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2-07
每年1000元的高尔夫球场会员费突然在2010年涨到了4000元,程先生因拒绝补缴增加的费用而被拒之场外。近日,程先生一怒之下将高尔夫球场告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虽然合同中规定“高尔夫球场有保留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的权利”,但还是被法院认定为“霸王条款”,程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2005年6月,程先生交纳75600元会籍费,成为某高尔夫俱乐部终身会员,双方还签订了《会籍入会合约书》,约定程先生每年需缴纳年费1000元。但2010年6月程先生电话约场打球时,工作人员却称年费涨到了4000元,若不补缴年费,就不能进场打球。 高尔夫球场辩称,合同签订时双方已经约定,球场方有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价格的权利,对此双方都是自愿签字的。因此程先生必须依照合同缴纳4000元年费。 法院认为,双方于2005年签订《会籍入会合约书》时,高尔夫球场提供的宣传资料和价目表是要约的
2012-07
冷某在受雇工作中受伤致残,雇主不仅拒绝赔付手术费和医药费,还拒绝支付其正常工资,导致冷某不忍受病痛折磨,最后自杀身亡。冷某的家属将雇主和承包方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日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冷某受雇从事焊接修理冲渣机,不幸被钢索卷进并压在机械支架上,机械钢索压在冷某胸腹部,伤残程度构成八级伤残。然而在冷某住院治疗期间,雇佣人迟迟不肯支付医药费,而冷某自己家庭经济也十分困难,根本无法承担昂贵的医药费,伤残致其身体时常低烧,胸闷无常,呼吸又不顺畅,冷某不堪忍受病痛又无钱做手术,于2011年5月25日服安眠药自杀未遂。之后,冷某打电话要求雇佣人支付其劳动报酬,却遭到拒绝,冷某心灰意冷,再次自杀身亡。 一审法院认为,雇佣人应当承担原告方已支付的医药费以及
2012-07
齐某在行走时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导致齐某多处构成伤残,并致性功能障碍。日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齐某获赔各项经济损失27万余元,其中含精神抚慰金2万元。 2009年2月10日,李某驾驶出租车与行走的齐某相撞,造成齐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齐某不负事故责任。齐某先后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8万余元,齐某伤势经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六级、九级、十级伤残各一处,并需后续治疗费65000元。因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齐某将出租车驾驶员李某、车辆承租人曹某、登记车主某出租车公司、实际车主胡某及承保的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38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对齐某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重新鉴定。该鉴定机构鉴定意见认为,齐某构成两处
2012-07
近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承租户陈小兰支付原告池州实达实业商业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池州实达公司)房屋租金人民币159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9000元。 2009年8月,池州实达公司与陈小兰签订了《商铺房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陈小兰承租池州实达公司管理的商铺共计600多平方米,用于经营陶瓷;租赁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逾期不交,出租方有权每日加收承租方应交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商铺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给予承租人的免租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2009年10月14日池州实达公司与陈小兰办理了租赁商铺的验收交接。2011年8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6708元作为20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两个月的租金。另外原告管理的商铺系
2012-07
2012年7月27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乘客起诉出租车公司的旅客运输合同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出租车所有人柳州某出租车公司向乘车时遭遇车祸致残的乘客谭某赔偿各项损失48000余元。 据悉,该案缘于2011年6月1O日的一起交通事故。当日2时40分,谭某乘坐柳州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行驶至柳州市雅儒路“中燃公司”附近路段时,与一辆“雪佛兰”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右外踝骨折、鼻骨骨折、右胫前皮肤外伤。事故发生后,谭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而见势不妙的“雪佛兰”轿车司机则脚底抹油弃车逃逸了。谭某住院治疗了70多天方才出院,但右脚因此落下残疾,经鉴定,谭某的右下肢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肇事司机逃逸,下落不明,谭某出院后找到肇事车辆所有人蔡某,希望从蔡某这里能找到解决的办法。哪知谭某询问之后才知道,蔡某系把自己所有的“雪佛兰”轿车挂在租车行名
2012-07
2012年4月,杨一夫妇在耕地上挖了一个长、宽约3米×4米,深约2.5米的水坑想用以蓄水浇地,殊不知却淹死人,为此导致了兄弟间的一场纠纷。杨二以杨一夫妇所挖水坑未设置任何安全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导致其女杨小二掉入水坑溺水身亡为由,要求杨一夫妇赔偿。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杨二称,2012年5月18日下午五点多钟其12岁的女儿杨小二不慎掉入杨一夫妇所挖的水坑中溺水死亡。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杨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杨一夫妇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99196.3元。 杨一夫妇辩称,第一,杨小二死亡原因未体现出来,无鉴定证明是溺水身亡的。第二,杨二亦在旁边挖了一个水坑,他女儿杨小二是在哪个水坑溺水死亡的事实不清。故不予赔偿。 此外,在杨小二死亡的第二天即5月19日,杨一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在派
2012-07
在今年年初进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三名大学生将试卷偷拍传出考场,非法牟利7万余元。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以同罪名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以同罪名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现年26岁的重庆巫溪人杜某,与来自吉林和贵州的同龄人李某、许某,共谋从网络上获取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答案进行贩卖牟利。为了保证答案的准确性,杜某找人将手机改装成秘拍设备,由参加考试的许某带入考场现场,偷拍下考卷传出。然后,杜某再将偷拍的试卷与从网上得到的答案进行核对,在保障答案准确的情况下,将其发送给事先购买了考试答案的考生亲友。考试亲友接收答案后,再通过设备向考生转发。考试期间,三人用上述方式偷拍了政治、数学、英语的考卷,后因接收其提供答案的考生被发现,就没有继续后面的考试科目的答案传送。在这一过程
2012-07
为了要回老板拖欠自己的350元工钱,杨某等三人对欠钱的老板拳打脚踢,并控制他长达24个小时,在索要到欠钱及要求的补偿后才放其脱身。近日,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打工讨要工钱引发的抢劫案件,以杨某为首的三人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讨要工钱而触犯了法律,法院以其犯抢劫罪,主犯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从犯李某、余某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杨某与从犯余某系亲兄弟,均与另一从犯李某是朋友,三人在某矿山打工。因黎某差欠余某350元工钱一直未给付,余某为此事去找黎某索要还被他人打伤,余某认为自己被打伤与黎某有关,积怨在心欲找机会报复。2011年12月16日8时许,杨某及李某在黎某的宿舍找到黎某,心怀怨气的他们当即对黎某进行一番语言威胁和殴打,要黎某归还差欠余某的工钱,同时还要给他们2500元作为对余某的补偿。两人将黎某带出其宿舍外并通知余某,余某到场后为发泄私愤,与杨某将黎某拉到偏僻处对
2012-07
父子之间签订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后,老父反悔,诉讼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并宣告公证书无效。日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父子之间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系煤矿退休工人,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王磊系原告之子,住埇桥区桃园煤矿工人村。 2009年6月,原告王某与其儿子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该合同载明,坐落在淮北市相山区火车站附近的四间房屋,其中东边二间属原告王某与其老伴任某(已去逝)共同财产,属任某遗产部分,由其儿子王磊继承;属于原告王某的部分财产,原告自愿赠与给被告。附加条件为:原告王某在世或再婚,均可在此房居住,并且被告对原告赡养至送终。原、被告均在该合同书上签名并按了手印。当月30日,原、被告来到淮北市公证处,在原告王某三个女儿均在场且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 此后,原告王某后悔与被告签订的赠与
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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