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蒋先生因琐事与小区物业公司发生争执,将车停在小区门口时被物业公司锁住,后被不明身份人将车辆砸坏。近日,蒋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车辆损失,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蒋先生的损失。 原告蒋先生称,去年11月22日,其开车出小区大门时被小区的门岗拦下,向其索要车辆进出卡,但在平常出入小区时并没有索要过进出卡也从未办理过进出卡。但小区的物业公司却以此为由放下栏杆,不许其出门,且强行用大锁将原告的捷达车锁死在大门口,后经民警在派出所的协调,物业公司最终同意放车。但就在蒋先生从派出所回到小区大门(车辆被锁的地方)后,发现车辆的后挡风玻璃已经被全部砸碎,密封条也被扯裂。原告立即拨打110进行了报警,派出所立案后尚未查找到肇事人。在被告拒绝赔偿的情况下,原告只得先行将车辆送去维修,共计花费修理费1680元。为了维修车辆原告还请假2天,被单位扣除2天的工资,因此又产生了误工费和
2012-07
借款人因急需用钱,向债权人借了人民币2万元。后来,借款人为偿还借款,向债权人的银行帐上存入人民币1万元,同时将剩余1万元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其委托的收款人。本以为还清借款的债务人却被告上法庭,债权人认为其通过汇款方式支付的1万元是偿还的其他借款,起诉要求偿还剩余借款1万元。5月2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以原告吴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2月,被告程某向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当年5月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程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于2011年5月27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新干支行向吴某帐上汇入人民币1万元。一个星期后,原告吴某又委托其小舅子刘某找到程某,当面催收借款。2012年1月16日,被告程某向被告吴某的委托人刘某支付了剩余的借款1万元。2012年4月,原告吴某却将程某告上法庭,认为程某以汇款方式打在自己银行帐上的钱,
2012-07
宋某因自身患有精神疾病无力照顾患有“老年痴呆”的母亲王某,遂将母亲送入敬老院。王某在入住敬老院期间出走不慎被火车碰撞身亡,宋某的丈夫与敬老院签订了赔偿协议, 但宋某认为协议无效, 遂把敬老院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敬老院赔偿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同时退还原告宋某养老生活费6000元。 2011年5月26日,原告监护人即原告之子池某将原告之母王某送往被告敬老院处养老,双方签订养老服务协议,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敬老院又与王某的侄女王某某签订了养老服务附加协议,约定:院方经了解王某精神活动不属于正常老人范围。按原则不能收留,但王某某提出由自己负责对姑姑的生活照料及看护,并和姑姑一起住。姑姑在院发生任何意外事故与院方无关,并不负任何责任。 协议签订后,原告之子池某依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缴纳了王某2011年下半年
2012-07
外地的三名妇女,作案时分工配合,让幼童实施盗窃。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 2012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容某、吴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在蚌埠港台街一服装店,由被告人容某、吴某试穿衣服吸引营业员注意力,刘某某负责掩护望风,被告人刘某让所带幼童从吧台抽屉内盗窃苹果手机一部;当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容某、吴某、刘某某港台街另一家店采用同样手段盗窃三星手机一部。当日13时许,公安机关巡逻时,发现三被告人形迹可疑,经盘问,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所盗物品总价值为7890元。案发后,被告人方赔偿了二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二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正在怀孕期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容某、吴某在共同犯
2012-07
恋爱关系被女方父母拆散,男子怀恨在心竟以发女方裸照的方式进行报复。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被告人王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被告人王磊与被害人张某某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2月,因二人关系被张某某的父母得知后而遭到反对,被告人王磊便对张某某的父母产生了仇恨心理。2010年1月,被告人王磊多次给张某某的父母手机发短信,以有张某某的裸照为由索要两万元人民币,同时将张某某的裸照发送到自己的空间上和张某某父亲的手机上,并声称如不给付两万元就将张某某的裸照公开。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被害人隐私、毁坏被害人名誉相威胁,强行索要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被告人的敲诈勒索行为并未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故被告人王磊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视被告人王磊
2012-07
江西一女子先后生育一女一子,皆在养育了几个月之后不幸夭折,夫妻双方产生了些许矛盾,该女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日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后便一同在外居住务工。2004年年底原告生育女儿,后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女孩在几个月后不幸夭折,被告并没有过多的埋怨被告,双方仍一同在外务工生活,夫妻感情尚可,并于2008年6月生育一男孩,但该男孩在养育了几个月后也遭遇了不幸夭折。此后,双方在生活上产生了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自2009年双方儿子不幸夭折后,原被告便开始分居生活,平常也很少沟通联系。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前有疾病史,婚后确诊为血管瘤。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女儿、儿子不幸夭折,给夫妻双方及家庭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巨大的痛苦,造成夫妻关系出现紧张,但
2012-07
河南省固始县一中年离异男子与外地一20多岁的年轻女子重新组建自己的家庭(未办结婚登记),并产下一子。从收破烂开始,二人通过几年的打拼和努力,生意渐渐做大并做起了废旧塑料加工生意。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几年后该男子突发脑溢血死亡。于是,期间参与公司经营的该男子的儿子趁“继母”忙于料理家事将700万元的资产私自转移至妻子处,双方发生纠纷。2012年7月18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李某洋返还原告吴某183.60万元,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以原告吴某、李某和李某俊名义在上海市马陆镇购买的小产权商住楼一套归原告吴某所有。 法院查明,原告吴某,女,1984年11月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李某洋,男,1987年11月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沙河铺乡。被告刘某,女,1988年6月生,与李某洋系夫妻关系。 2006年,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洋父亲李某(时已离异)在江苏省吴江市盛
2012-07
7月20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汪某赔偿原告汕头市某货运站货物损失69480元。这起审理时间较长、争议较大的纠纷案件,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后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汕头市某货运站系从事物流的企业。2011年7月1日,原告接受广东鹏锦实业公司等三家公司的托运将上述公司的一批日化产品、食品及压铸机一台从揭阳运至武汉,原告与上述公司签订了托运单。同日原告将该批货物交由被告汪某承运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甲方(委托方)为汕头市某货运站,乙方(承运方)为原告汪某。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详见托运清单),从揭阳运往武汉。承运价格5800元。乙方必须保证货物安全,如出现事故必须承担经济责任。索赔金额按货物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乙方在承运途中因不可抗力发生事故导致货物损坏时,必须及时告知甲方并报当地公安部门,保护好现场及货物,因报
2012-07
14岁花季少女小青(化名)当众遭村民曹某辱骂,一气之下卧轨要求道歉,不想却被飞驰而来的火车撞死。事情发生后,小青的养父将曹某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这起离奇的生命权纠纷案,一审认定曹某的行为与小青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判决曹某赔偿小青的父亲共计19万余元。 51岁的江苏新沂农民李某一辈子光棍,为了老有所养,在14年前抱养了小青,自此生活有了奔头。可他没有料到,女儿竟会惨遭不幸,离他而去。 去年5月14日下午1点多钟,小青和几个同学聚餐后,结伴到新沂市某村铁路附近玩耍。而曹某就住在这个铁路旁的村子里。那天中午,他恰巧遛弯路过这里,发现其放在小河沟里捕捞小龙虾的笼子被人翻动过,便怀疑是小青的同学所为,从而与同学发生争执。随后,小青出面与曹某理论,为了证明曹某的虾笼不是她的同学所动,小青与曹某赌咒起来,争执过程中,曹某当众辱骂了小青。 过了一会,小青的同学准
2012-07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此复。
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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