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章奇志、杜红芸夫妇因婚后不孕,于2002年4月到仁和医院就诊。2002年6月12日,原告夫妇被确诊为原发性不孕症、弱精症。2002年6月l 4日,原告夫妇与仁和医院签署“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同意书”,同意接受仁和医院为其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治疗。该“同意书”中阐明了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因个体差异较大,可能会出现手术失败等各种情况。2002年7月6日,仁和医院为杜红芸进行穿刺取卵、夫精处理、体外受精,2002年7月8日进行胚胎移植。嗣后,杜红芸被收住院观察4天。结果杜红芸受孕失败。原告夫妇提交仁和医院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收据l 7张,共计l 5439.83元,其中生殖医学收费8500元。原告夫妇手术失败后,与仁和医院发生纠纷。原告夫妇在仁和医院院长办公室,干扰医院正常办公秩序。仁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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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4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黄贵龙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3月至2005年3月,被告人黄贵龙任丰城市粮食局淘沙粮管所所长。被告人黄贵龙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借条形式从淘沙粮管所出纳朱余南处借公款。2002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黄贵龙累计借公款共计人民币19.5万元,至案发,被告人黄贵龙尚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为其退赃款计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贵龙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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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甲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任乙公司销售业务员,按销售业绩提成,并每月发给工资300元,后乙公司未向甲支付工资。甲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乙公司按当地最底生活保障线每月150元的标准发给甲工资。甲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但因甲不懂法,于数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根据《劳动法》第83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经审查认为乙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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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发布日期】2010-12-01 【生效日期】2010-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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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综〔2010〕112号 【发布日期】2010-11-28 【生效日期】2010-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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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王维勤与被告马建梅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和装修房子分别向原告借款18000元和3000元,为此出具借据两份,言明:“今借王维勤人民币壹万捌千元正(整),二年内还清”,“今借王维勤人民币叁千元正(整),一年内还清”,这两份借据被告签署的落款时间分别为6月24日和6月27日,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书写时间实际为2000年6月24日,此系被告笔误。在300O元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用电话与被告联系催要欠款,2001年12月20日上午,原告经与被告电话约定来到被告家中,其间只有原、被告两人在场,被告将两张借据撕毁并扔进厕所马桶。原告将撕毁的借据拼接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款,被告则以欠款还清为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原告所持自勺欠条被撕毁的原因和过程,双方的解释截然不同,原告称:被告称她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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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唐世辛。 被告:乔秀云。 乔秀云与唐世辛经人介绍于1996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2年5月21日,双方经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调解离婚。后唐世辛以乔秀云在调解离婚时隐瞒本市王官庄小区3区1号楼5单元301室为由诉至市中区法院,要求分割该房。 [审判] 市中区法院认为,乔秀云曾于t999年11月15日在第二期房改时交纳该房定金10200元,后因未能参加该期房改而转为第四期房改定金。因乔秀云的购买现有住房申请表上未注明填写日期,故应认定其自第四期房改开始之日(2001年7月1日)已参加房改,即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乔秀云在交纳购房定金后,即视为进入购房程序,参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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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7年至1998年,被告宋某与某村委签订承包合同,经营该村的三根台田沟(鱼池),1998年以后双方未续签承包合同,但宋某继续使用该台田沟进行经营(钓鱼)。宋某经营的台田沟中间位置上方架有三根10千伏高压电线,三根电线中,最低一根距地面 5.13米,该线路的架设符合国家电力法规定的高度。台田沟周围和电线杆上无任何警示标识。2000年5月2日上午8时左右,马某骑车到被告宋某所经营的三根台田沟钓鱼。宋某与马某口头商定好钓鱼价格后,马某即开始垂钓,宋某则去了他所经营的其他台田沟,下午2:30左右,宋某到马某钓鱼的地方查看时,发现马某已躺在离他钓鱼的位置约十米处的沟上面的麦田里,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马某系左手触电致电击死亡。马某的妻女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电业局赔偿原告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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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甲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任乙公司销售业务员,按销售业绩提成,并每月发给工资300元,后乙公司未向甲支付工资。甲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乙公司按当地最底生活保障线每月150元的标准发给甲工资。甲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但因甲不懂法,于数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根据《劳动法》第83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经审查认为乙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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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云浮市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水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云龙的士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二、案情 2000年12月18日,云浮市云龙的士有限公司(下称云龙公司)购买了TJ7130UA型号、价值为59800元的天津夏利小轿车一台,后该车登记的车牌号为W02391.同年12月26日,云龙公司向中国银行云浮市分行(下称云浮中行)出具《股东会决议》:云龙公司同意以所属员工或司机个人的名义向云浮中行办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用于购买营运出租小汽车。2001年1月1日,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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