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方舟子的妻子刘菊花诉深圳大学副教授孙海峰、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昨日,海淀法院通报一审判决孙海峰删除侵权微博,向刘菊花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1万元。 原告刘菊花称,自己是新华通讯社记者,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之妻。孙海峰是新浪微博加V认证账户“孙海峰”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网站经营者。孙海峰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了大量针对刘菊花的内容,其中包括,自己曾是保姆、“新华社造假记者刘菊花”等。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仅仅指称某人有保姆经历,未必导致其名誉受损。但是,孙海峰宣称刘菊花靠给官员当保姆被推荐读研究生,显然是对刘菊花个人能力和品行的否定,必将导致刘菊花名誉受损。孙海峰辩称这转自网络,但其在进一步传播之前,未履行相应审核义务
2014-05
原告罗某在受让九江某公司、马某对被告袁某的债权后,因袁某不履行债务将袁某诉至该院。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因债权转让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经审理法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在该案中,二债权人分别将其所有的债权书面转让给原告罗某且原告罗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债权转让书邮寄至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债权让与成立。因此对原告罗某要求被告袁某归还借款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袁某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接到判决书后被告袁某表示服判,该案现已生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九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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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过后,债权人方起诉追究担保责任,担保人以过期为由要求免责的主张能获支持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债权人高林要求2担保人高目、时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由债务人韦山限期向债权人履行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 原告高林诉称:2008年6月,韦山在高目、时月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1个月、月息3分。经近年多次催要,上述被告始终未还。今年1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3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债务人韦山自认借款属实且至今未还。 被告高目辩称,保证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年内,债权人从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提出还款要求或承担保证责任,直到起诉时才知该债务未还,担保期限已过,其依法应当免除本借款的保证责任。 被告时月辩称:借款未约定保证期限,但近6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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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4〕5号 【发布日期】2014-04-23 【生效日期】2014-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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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发布日期】2014-04-24 【生效日期】201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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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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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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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 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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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二手房交易如火如荼,不少市民选择通过中介机构完成房屋买卖,但实际中,一些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及效果良莠不齐,购房情况千变万化,导致纠纷不断。 据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的一组调研数据显示,该院受理涉及房屋买卖类的案件中,因中介费是否要支付的纠纷占到四成以上。 外地老人买房遇限购空欢喜 徐老伯和李老太是一对退休夫妻。2012年,老夫妻俩来到无锡投靠女儿。2013年1月,两人决定在无锡买房。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徐老伯一家在城区看中了一套房子,双方约定交易金额为55万元,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办理贷款手续,涉及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由购房者在贷款前支付。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法规不许可时,购房者和房东在得知后1个月内双向返还所得钱或物,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当日,徐老伯夫妇向房东交付定金2.6万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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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召集志同道合的“驴友”一起自驾车出游,近年已成为时尚。但这种半组织半自助的民间活动,出了问题谁来负责?为此,很多自驾游召集者都会让驴友先签一份免责协议,说明万一出意外,责任由伤者自负,希望以此避免纠纷。但其实这种“生死状”并不合法,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就表明,涉及人身安全的免责条款一概无效,出了事组织者还是要赔。 广州的一家运动俱乐部在网上小有名气,经人提议,该俱乐部在网站上召集“驾车跨国游(广西—越南)”,列明了活动的集中地点、日程、要求以及报名方法。驴友小陈缴纳相关活动费后,还签了一份《自愿参加确认书》,约定“对于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俱乐部不负法律、经济和医疗的责任”。 活动如期进行,还算尽兴。但在活动的第五天,意外发生了,因司机失误,活动使用的车辆驶出路外,造成小陈等多名乘客受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应由司机负全责。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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