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男子唐某,前两天被当地法院以盗窃罪判刑。 他偷的,不是现金,也不是其他有形财产,而是一张3万元的欠条。 欠条,是唐某向情人葛女士打的。 虽然,案发后,男子还了款,但是,法院仍旧依法以盗窃罪,对他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把借条拿回来 不就没事了?” 45岁的唐某,是绍兴越城区鉴湖镇人,已婚,自己开厂子做生意,是个小老板。 他和葛女士保持情人关系,已经有一年多时间了。 2011年9月至10月间,唐某与葛女士关系还好的时候,他陆续向对方借款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唐某写下欠条一张,约定:向葛女士的借款,于2012年3月前还清。 &
2013-03
在现实生活中,亲朋之间往往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等以口头形式或其他简单方式约定权利义务,但一旦出现矛盾,经常会出现证据欠缺等原因无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3月6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苏某与路某某本是关系不错的朋友,1997年8月两人曾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路某某将位于县城北关的一处房屋卖给苏某,价格80000元,苏某当时给付路某某房款70000元,下余10000元苏某1997年8月28日路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后路某某起诉追要此10000元,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申诉等等程序,几经周折,路某某诉请得到支持,诉讼中苏某辩称其另外购买了路某某西关的房屋,路某某予以否认。苏某履行了欠款10000元的判决后,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路某某把位予县城西关的一处房屋交付给他。苏某在本次庭审中陈述,“大约1997年4月20
2013-03
为了旅游开发,未经他人同意,强拆他人祖坟,原告一气之下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由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代某济损失4000元,并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11年12月24日,原告代某对其位于水西镇水西村宝葫芦农庄东门山头的祖坟进行修缮,与水西村村民吴某发生纠纷,并于当日报警。2011年12月29日,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水西村第30组、赣州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以原告所修建坟墓影响宝葫芦农庄观光为由,派人将原告已经修缮好的祖坟进行敲打、填挖,造成原告家的祖坟严重受损。原告认为,被告派人对原告已经修缮好的祖坟肆意敲打、填挖,造成原告家的祖坟严重受损,面目全非,给原
2013-03
所谓家里欲买车缺钱,丈夫擅自在外“借款8万”,到期未还,“债主”将夫妻俩告上法庭,丈夫尽显“平静”,妻子却颇感“惊讶”,随着案件的审理,整个借款过程竟“漏洞百出”。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罗某要求陈某、邹某夫妇归还借款8万元及清偿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丈夫借款买车 原告罗某称,2010年5月20日晚,陈某因购车缺钱向其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期限15个月,年利息15%.陈某到期未还款,双方又签订还款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1年12月底。陈某到期仍未还款,此时,陈某妻子邹某名下的所买车辆已转卖,其因索款无望而起诉,要求陈某、邹某夫妇共同还款并偿付利息。 在法庭上,被告陈某说,其对向罗某借款未还表示歉意,罗某所述属实。当时借款买汽车是为了晚上开黑车,对罗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而被告邹某则辩称,罗某所述不实,罗某称陈
2013-03
李某曾因借款而先后给张某写下两张欠条,内容载明:“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张某借款50000元(伍万元整)人民币”,“因本人购房特向张某借款60000元(陆万元整)人民币”,李某均在两张借条落款处签字认可。后张某持借条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李某向张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 张某诉称,李某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及购房为由找到自己,于2010年4月15日借款5万元,于2010年6月16日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但李某在收到款项后一直没有偿还上述款项,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偿还借款11万元。 李某辩称,自己于2010年4月玩牌时输钱,就跟张某借了2万元的高利贷,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为每天1000元,因自己未偿还上述款项,故分别于同年4月和6月向张某出具了两张欠条,载明借款金额分别为5万元和6万元。张某实际只借给自己2万元,剩余的
2013-03
为了逃避股权转让产生的债务,王某与老婆李某商定离婚,将家中房产、银行存款全部留给老婆李某,自己净身出户。导致债权人姜某的合法债权得不到清偿,姜某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定这对“真”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是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2010年9月24日,姜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将其名下的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药材生物提取车间内部承包经营总股份的10%转让给姜某,转让价为30万元。签订协议后,姜某于2010年9月24日、9月29日、9月30日、10月8日分别给王某汇款2万元、6万元、8万元、14万元,共计30万元。王某在收到这些款项后并没有履行交付股权给姜某的义务,却在2010年9月25日和老婆李某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在第三条写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和房屋归女方所有;第四条写明无共同债务,如
2013-03
债权人收不回欠款,就强行占有债务人房屋长达四年用于出租,债务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12月,原告陈某向被告周某借款40000元,周某夫妇多次催要未果。周某于2009年6月起占用了陈某位于赫山区内的二层小楼用于出租,一占就达4年之久。被告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没有钱就该用其他方式抵偿,拒不返还房屋。原、被告就占有房屋的返还及租金返还问题未达成协议,双方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以原告向其借款未还为由,占有原告的房屋并出租他人获取租金,被告不是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没有出租讼争房屋的主体资格。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房屋所有权的侵害,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告的租金损失,根据鉴定意见计算为36876元,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
2013-03
李某曾因借款而先后给张某写下两张欠条,内容载明:“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张某借款50000元(伍万元整)人民币”,“因本人购房特向张某借款60000元(陆万元整)人民币”,李某均在两张借条落款处签字认可。后张某持借条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李某向张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 张某诉称,李某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及购房为由找到自己,于2010年4月15日借款5万元,于2010年6月16日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但李某在收到款项后一直没有偿还上述款项,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偿还借款11万元。 李某辩称,自己于2010年4月玩牌时输钱,就跟张某借了2万元的高利贷,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为每天1000元,因自己未偿还上述款项,故分别于同年4月和6月向张某出具了两张欠条,载明借款金额分别为5万元和6万元。张某实际只借给自己2万元,剩余的
2013-03
小李经哥哥介绍到某建筑公司工地从事操作施工升降梯的工作,不成想这第一份工作带来的不是欣喜,而是造成她终生残疾,因伤残赔偿金等问题,小李将某建筑公司及雇主张某诉至法院。经审理,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小李的雇主与建设工地的施工方对小李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承担12万5千余元。 小李诉称,2011年,某建筑公司租赁张某的施工升降机在其承包的建设工地施工。小李作为张某的雇员从事操作施工升降机工作。在一次运送建筑材料时,不慎从11层楼高度的升降机上摔下至伤,为此,某建筑公司支付了医疗费24万余元,张某也在事后用升降机租赁款折抵支付了8万元。后经鉴定,小李右肾切除构成七级伤残;骨盆多发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就伤残赔偿金、
2013-02
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邓明海、周振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万元。 2012年3月23日,原告鑫发公司为包括邓小明在内的82名员工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为包括邓小明在内的鑫发公司82名员工,保险金额/费用限额为5万元/人,保险期间为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3年3月23日止。在鑫发公司与被告签订该保险合同时,鑫发公司及邓小明未指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2012年4
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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