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的奉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伤残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五条
2014-05
赵某某为朋友吴某担保了一笔70万元的借款。针对原告倪某某提交的证据,赵某某认为担保人一栏签名不是自己所签,拒绝担保责任。后在庭前申请了笔迹鉴定,却又不愿意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审理,被告赵某某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鉴定费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视为自动撤回鉴定申请,其也无充分证据证实担保人的签名非其所签,其担保责任不能免除,一审判决被告赵某某对主债务人被告吴某所借款7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被告吴某从原告倪某某处借款70万元,签订了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月利率2%等。被告吴某出具借条。被告赵某某在在借款合同、借条担保人一栏予以签名担保。借款期满后,经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2014年原告倪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吴某给付借款及利息,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4-05
家具加工作坊因故起火,殃及隔壁邻屋致他人财产损害却拒绝赔偿。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家具加工作坊一次性赔偿原告史某某财产损失费38,328元。 2012年12月19日凌晨4时许,新田县龙泉镇某家具加工作坊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34平方米,原告史某某的房屋因紧邻火灾事故点,致使其房屋被大火殃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伤。经评估,这场火灾给原告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0,300元。新田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这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是由于家具加工作坊内部电气线路故障、电器故障引发火灾所致。 被告张某某、雷某某系起火的家具加工作坊的经营者,二被告认为消防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存在程序和事实上的认定错误;且认为对原告受损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其鉴定书不应具有法律效力。故而,二被告拒绝赔偿原告损失。 经法院审理,消防大队责任事故
2014-05
市民要求以“纸质文本”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机关及时书面回复,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书面回复,其信息公开行为符合申请人蒋先生的要求。 2012年10月18日,蒋先生向重庆市食药监局邮寄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对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针对注射用炎琥宁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后,重庆市食药监局作出《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并送达蒋先生。蒋先生不服回复诉至法院。 蒋先生称,他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勾选的是“邮寄”,“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勾选的是“纸质文本”,要求提供信息的载体形式是“纸质文本”,应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或是复印件。重庆市食药监局则认为,以特快专递书面回复公开信息,符合“邮寄”和“纸质文本”的形式要求。 一审法院
2014-05
劳动者长期没有到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也未向劳动者支付工资。2014年3月劳动者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36000元。5月7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原系被告百色市右江区某学校门卫,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1998年黄某因公受伤休息后一直未到学校工作,学校未要求黄某回校工作,也未与黄某书面解除劳动关系。1998年下半年,原告到其他单位从事保安工作。2013年10月,黄某向学校递交报告,提出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 同日,被告在该报告上批注1999年后学校没有续聘黄某,双方劳动关系自1999年后事实解除。2013年11月,黄某以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0元。2014年1月2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与学校存在
2014-05
车辆驾驶中意外伤人,车主可求助交强险赔付。然而,如果撞到的是宠物狗呢?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车主在赔偿宠物狗主人的损失后,保险公司拒绝向车主赔付,车主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2012年12月7日,朱女士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和“直通车”机动车保险合同各一份,为其所有的小轿车投保,其中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12月21日0时起至2013年12月20日24时止。2013年10月23日7时40分,朱女士驾车从公司院内出来到了院外路上时,因没有注意将张女士饲养的白色泰迪犬(约5个月大小,市场价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压死。事故发生后朱女士报警报险,交警出具了朱女士负全责交通事故认定书。经交警组织调解,由朱女士一次性赔偿张女士损失费3000元。后朱女士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未果,引
2014-05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3号 【发布日期】2014-04-28 【生效日期】2014-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14年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勇 2014年4月28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
2014-05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郭荣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72岁的李刚为逃避赔偿责任,把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儿子。李刚一年后因病去世,法院判决其继承人赔偿死者家属7万元。因李刚转让房产的行为损害了死者家属的利益,4月28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房产转让合同无效。 2011年1月29日,乌鲁木齐市72岁的李刚与同龄的张春在乌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沙路某老年活动室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中李刚一拳把张春打倒。张春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12月19日,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刚犯故意伤害罪,向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刚因病去世。 2012年1月27日,法院裁定该案终止审理。 2013年,张春的妻子江琴和儿子张果,将李刚的继承人诉至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赔付各项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刚的继承人在继承李刚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2014-05
男方李某婚前婚后共向女方罗某转账120余万元,并于婚后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现李某要求罗某返还钱款和房产。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纠纷案件,终审被判决无权要求返还。 李某与罗某通过网络认识,2010年8月,罗某与前夫离婚。同年9月,罗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个月,李某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过户至罗某名下,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李某将诉争房屋过户到罗某名下,该房屋产权属罗某单独所有。李某对该《协议书》不予认可,并称之所以将房屋过户到罗某名下是为了好好生活。李某称其婚前和婚后借款给罗某共计120余万元, 分别于婚前向其转账65万余元,婚后转账55万余元,罗某认可收到这些钱。李某称婚后转钱给罗某是因为罗某称其操持家务。罗某表示这些钱大部分用于日常花费,也有用于其个人婚前房产消费等,罗某称现在账户上已经没有钱。后双方产生矛盾,李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罗某
2014-05
法制网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陈晓红 何海涛 今天上午9时30分,备受关注的内地中式快餐连锁巨头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真功夫公司)与该公司原董事长蔡达标之间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终审落搥。二审法院在支持蔡达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外,驳回蔡达标包括“要求查阅、复制上诉人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这起在华南地区引发广泛关注,因企业两大控股家族决裂引发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告一段落。 要求“查账”遭拒引发知情权之争 真功夫公司内部的股权争夺一波三折,真功夫创始人之一蔡达标因经济犯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自2011年4月被公安机关羁押至今,无法自己行使股东权利。真功夫公司与蔡达标之间的这场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起源于蔡达标被刑事羁押后,委托其妹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被真功夫公司拒绝。 2012年5月25日,蔡达标向真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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