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衢煤机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煤矿专用产品的大型企业,其将本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拍成照片,以图片并辅以产品说明的形式发布在公司网站。2013年,衢煤机公司发现巨升公司发布在网上的宣传图片及说明书内容与其公司网站上的基本相同,仅是更换了企业名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巨升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登报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衢煤机公司的工业产品图片及产品说明书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件所涉工业产品图片是原告拍摄自己产品所得,是工业产品的客观记录,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能构成作品,也就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其产品说明书同样不构成作品不能获得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工业产品图片虽是原告自己产品的客观记录,但原告在拍摄过程中对拍摄的角度、采光、产品的排列组合、位置等均作了精心设计,拍摄后
2014-05
2013年10月间,江西省信丰县工业园区某电子厂员工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不慎撞倒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人吕某,造成吕某受伤,其左眼几乎失明,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九级。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认定为行人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沈某负次要责任。经查,沈某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没有购买包括交强险在内的任何保险。 2014年1月,吕某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沈某赔偿其医疗费用9000余元、残疾赔偿金79440元。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被告沈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法院为何却支持了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而不是依照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按比例由双方分担呢?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沈某的肇事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沈某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交强险的目的,是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分担,充分发挥保险
2014-05
离职索96万加班费 职工诉求被指天价 工会调解员:工作期间加班费均可主张 如何计算有法可依 ■10年加班,只能要一年加班费? ■工作日每天都加班,是否合理? ■索要加班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从去年12月2日起,单位就不再安排我工作,以前的职位让别人顶了。我一直在单位宿舍里住着,虽然白天去车间上班,却没有活儿干,公司也不发我工资,您说我怎么生活呀?”30岁的谭运生最近很苦恼。更让他郁闷的是,在上周五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因他提出的巨额赔偿被单位认为是天价,在他不肯降低数额的情况下,单位拒绝调解,他只得申请仲裁了。 调解现场 职工说公司拖欠其工资 单位称解决争议后补发 在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会调解员刘明焕对诚密金属制品公司与职工谭运生劳动争议一案进行了调解。“入职后,我一直住在公司院内的职工宿舍里。现在我白天去车间,没活儿干就在办
2014-05
案情:某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下称“维管处”)是当地政府下属事业单位,其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每年春运前对营运客车进行技术等级评定。腾达公司受维管处委托具体从事检测业务。2011年12月20日,一客车到腾达公司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按照相关规定,技术等级评定时需要对车辆底盘转向系统进行检测。维管处驻腾达公司的工作人员田某和腾达公司的李某、赵某是履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工作人员,三人在对车辆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时,没有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该客车的转向系统进行检测。2012年1月28日,该车在云南、四川交界处因转向系统失灵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济损失260余万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田某等三人没有正常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是有责任的。但是,从刑事司法角度考虑,三人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如果能够证实在检测时转向系统已经存在瑕疵,而三人又没有正常检测,其渎职行为和结果就有
2014-04
【案情】 2000年7月7日,原告王某(女)与陆某(男)登记结婚。2013年6月王某得知B区民政局于2007年12月19日为其与陆某办理了离婚登记,而其本人从未去办过离婚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离婚登记行为无效。被告B区民政局辩称,王某的起诉已超过5年最长起诉期限,应予驳回。 【评析】 1.被诉离婚登记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 离婚登记是公权力对有关法律事实的确认,是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的基础法律事实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关键证据是民政部门留存双方签字认可的离婚协议书。本案中被告留存的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原告的签名,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原告曾申请离婚,离婚登记行为缺乏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但是对于什么是无效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理论通
2014-04
【案情】 2009年5月6日,万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以公司名义向颜某借款400万元,并由本人提供连带担保,逾期利息为每日2‰。后万凯公司未按约还款,颜某起诉要求万凯公司还款、董某及其妻夏某承担连带责任。另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董某因巨额债务缠身无力偿还,从2009年7月至2011年11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3833余万元用于偿还欠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债务发生在董某与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董某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夏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涉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本案能够认定案涉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故夏某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2014-04
【案情回放】 “時代廣場”是文字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在服务项目第36类,包括不动产出租和管理。2002年4月30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龙庆物业发展(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庆公司)使用该商标,并有权在重庆范围内处理包括提起诉讼等在内的相关事务。此后龙庆公司将其位于重庆市主城解放碑商业中心的一个地产项目命名为“時代廣場”,该广场经重新装修后于2011年10月18日开业,当天受到当地多家媒体的报道,龙庆公司也陆续在该商业中心区域为该项目推出一系列商业宣传活动。 同月28日,重庆协信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信公司)在重庆市主城南坪商业副中心开发的地产项目——协信·星光时代广场正式营业,当地相关媒体进行了报道。该地产项目同时使用了包括地产名称在内的四个商业标识,两个嵌入了“星光时代广场”文字;设在近旁的一个公共轨道交通车站,也被授权缀名“协信星光时代”。 龙庆
2014-04
裁判要旨 合同所附条款中日期不确定,事实成就与否也不确定的,系附条件。所附条件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在法定期限内可行使撤销权。 案情 2013年7月9日,原告李九相与被告瑞金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联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自有的位于瑞金市象湖镇桦林南路的临街商铺五间出租给被告经营超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自承租之日起月租金6000元,在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同时在合同第2条中还约定,租金自商铺门口路面水泥硬化并全线开通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之日,原告便将商铺交付给被告经营。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被告一直以门口路面尚未硬化,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原告至法院起诉,以双方所签合同第2条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并自承租之日起计付租金。 裁判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经
2014-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
2014-04
裁判要旨 对查获“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身上的毒品,应当作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予以认定,只是量刑时酌情处理。同时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不能机械地适用条款,而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案情 2011年,被告人侯德亮与被告人刘萍开始同居,后共同租住在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七里洞村一出租房,2012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侯德亮伙同被告人刘萍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12年9月4日,公安民警抓获侯德亮时,从其身上搜出白色晶体1包,经郴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6239克。2012年9月4日,公安民警抓获刘萍后,从其与侯德亮合住的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七里洞村一出租房内,查获出白色晶体3包,经郴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7193克;红色药丸2包,经郴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
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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