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老王家花了20几万添置了一辆私家车,新车刚入手不到一年,就在去年12月前往浙江绍兴的途中突然起火,虽经消防员及时抢救,但仍然烧毁严重。没等得及公安局出具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老王就雇人把车拖回了上海。老王认为刚买一年的车,自己在车的保养上没有问题,便猜想会不会是车辆的质量问题,于是便找到与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进行沟通要求补偿,后因协商无果,老王将他们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了判决。 会友途中汽车自燃 去年12月,因为好友几年不见,在朋友的邀请下,老王驾车前往浙江绍兴的朋友家。老王驾车行驶至一路口时遇红灯等待,几十秒后黄灯闪烁,他刚想起步,却听到周围人不停朝他招手、叫喊,这时他才在路人的提醒下发现车辆突然起火,烟从引擎盖两边冒出。老王赶紧下车用灭火器扑救,但仍就无法控制火势。随后,老王便拨打了火警电话,等待支援。消防大队赶至现场后,用水枪将
2012-07
超载货车因轮胎爆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毁人伤,司机起诉雇主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调解了结了该起纠纷,司机刘某获赔十万元。 原告刘某诉称,2010年3月起,刘某受雇于张先生,驾驶载重货车从密云县某矿山向河北运送砂石料。4月16日,刘某在运送途中货车因爆胎撞到路边的护路林,货车严重受损,刘某身体亦多处受伤。经鉴定,刘某的两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一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张先生为刘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现金2万余元。后刘某向张先生索要其他损失,遭到拒绝,刘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28万余元。 诉讼中,双方对事故产生的原因产生分歧,刘某主张货车核准载重为15吨,但张先生因利益驱使要求超载,发生事故时实际载重50余吨,严重超载造成车轮爆胎产生事故。张先生承认汽车超载,但主张实际载重只为20余吨,当一个轮胎爆胎后,刘某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行
2012-07
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篡改房地产权证面积获取不法利益的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陈某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宣城市区某地段动迁工作中,为满足被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款的要求,尽快完成动迁工作,采用涂改、挖补等办法,篡改被拆迁户薛某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中证载面积数据使用性质等事项,对证载面积由小改大。被告人陈某根据篡改后的数据做出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测算表,并填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由各被拆迁户确认签字后,将上述材料上报至宣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该中心按被告人陈某上报材料多支付薛某等八户被拆迁户大量拆迁补偿款。另查明:被告人陈某还采用篡改他人《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数据的手
2012-07
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于原告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致其受伤的小狗系何人饲养,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2011年1月25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原告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经过津市市金鱼岭街道办事处门前路段时,一只小黄狗突然横过马路撞到原告所驾驶的摩托车前轮,导致原告倒地受伤,到医院治疗共花费近5万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认为其受伤害系老李饲养的狗横穿道路所致,故多次要求老李赔偿,但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认为其因被告饲养的动物与其驾驶摩托车相撞致其受伤,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对于此项主张,原告在诉讼中未
2012-07
刘某在为雇主干活时,携带四瓶矿泉水攀爬脚手架,结果不慎跌下,致使双脚足跟闭合性骨折。双方因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人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原告对自身所受损害承担百分之三十的民事责任,三被告连带承担百分之七十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等共计五万五千九百五十一元六角。 2010年6月,延庆县某金属加工厂承包某公司发包的钢天棚工程,后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口头协议分包给本厂职工赵某和陈某。赵某和陈某找到熟悉彩钢板安装工作的刘某,口头约定为其帮忙安装彩钢板,日工资120元。刘某同年6月18日开始为赵某
2012-07
《劳工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安徽同曦金鹏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谢恩双倍工资。 2010年3月,原告谢恩进入被告金鹏铝业公司工作,但一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一年期满后,也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向原告发放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530元、加班工资和津贴3970元,月工资总额为4500元。对原告应领取的2011年4月17日以前的工资,被告已经发放完毕。谢恩因为在日常工作中缺乏严谨,按照自己想法更改模具图纸数据,在一定程度上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于2010年8月受到被告的上级公司罚款500元。2011年4月18日,
2012-07
民工王某受工头李某指派进行伐树作业,在伐树的过程中,从高处摔落后受伤。受伤后,王某将李某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近日,顺义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10万余元。 王某诉称:李某经营木材销售业务。2011年2月23日,李某雇佣他到顺平路旁杨树上进行伐树作业时,他从高空坠落,晕了过去。他被同事送到顺义区医院进行医治,由于伤情严重,后又转院到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经医院诊断全身多处骨折,住院15天。他找到李某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但双方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李某赔偿他误工费36 000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1200元、营养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伤残赔偿金79 57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4 732.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鉴定费2250元、医疗费547.85元,以上合计183 896.48元。 李某称:王某是在作业当日中午喝了酒后没有
2012-07
房管局为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夏某无法通过担保权益实现债权,从而引发行政赔偿纠纷。7月3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夏某未穷尽司法救济途径为由驳回了夏某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2010年3月10日,夏某因借贷纠纷向玉山县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同日,玉山县法院依其申请,对债务人吴某位于抚州市临川区某小区的房产予以查封。同年3月23日,夏某、吴某及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达成担保还款协议,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同意将该房产作为债务担保抵押给夏某。3月26日,玉山法院对该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同日,夏某与吴某向房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房管部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登记条件,遂为夏某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出具了《房屋
2012-07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2日通报了“4·13”被害人邢丹高速路上被飞石砸中遇害一案的一审判决情况,被告人林良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黄金泉、蔡志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年。 惠州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林良健伙同蔡志成、黄金泉在惠东县林良健家中商定去厦深铁路工地偷铁,林良健在家中拿了一把西瓜刀藏在身上。当三人步行至惠深沿海高速公路圭景河大桥旁边时,林良健提议在高速公路边朝过往车辆投石砸车取乐,蔡、黄均表示同意。三人在高速公路下寻得若干混凝土石块,钻过公路防护网走到圭景河大桥往深圳方向桥头处,伺机向途经该处的车辆正面投掷混凝土石块。 当晚11时许,当车牌号为粤B0202S大众途锐吉普车往深圳方向行驶途经该地时,被告人林良健持混凝土石块向该车投掷,石块穿过车辆右前挡风玻璃,砸中坐在副驾驶室座位
2012-07
牟某是个体工商户李某雇用的木工,在工作时被锯伤右手,经山东省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李某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广饶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广饶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该工伤认定。 2011年9月7日下午4时许,牟某在工作期间,在厂子后院解木板条时,不慎被锯伤右手,导致右中指末节大部分缺失、右食指皮肤挫裂伤。事故发生后,李某与牟某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2011年12月23日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牟某的申请认定其受伤情形为工伤。李某不服该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牟某作为李某的的雇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虽与牟某达成书面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民事行为与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李某据此要求撤
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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