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小朱原系被告上海某中学初二学生。2009年某日中午,小朱突然从学校三楼教师男厕所窗台跌落受伤,昏迷不醒,学校随即拨打“120”和“110”,并通知小朱家长,双方一起送小朱就医。小朱因高坠伤致双腿多处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小朱家长将学校告上法院,认为小朱的坠楼与学校厕所小便池位置安装不合理、窗外未设防护栏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学校在安全教育及管理方面存在瑕疵,应对小朱进行赔偿。学校则认为,校方设施均符合安全标准,本次事故是由于小朱自行攀爬厕所窗台造成,事发后校方已及时救助并垫付医疗费,故校方在教育、保护、管理上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朱作为一名初二
2013-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管辖 第二章 回避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 证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2013-05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3〕9号 【颁布时间】2013-4-1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4月15日第04版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n
2013-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4月2日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
2013-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3日 法释〔201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2013-05
看到儿子新买的车子,母亲虽然驾驶证已过期吊销,但还是想过过手瘾,不料一驶出就撞上了他人。2013年5月2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明龙77723元,揭雅琴赔偿刘明龙42576元,周里翔赔偿刘明龙18246元。 2012年5月5日21时55分许,揭雅琴无证驾驶儿子周里翔所有的轿车沿广昌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途径旴江镇莲花苑门口路段,由右向左越过中心线变更车道时,撞上其迎面驶来由刘明龙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造成刘明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事故认定,揭雅琴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明龙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肇事轿车在保险公
2013-05
父亲在一家建筑工地不幸身亡,“遗腹子”事隔两年追索抚恤金。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工伤赔偿纠纷,一审以原告的主张成立,被告应该足额给付抚恤金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判决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赔偿王辉辉抚恤金及鉴定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75581元,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2010年9月30日,云阳县栖霞镇栖霞村村民王奎在重庆市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万州区白土镇新农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支模时,不幸碰触到高压输电线路电击身亡。2011年1月4日,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云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1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奎死亡属于工亡事故。2011年4月21日,王奎之妻郭美玲向云阳县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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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本是八竿子打不到的陌路人,却因为一次随机电话拨号,而使两个人的生活轨迹产生了交集,很快俩人便结为连理,但是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终究没能经住岁月的考验。2013年4月27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2013年3月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熊小美(湖北人)与肖军(江西人)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8年正月,熊小美因刚用手机,便随机拨号玩,恰巧打到被告肖军的手机上,二人因此相识。此后,二人便经常通过电话联系,逐渐产生好感后俩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11月23日,二人在吉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月26日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聚少离多,且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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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从机动车上跌出车外被侧翻的车辆压于车下致死的,是否属第三者责任险里的“第三者”?2013年5月1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判决生效,认定在交通事故发生这一特定时间从车上跌到车外的李某属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2012年10月5日,肖某驾驶自己的车辆驾从吉州区开往吉安县指阳方向,驶室内乘坐受害人李某,在途经指阳乡至该乡石坑村加150M路段时,肖某为避让对面行驶而来的自行车采取往右打方向避让措施,致车右前轮驶出路外,李某打开驾驶室右车门从车门缝处探头看车右前轮情况,在看的过程中跌出车外后被侧翻的车辆压于车下致当场死亡。后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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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精解 案情:一天凌晨4时,王某与邓某驾驶无运营资格的出租车到火车站拉活。女子马某上车后,王某没有打开计价器,且故意绕道行驶。马某发现后提出下车,二人不许,并将车后门锁住。把马某拉到下车地点后,王某要求马某支付车费。马某提出给15元,王某认为给得太少,邓某则用言语威胁马某并搜身,搜出现金35元。 分歧意见:对王某、邓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办案人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和邓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是: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从马某身上搜取现金,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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