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3年5月20日晚,被告人蔡某在江西省龙南县某建筑工地内盗窃他人价值760元的电动机一台。同年6月5日,蔡某经人介绍将电动机以每斤2.3元的价格卖给该县杨村镇赖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案发后,被盗电动机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另查明,蔡某曾因犯盗窃罪(犯罪时已成年),于2006年9月5日被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 2014年3月27日,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且属累犯,构成盗窃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蔡某以其盗窃数额760元未达到江西省盗窃罪的追诉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为由,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性准确,但原判在以蔡某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这一前科作为认定其盗窃价值760元财物的行为构
2014-11
案情 孙某是国内知名影视剧演员。孙某起诉称某整形外科门诊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经营的整形医院网站上使用其肖像照片进行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孙某认为,涉案的两篇介绍整形类医疗项目的文章中,以自己的肖像照片作为配图,会导致网页浏览者误解自己曾做过整形手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整形外科门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整形外科门诊未经孙某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孙某的肖像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该整形外科门诊在其网站上对孙某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关于精神损失,因涉案文章中并未出现孙某姓名,公众通过浏览文章及配图不会必然得出孙某接受过整形手术的结论,孙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降低,故对于孙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2014-11
何某毕业于食品学院酿造系,毕业后专门从事酒类酿造,2012年被某酒厂聘为技术开发部研究员。因为其掌握酒厂酿造的全部工艺,上岗前,酒厂与他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了经济补偿。1年后,何某感到酒厂裙带关系严重,自己受排挤,没有发展空间,于是提出辞职。因为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何某不能从事自己熟悉的工作,技能发挥受限制,一度就业难,生活陷入困境。可酒厂在何某离职后,一直没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苦熬4个多月,何某向法院提出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履行催告义务或采取仲裁、诉讼方式后,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恢复择
2014-11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2014-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上述规定的含义,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
2014-11
参加姐姐婚礼路途受阻 同学租车接送车毁人亡 一名男子回县城参加姐姐的婚礼,时间已晚没有公交车,便让同学陈某租车去接他。哪知,陈某在接他的路上坠河,车毁人亡。近日,市二中院对这起颇受争议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帮工人担责30%。 死者家属称,2013年12月31日,家住云阳县城的程某,将自己的轿车借给佘某,佘某将车开到云阳县故陵镇去办事。当天下午6点钟左右,从主城赶回老家参加姐姐婚礼的吴某,到云阳县城后没有了班车,就让同学陈某租车去接他。 据悉,陈某借来佘某开的轿车,从故陵镇出发,驾车经过云阳县新津乡新津村6组路段时,坠于道路左侧的磨刀溪河中,陈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今年1月22日,警方认定陈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陈某的父母找到程某、佘某、吴某,谁都认为自己无责。吴某称,当时
2014-10
法制网海口10月30日电记者邢东伟 通讯员 沈玉华 崔善红 海口一军迷周某某出于个人收藏兴趣,以网络购物的名义购买三支仿真枪。今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3年9月至11月,海口男子周某某以网络购买遥控玩具车、玉石等名义,以1400元、1250元、5000多元的价格分三次向卖家购买了CP99的仿真“夜鹰”手枪、AWP的仿真狙击枪、M4A1的仿真冲锋枪,并通过淘宝账户支付货款。经鉴定,周某某持有的三支仿真枪都具有致伤力。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4-10
2013年8月21日21时55分许,齐某光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时,因处置不当,与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齐某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光与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齐某光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长女原告齐某婧,2006年11月11日出生,次女原告齐某婕,于2013年11月22日出生。肇事车辆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已赔付完毕。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赔付完毕,余额应由被告唐某按50%的责任比列承担。被扶养人齐某婕2013年11月22日出生,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年限为18年,原告请求17年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此判决被告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3 439元。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014-10
山西晚报0月30日讯(记者 郭卫艳) 为了让猪血块能保存得时间久一些,男子往生产的猪血块里添加甲醛。今天,记者从阳城县法院获悉,男子马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男子马某,是阳城县人。去年1月起,马某租用阳城县某公司院内一锅炉房,无证生产、销售猪血块。马某很快发现,生产的血块很容易腐烂。今年3月底,马某从阳城县凤城镇一胡同内的化工原料店内,购买甲醛溶液一瓶。之后至5月14日,马某在加工猪血块的过程中,先后三次在煮猪血块的水中添加了甲醛溶液。添加了甲醛的900余斤猪血块,被全部销售在县城天桥路上的几家蔬菜铺,销售金额1300余元。 5月14日,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县城某蔬菜鲜肉店销售的猪血块进行监督抽样检查。工作人员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其甲醛含量进行检测。经检测,所抽样的猪血块中甲醛含量为381.8mg/kg
2014-10
[案情介绍] 孩子在家不慎摔伤,送至医院治疗,医生为其拍X-RAY影像后,却误写诊断单,本为诊断右小腿,却填写为左小腿诊断结果。孩子父母一气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该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齐齐支付赔偿款712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6日,齐齐在家玩耍,因地面水滑,不慎摔伤右脚。次日上午,齐齐到该医院门诊骨伤科进行检查治疗,医院为其拍了右小脚正侧位片检查,拍片医生在X-RAY影像诊断报告书的诊断结果为:左踝关节未见骨折及脱位,请必要时复查。齐齐为此花费医疗费139.5元,同日,齐齐的父亲认为医院的诊断报告书有误,报告书写明检查部位是右踝关节正侧位片,诊断结果却是左踝关节未见骨折及脱位,遂找医院协商。医生经再次读片,诊断为右胫骨下段后缘青枝骨折,并对其进行了石膏固定术。齐齐花费治疗费62元。双方因报告书的错误产生争执,同年7月3日,
2014-10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