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永东 王少华) 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司机停车修车时被撞伤的保险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王黎赔偿原告陈桂春366152元,由被告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44101元。 2011年8月12日11时10分,王黎驾驶鄂D15217号货车沿318国道由青阳向贵池方向行驶,当行至318国道440KM+900M处时,与停在路边发生故障的赣CF8410号货车发生刮擦,并将正在修车的该车司机陈桂春撞伤,经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王黎负主要责任,陈桂春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桂春被送到多家医院治疗,共住院113天。经法医坚定,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有左下肢五级及其它几处伤残。造成各类损失共计850254元。原告要求理赔时,被告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认为事发时在修车,是在履行驾驶员的职责,应是车上人员,而
2012-08
因名誉权纠纷,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软件公司)将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360公司董事长周某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驳回其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案件仍由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裁定。 金山软件公司起诉到一审朝阳区法院称,2010年5月26日开始,周某在其新浪、网易、搜狐微博上相继发布“揭开金山公司画皮”的系列信息,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恶意诋毁金山软件公司名誉。现要求周立即删除其微博上的相关信息,停止侵犯金山软件公司名誉权行为,并赔礼道歉等。 一审法院向周送达起诉状后,周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后,周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系金山软件公司认为周侵犯其公司名誉权而提
2012-08
中国法院网讯 (李航) 银行卡一直被自己紧紧地攥在手里,密码也从未向他人泄露过,可卡里的7万余元却不翼而飞。多年的积蓄瞬间化为乌有,这突来的横祸让刘芳(化名)欲哭无泪。她怀着忐忑的心情,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了法院。近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因未尽到严格身份审核和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义务,存在过错,银行败诉。 原告刘芳于2009年4月23日在被告清远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该卡及所设的密码一直由原告持有。2011年8月31日,刘芳在使用涉案银行卡时发现卡内资金异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据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一男子使用非原告储蓄卡在广西南宁某银行通过ATM转账及ATM取款的方式发生交易74988元并产生手续费250元。原告认为其卡及密码并未丢失,卡内存款也非其本人所取,清远某银行应当赔偿其损失。但该银行则认为银行ATM机凭密码支付,原告无法证明该款系他人盗取或伪造
2012-08
违规超车害人又害已,身亡家属还应承担近30万元的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刘某在骑摩托车(后载张某)回家途中因贪一时之快,在违规超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当场死亡,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近亲属向会昌法院起诉,会昌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刘某近亲属赔偿张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合计296916.2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张某乘坐被告刘某驾驶的摩托车自会昌县城沿G206线往福建省武平方向行驶,9时许,当行至G206线1969KM+37M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车辆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告马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会昌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2012-08
近两年,随着房市的火热,一些购房者将目光投向了城镇近郊的拆迁安置房,但购买这些小产权房无疑是存在巨大风险的。日前,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购买小产权房引发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出卖人退回购房款240000元。 2010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一份,由被告将其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五龙新村南区五里亭组安居住宅一栋三层的房屋卖给原告,价格为240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履行了该协议。后因该房系小产权房,双方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致讼。 该院认为,双方讼争的房屋系小产权房,不能买卖,故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原、被告均明知该房性质仍予买卖,对本案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购房款,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款的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2-08
原告要求对交通事故进行理赔,但被告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超过保险期间为由拒绝。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案,最终为原告追回了一个月的保险期间,支持了原告的理赔请求。 原告王某系一位出租车主,2010年12月4日,其聘用的驾驶员何某驾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何某亲属为此将雇主王某单独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何某亲属各项损失218710元。 后因王某依据手中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要求追偿,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原来王某早于2008年12月15日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客运承运人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12月25日。 2009年11月12日,原告又为该车续办了一年的保险,险种如上。其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上所载保险期间均为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而客运承运人险却记
2012-08
链家公司称王女士未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居间报酬,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向链家公司支付居间报酬18600元,并支付违约金55800元。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链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链家公司称,2011年6月10日,原告链家公司与被告王女士签订《房屋购买居间协议及看房确认书》,被告委托原告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房屋带看及房屋购买居间服务。在原告的居间服务下,被告实地查看并最终确认购买位于天通苑的一处房屋,在原告的积极撮合下,被告亦与该房屋出售人就交易价款等事宜达成了一致。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签署买卖合同,2011年6月下旬,原告发现被告已与房屋出售人委托北京喜来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交此房屋。被告利用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达成交易又逃避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至今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一直拖延和搪塞,并明确拒绝支付原告相关的居间服务费。 链家公司认为,看房确认书是当事人
2012-08
因欠下高额赌债,遂想敲诈他人索取钱财,最终自食恶果。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受害人喻某是某实业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王某系喻某的驾驶员。王某因赌博欠下了高额赌债,便产生了敲诈喻某的想法,并从网友处购买了一套针孔摄像装置。2012年1月,王某将该套装置秘密安装在喻某的办公室,并保存了部分拍摄的影像资料。为方便作案,王某还购买了一部具有魔音功能的手机以及新的手机卡。同年3月,王某将拷贝有部分影像资料的U盘放在喻某办公室的窗台上,并通过用新买的手机卡发短信、用具有魔音功能的手机打电话等方式,以要将获取的影像资料上传到互联网等相威胁,向喻某索要人民币120万元。后喻某报案,王某遂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向他人索取人民币1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
2012-08
父亲不幸去世,儿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一张借据,儿子以继承人的身份将借款人告上法庭。8月16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石燕芹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永明、陈建平借款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原告陈永明、陈建平系同胞兄弟,母亲早逝,2011年5月26日,其父亲陈刘生也不幸死亡。两原告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陈刘生五万元整,50000元,石燕芹,2010年10月28日”。后两原告多次向被告石燕芹催要借款均未果。今年3月15日,两原告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将石燕芹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该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
2012-08
原告与被告的承包地相邻,因被告在双方相邻的承包地外侧种了一排树,原告以被告种的树影响庄稼采光,庄稼减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出树,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因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4月27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某系一个村的邻居,两家的可耕地也相邻,因被告在可耕地相邻处种一排树 ,现已成大叔,影响原告的庄稼采光,致使原告种的玉米没有收获。 被告辩称,我的树没有对他的地造成影响,我的树距离被告的地有6米远,树也不很粗。 庭审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书面证据,仅口头陈述,被告的树影响了原告的地,今年玉米没有收获,别人家的地都收获了千把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的承包地相邻,原告王某认为被告陈某的树木对其承包地的庄稼产量有影响,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树木对其庄稼生长产生影响及影响程度大小,造成损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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