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谋取不义之财,竟将工业用盐冒充食用盐销售,不到一年时间销售假冒食盐40余吨。5月10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被告人高艳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 家住安徽省萧县的农民高艳东为了实现发财致富梦,把心思放在贩卖假盐上,先后销售40余吨假冒的食用盐给食品站、卤制狗肉和腌制咸菜的商贩。 2011年6、7月份,上诉人高艳东销售给萧县黄口镇居民毛吉干(已判刑)“精制工业盐”35.1吨,存放在毛吉干之兄毛吉顺的康得利油脂厂内,并告知毛吉干可以食用。同年7月11日,萧县盐务管理局在该厂库房将“精
2013-05
因产妇陈月(化名)临盆在即,到被告某医院妇产科住院分娩,医院在为其实施剖腹产手术过程中给产妇输了血,几天后产妇出院。14年过去了,一次偶然的体检,陈月竟查出患上丙型肝炎,专业机构鉴定为五级伤残。一怒之下,陈月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月7日,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医院向陈月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事件发生 体检查出感染丙肝 丙型肝炎,是一种由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引起的病毒性肝炎,主要经输血,针刺,吸毒等传播。丙型肝炎可导致肝脏慢性炎症坏死和纤维化,部分患者可发展为肝硬化甚至肝细胞癌。
2013-05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度,百年修来共枕眠,陈诚却一直怀疑在异地打工的妻子黄茜有外遇,两次诉到法院要求离婚。5月10日上午,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此案,驳回陈诚的诉讼请求。 2008年陈诚和黄茜认识并相爱,后育有一个可爱的儿子,在儿子出生一年多后两人登记结婚,结婚一个月后,两人为了生活分别到不同的城市打工,过着聚少离多紧靠电话联系的生活。2012年2月,陈诚以黄茜长期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和好。2013年2月,陈诚以同样的理由再次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黄茜辩称,经法院调解和好后,两人均外出打
2013-05
只因和儿媳妇话不投机而经常发生争吵的夏家强,竟然唆使小儿子夏俊打了媳妇吴玲,在媳妇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时振振有词地辩称:“这是家庭内部矛盾,是自家人的事,小叔子打嫂子不需要赔偿。”5月9日,安徽省肥西法院山南法庭处理了这件“家务事”, 依法判令夏俊赔偿吴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250元。 夏家强在大儿子和吴玲结婚后,一直住在一起。在日常生活中,性格活泼开朗的吴玲与为人古板的夏翠兰“犯冲”,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时日一长,夏翠兰面对这个“不孝顺”的媳妇越看越不顺眼,于是每次在外打工的小儿子夏俊一回家,就在他面前诉说吴玲的缺点,并怂恿儿子说:“我是公爹,打儿媳妇不好看,小叔子教训嫂子到哪都是不犯法。”在父亲的影响下,夏俊对嫂
2013-05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2013年5月9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被告以借金项链的名义将原告的金项链拿走用于抵押赌博,由于无法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写下了一张欠款10000元的欠条。 原来,原告张立生与被告王强是初中同学。2013年4月1日上午,被告看见原告脖子上戴了一条金项链(价值10000元),遂对原告说借给他看,拿给被告妻子参考也想去买一条。事后不见被告返还,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要求其返还,被告告知金项链已经没了,抵押用于赌博输了。当天下午,原告找到被告问其金项链怎么办,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10000元,但是没有现金,只能打下10000元的欠条。欠条约定还款期限是2013年4月5日,但是被告到期
2013-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解释》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
201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 二、将第十四条
2013-05
车辆停放在酒店发现被砸,为索赔偿,朱先生将某酒店的上级单位、某投资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投资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朱先生5445元修理费的判决。 2010年5月10日,朱先生因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入住投资公司酒店,当晚朱先生驾车进入酒店,并领取了酒店停车场进出车辆计时单。次日清晨,朱先生发现车顶有被砸痕迹,遂将该情况告知投资公司,投资公司认为诉争车辆被砸并非发生在酒店内,故不同意赔偿。 朱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自己驾车将车辆停入酒店停车场时,酒店看门人员指引将车停入停车位,随后向自己收取停车
2013-05
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在一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决,作为发包人的业主由于对承包人资质审查不严格,将自建楼房贴外墙瓷砖工作发包给没有相应工程资质的本地包工头,导致小工不慎坠楼身亡,业主和无资质包工头应当对受害人家属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海门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明:被告姜某组织了一个为本地农户承建住房的无建筑资质工程队,受害人周某在工程队中承担泥瓦匠的工作。被告素某在建自家住宅房时,将外墙贴砖工程发包给被告姜某的工程队。当日,因中午在被告素某家吃饭时喝了酒,周某在被告素某家的二楼阳台外侧贴瓷砖时不慎从八脚梯上摔下,当场昏迷,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无效身亡。事后周某的亲属同两被告就周某死亡的赔偿事宜交涉不成,即起诉至法
2013-05
湖北农民何某与延庆个体工商户潘某、蒋某协议组成联保小组进行贷款,何某担任小组长。后何某向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因未能及时偿还贷款被银行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判,判决被告何某偿还未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3.6万余元,潘某、蒋某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7月,何某、潘某、蒋某作为联保小组的成员与某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何某、潘某、蒋某三人成立联保小组,推选何某为联保小组牵头人;银行可以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与之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10万元内发放贷款;在银行和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银行与何某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并向何某发放
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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