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故意犯罪,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理论界一直未有定论,司法实践中也因无章可循,存在不同执行标准。本文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认为应该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适时修改立法,使符合累犯条件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再次故意犯罪得到从重处罚,既使罪责刑相适应,也使立法与司法相统一,同时达到预防犯罪、惩罚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目的。 【关键词】 累犯 缓刑 假释 故意犯罪 引言 从犯罪形态而言,累犯[①]是重新犯罪的一种,刑法作为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和保卫社会安全的工具,其效果如何,从重新犯罪率的高低上可略窥端倪。
2012-04
自首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正确理解、科学运用自首从宽之制,能促进刑罚目的之实现,保障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落实,并裨益于司法效率之提高。在立法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规定的基础上,公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自首的许多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问题存在争议,例如如何认定“形迹可疑”。 如在陈某涉嫌抢劫一案中,公安人员因某地段接连发生一男子持水果刀抢劫的案件而加强了巡逻,后在巡逻中发现在该路段徘徊且东张西望的陈某,遂上前盘查,陈某对答支吾、神色慌张,在要求陈出示身份证时,陈的口袋掉下了一对黄金耳环,陈某随后主动交待了多宗抢劫事实。陈某是否成立自首?有二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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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一般情况下两种罪名是易于区分的,但当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交织在一起的时候就很容易混淆,对这类案件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这也是审判实务中一个难点的问题,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定进行分析探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二者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主观方面均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均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同的地方则表现为犯罪客观方面,这也正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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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裁量,简称量刑,是指在对犯罪人定罪的基础上,以量定刑罚为内容的刑事司法活动。[1]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决定适当的刑罚。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官在量刑中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量刑偏差的问题也就由此而产生了。电脑量刑的出现是否有利于改善量刑中的偏差问题呢? 一、电脑量刑的概述 1、电脑量刑的基本原理 电脑量刑法,又称电子计算机的量刑方法。电脑量刑属于人工智能的专家系统,它是综合运用现代现代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的理论成果,采取数学模型的技巧和电子计算机技术,集法律有关规定和专家审判人员的经验以及他们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案列于一体的产物,它根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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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我国法律上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定,存在着先天性的不足和立法上的障碍,我国针对这些非法行为制定了一些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得到严格贯彻和执行。然而在现在的实践中对于死刑案件的审判要求越来越严格,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能够做到万无一失,真正实现人权保障,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也显得越来越重要。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最新的“两个证据规定”,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对于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法治,维护司法公正有着必不可少的重要意义。 “两个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详细分析来看,可以知道其中为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所进一步规定的死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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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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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释〔20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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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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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李某、刘某认为自己是A公司的股东,得知A公司将名下的土地转让给B公司后,便向C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两原告系A公司的股东,并在诉讼中申请法院查封了A公司名下的土地。经审理,一、二审法院判决均确认了原告李某、刘某系A公司股东之身份。判决生效后,李某、刘某并不申请C法院解除对A公司名下的土地的查封。 不久,B公司也向C法院起诉A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B公司与A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负有协助B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的义务。另一合议庭在审理此案中发现,虽然B公司与A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应予支持,但因A公司名下的土地处于查封状态,如何裁判,成为合议庭难于解决的问题,在合议过程中,形成了几种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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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况刚于1956年出生,当其3岁时,由于父母无力抚养,其父况炳南和母遂将其送与无生育能力的周昆夫妇收养。2011年况炳南病逝,留有祖屋瓦房6间,况刚的大哥况健遂将瓦房6间等遗产分给了况刚的五个哥哥,况刚向况健等5人提出,自己也是况炳南的亲生儿子,也有权继承遗产,但遭拒绝,况刚遂起诉要求和五个哥哥共同继承遗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况刚被收养后,即与亲生父母脱离父子、母子关系,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也就不能参与继承,应驳回况刚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况刚被收养后,仍与亲生父母有血亲关系,应参与继承。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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