。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
2014-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4〕3号 【发布日期】2014-02-24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4日
2014-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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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2014-05
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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