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赵先生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赵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解除赵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旅游公司退还赵先生旅游费、境外导游、司机小费共计1.7万余元的判决。 赵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游者为赵先生、江女士2人;行程时间11天,旅游线路为埃及游轮11日行程,旅游费用为每人1.32万元;交通标准为往返飞机、当地旅游用车、游轮、火车,并需向境外导游、司机每人付小费600元。合同还就旅游所包含具体费用、行前解约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双方在安全解约责任中约定,因
2013-05
交强险到期前一个月已续交保费,索赔时却被告知事故发生离保险合同生效还差4小时,即中途脱保6小时。5月1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确认投保人脱保不成立。 2011年4月2日下午,张某在某4S店购车时,向吉祥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记载,保险期限自2011年4月2日18时起至2012年4月2日18时止。 在前述交强险到期前,张某决定到该公司续投交强险。2012年3月2日,张某向天佑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提交了相关手续,要求续保交强险,并缴纳了保险费。因张某未携带第一份保险单,又不记得第一份保险单确切的终止时间,王某即通过网上查询,发现张某前一份交强险的到期时间为2012年4月2日,遂将张某第二份交强险的起效时间定为2012年4月3日0时。 2012年4月2日19时50分左右,张某驾驶该车与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跌倒受伤。
2013-05
不久前,刘柳(化名)驾车至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某路段,与王苏(化名)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刘柳车上的十字绣受损,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刘柳诉王苏、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王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柳财产损失六百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柳修理费二千元;驳回原告刘柳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刘柳诉称,2013年1月20日,原告驾驶轿车行驶至房山区韩村河镇某路段时,适逢被告王苏驾驶轿车逆行至此,与原告的车辆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及车上物品损坏。经房山公安交通支队万宁大队处理,认定王苏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原告刘柳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王苏赔偿修车费2000元、车上物品十字绣一副
2013-05
怀孕两个月的王某因一场车祸导致了流产,伤心之余,王某一纸诉状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费用。近日,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2年11月23日11时20分,李某驾车与吴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轿车乘车人王某受伤。此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王某无责任。此时的王某已怀孕两个月,遭受撞击后,王某当天即出现了严重流血的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流产先兆,建议保胎,此后因流血严重,胎儿已停止发育,王某被迫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术后,王某伤心不已,要求肇事方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但肇事者以王某未能构成伤残为
2013-05
两名刚满16岁的少女,为了得到1000元的“介绍费”,竟起了引诱同伴卖淫的念头并付诸实施,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犯引诱妇女卖淫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凌某和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凌某和彭某均是平江县梅仙镇人,2012年11月9日,因为“缺钱花”,两人便合谋通过介绍女孩跟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方式赚钱。一番商量后,两人将目标锁定为彭某同村的王某。当晚,两名被告人乘车去到王某家中,以参加凌某的生日聚会为由,将其从家中邀出。带着王某来到县城后,三人先是到烈士陵园附近的一家餐厅吃东西,趁王某不注意,两名被告人将有催眠作用的“佐匹克隆片”放入其饮用的牛奶和矿泉水中,试图让王某更容
2013-05
男子阿才被人欠钱不还,对方“老赖”称他也被别人欠了钱。急于追债的阿才冲动之下,便找到“老赖的老赖”,拘禁殴打其要求还债,却没想到自己已触犯刑律。昨日,记者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阿才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九个月。 20多岁的四川男子阿才在东莞工作。让阿才苦恼的是,外出打拼挣钱本来就不容易,但他还有一笔2万元的债迟迟收不回来。欠他钱的王某说,因为刘某也欠他1.6万元,所以没法还阿才的钱。急于想拿回自己钱的阿才,便想到“以债抵债”。 2012年8月18日17时许,阿才和一个朋友(另案处理)打电话让刘某到东莞市长安镇横
2013-05
[案情] 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黄某某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6日19时55分左右,被告黄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叶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在被告黄某某车上的唐某某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被告黄某某与叶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0年12月8日,原告与唐某某的亲属达成工伤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给唐某某的亲属工伤补偿款120000元,对叶某某的赔偿请求权由唐某某的亲属享有,对黄某某的赔偿请求权由原告享有,双方赔偿请求权的划分按责任认定书确定,并由唐某某亲属享有对叶某某追偿工伤赔偿款60000元
2013-05
徐明在一家公司担任学徒工,干了3个月,单位一直没有给付报酬,徐明便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给付工资。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徐明三个月的工资。 “学习”三个月 每天包顿工作餐不领钱 2012年7月,徐明初中毕业后便不想再继续升学,而是随着伯父徐国栋来到海门市恒通紧固件公司担任学徒工。双方约定,徐明如果表现好的话,在学习期满六个月之后就可以转为单位的正式职工。担任学徒工期间,公司每天包顿工作餐,不给付工资。 &nbs
2013-05
临桂县公安局在某酒店将一名吸毒男子抓获后,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将该男子送往桂林市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对此,该男子认为应先通过社区戒毒,不必要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遂以该“强制戒毒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将临桂县公安局告上法庭,一审败诉。5月8日,该男子已经正式提出上诉。 该名吸毒男子名叫申杨。法院一审查明:原告申杨于2012年9月9日下午入住临桂某酒店8413号房间,当晚24时左右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其主动联系购买冰毒及麻古(毒品的一种)供房间内人员吸食,自己也一同吸食。当天晚上,申杨累计吸食两种毒品达四次之多。第二天早上,申杨与房间内的吸毒人员全部被抓获。被抓获后,申杨的尿液检测呈阳性。同时查明申杨曾经
2013-05
近日,北京市密云县消防支队收到密云县人民法院的诉状和传票,只因其在灭火任务中使用了水枪,造成楼道湿滑,该单元住户张女士在逃生过程中抱子下楼跌倒,造成尾骨骨折。张女士起诉要求起火住户康先生和密云县消防支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00余元。 康先生住在密云县某小区的6层,家中失火,对门邻居及时报了119火警,消防官兵迅速到达现场,用水枪灭火,成功阻止了火势的蔓延,除康先生家卧室内物品被烧毁外,其他住户的生命和财产都没有受到损害。经密云县消防支队鉴定,认定起火部位系南卧室内床铺处,火灾原因为其外出前卧床吸烟,引燃床上可燃物并蔓延成灾。
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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