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沉迷上网,夫妻冲突不断,矛盾日益激化,以致分居,妻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丈夫则要求妻子支付分居期间儿子的抚养费。6月14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请求原告给付分居期间儿子的抚养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韦某与被告覃某某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被告父母家。2002年12月11日,二人生育一子,取名覃东向(化名),此时双方感情尚可。 但2004年以来,因被告沉迷上网、对家庭关心甚少,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5年12月,原、被告搬出被告父母家,外出自己居住。
2013-04
案情介绍:王某(男)和李某(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2005年,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和开始分居,至今已达三年之久。2008年5月,李某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王某名下的一户楼房。该楼房是2002年王某的父亲出资购买的,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屋,具有完整的所有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王某的祖父、祖母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二位老人为该楼房的真正所有权人,理由是购买该楼房的款项实际为二位老人的出资,当初委托其儿子(即王某的父亲)购买楼房,用于二老养老居住,且二老一直在该楼房内居住至今。 人民法院依法审
2013-04
【案例】 2012年7月8日,王某夫妇到某婚纱店拍摄婚纱照,选定的是婚纱店推出的“2999元送热水瓶套餐”。之后,王某在家使用该热水瓶时发生爆炸,导致左手被烫伤,王某遂要求婚纱店赔偿15000元损失,婚纱店则认为热水瓶是免费赠送的,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针对本案赠送的热水瓶爆炸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因此,该损失应该由王某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业赠与行为是
2013-0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审判工作指导的有力举措,对于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开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具有重要作用。 这次共发布4个指导性案例,刑事和民事案例各2个。2个刑事案例分别涉及刑法规定的“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的界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的具体适用问题;2个民事案例分别涉及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和法律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审查程序等问题。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旨在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提供指导。该案例裁判要点根据立法本意,明确了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等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害性物质,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从而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和争议,对于统一司法标准,依法惩治相关犯罪,促进危险化学品的依法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
2013-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n
2013-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
2013-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现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
2013-03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13-03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013-03
路边摆放的遮阳伞突然倒下,吓到年事已高的高老太太导致其跌倒。高老太太意外受了伤,认为摆放遮阳伞的梅女士应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将其告上了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2年10月,摆摊的梅女士在南宁铁路文化宫门路边支起的成衣架及遮阳伞被大风刮倒,不巧年过八旬的高老太太路过此地遇到这一幕,惊吓跌倒,导致骨折。梅女士将高老太太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了279元医疗费。因赔偿问题,双方争执不下,为此,高老太太以被遮阳伞砸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梅女士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用共计约2万元。梅女士称,高老太太受伤部位为臀部,倒地的遮阳伞和成衣架未砸到高老太太,是老人自己跌倒的,其是出于好心才将老人扶去医院,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梅女士在路口处摆放成衣架与遮阳伞,就负有管理成衣架、遮阳伞及防止成衣架、遮阳伞倒塌伤及过路人的责任。事发时
2013-03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