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认定应遵循两个标准,即“法定程序”标准和“正当程序”标准。行政主体程序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不是一概的认定为无效,而是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有效。我国在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时也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不同情形和程度,设定不同的责任形式。 关键词:行政主体程序违法;法定程序;正当程序;法律责任 行政程序主要规范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它一方面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则,另一方面,要求行政相对方无论是在享受法定权利,还是在履行法定义务时也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否则都应当承担行政程序违法责任。行政程序法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规范中,是以行政主体为主要
2012-04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审查标准和基本原则关系到当事人的起诉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其实质是审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利于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对起诉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起诉是否符合条件应是形式审查,即只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具备应当具备的程序条件,如原告是否适格、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与诉讼请求是否关联等等,并不审查证据本身、证据对本案事实有多大的证明力、证据的真伪等。对符合条件
2012-04
背景引入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科学发展观都是各项工作的重要指导理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不仅促成执政理念的重大变革,推动着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而且促使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机制的重大创新。推进法治和完善机制,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维护社会运行发展的基本秩序。只有不断提升我国的法治化水平,不断创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才能实现社会和谐,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作为社会矛盾和纠纷调处主阵地的人民法院能否肩负起这项重任,能否在最后一道防线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决定于法院司法能力的提升和审理机制的创新。 我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期和城市化加快推进阶段,伴随公民法
2012-04
【案情】: 徐某与孟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孟某、林某偿还徐某借款本息计314000元,从2010年4月起每月于25日前偿还3万元,如孟某、林某能每月按时履行,则徐某在收到25万元后对余款64000元予以放弃,如孟某、林某有一期不能按时履行,则徐某有权就未受偿的全部债权(指314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生效后,孟某、林某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徐某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孟某、林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林某采取强制措施,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在被执行人林某已被带到法院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孟某打电话给其
2012-04
[案情] 甲、乙、丙、丁四人存在以下关系,甲欠乙 200万元,丙欠丁 100万元,甲将自有商品房F一套转让给丙,价格为360万元,已支付首期款120万元,并已办理预告登记。甲、丙二人欠款到期均无力还债,先后被乙、丁分别诉至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商品房F抵债。法院该如何处理? [争议] 本案中,对商品房F可否作为被执行人甲或丙的执行标的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F不能作为甲的执行标的,因为F已办理了预告登记,但可以作为丙的执行标的。也有意见认为,F不能作为丙的执行标的,因为F仍然属于甲所有,丙并未取得所有权,相反,F可以作为甲的执行标的。 [探析] 在此,笔者抛开案
2012-04
[案情] 柒某与刘某是装卸工,2009年7月张某驾大货车装运水泥至南昌,找到柒某与刘某卸货,谈好价格后,柒某与刘某爬上车厢,在前往工地过程中,大货车侧翻,致使柒某与刘某窒息而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所驾大货车系挂靠汽运公司名下。由于人货混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张某与汽运公司也不赔偿,柒某与刘某家属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死亡补助费等费用38万元,某汽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支付18万无给申请人,申请人则对张某放弃余款的要求。另一被执行人汽运公司则以此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法院终结执行。 [分歧] 在本案中,由于申请人选择张某支付18万元,同意放弃对其余款的执行。但对于某汽运
2012-04
【案情】 肖某与郭某系同村同组村民,双方住宅相邻。肖某通行须经郭某住宅前的宅基地,2008年11月,郭某将其住宅前的宅基地用砖砌墙围了起来,通道被堵住,肖某便以郭某侵犯了其通行权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6月9日作出判决:被告郭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立即拆除围墙、恢复通道。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郭某未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2010年7月23日,原告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执行法院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但未能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后法院强制执行将郭某所砌的围墙拆除、恢复通道,并作了结案处理。但在法院围墙拆除了几天后,被执行人郭某又私自搬了一个破旧的水泥搅拌机堵住该通道。申请执行人肖某要求执行法院对此案继续采取执
2012-04
【案情】: 公诉机关: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 案由:挪用资金罪。 判决结果:2009年5月5日招远市法院作出(2009)招刑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人于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于某挪用资金人民币467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予以追缴,返还烟台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分歧】: 该案判决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执行主体启动执行程序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本案应由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移送执行。 因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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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被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同意,将所辖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由原某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交由原告朱某管理。2009年4月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物业费由原告收取,归原告所有,原告需交纳50000元押金,收费后再交30000元,之后收取的物业费归原告所有,用于物业管理。同年7月,被告见原告收取物业费困难提出解除协议,协议称:物业小组由2009年5月正式工作到7月23日结束,收于和支出如下:收入38273.8元,支出59504.28元,业主委员会欠物业组41293.11元。原告不同意终止协议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被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小区物业管理发包给原告朱某违法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属无效,判决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返回朱某押金50000元。因某小区业主委员
2012-04
【事件简介】 张小姐一家在今年春节期间参加了某旅行社的旅行团到外地旅游,结果旅行社提供的巴士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张小姐面部受伤。经过治疗,她的脸上还留着一道伤疤。从事销售工作的张小姐从此受到了别人的歧视,工作业绩也受到了影响,再也无法过上平静的生活,张小姐想向法院主张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旅行社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张小姐来到了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评析】 值班律师解答了张小姐的问题:不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未将旅游合同列为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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