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97号 【发布日期】2010-11-15 【生效日期】201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海关总署令第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署 长 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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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全面准确领会《社会保险法》 积极推动《社会保险法》顺利贯彻实施”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颁布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能否请您介绍一下《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全国人大在讨论它的时候,认为它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定位非常高。这部法一共是12章98条,有1万多字。我认为通篇体现了这样几个立法原则: 第一,贯彻落实党的重要决策和战略部署。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这样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长远基本方针。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这样一些要求,都在法律制度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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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离婚人数已连续7年递增,仅今年前两季度,全国离婚登记夫妻达84.8万对,日均约5000对。由此引发的离婚案件纠纷与日俱增,而房产分割成为该类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涉及房产分割、“第三者”索要补偿、生育权等婚姻官司中的焦点问题,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听听专家的分析、百姓的议论,让我们从中体会情与法的纠结。 婚前购房婚后如何处置? 【条款】《意见稿》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不动产,产权为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购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产权为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并承担产权债务。 【激辩】搜房网关于《意见稿》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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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市[2010]192号 【发布日期】2010-11-15 【生效日期】2010-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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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97号 【发布日期】2010-11-15 【生效日期】201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海关总署令第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署 长 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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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商品车运输三辆农用商品车,与行人丙发生交通事故,致丙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乙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乙由于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乙系甲雇的驾驶员,发生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丙诉甲、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甲向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乙与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甲向丙如数支付赔偿款。现甲诉至法院向乙追偿垫付的赔偿款10万元。乙主张,其作为雇员不应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致人损害,由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属重大过错,应当与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雇没有驾驶资格的乙,安排其超数量运送商品车,埋下安全隐患,故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法院确认,甲乙应承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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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8日,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某、王某订立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信用社为贷款人,周某为借款人,王某为保证人,借款金额为50000元,期限为6个月,目2005年4月8日起至2005年10月8日,月利率为9.6%,如逾期不付,按日万分之四计付,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周某、王某分别在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借款人栏内和保证人栏内签名。当日,信用社将款50000元借给周某。借款到期后,周某未偿付,王某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信用社于2007年10月18日起诉,要求判决周某偿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王某负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信用社的起诉及借款人周某的答辩,本案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签约三方主体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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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管西亭系山东信中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004年9月l0日8时许,管西亭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上班途中与本县峤山镇村民厉安吉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管西亭右股骨骨折。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厉安吉不按规定调转车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管西亭无证驾驶摩托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管西亭于2004年10月2日向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接到申请后调查了有关证人,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于2004年11月15日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管西亭的伤不构成工伤。该认定书于2006年1月9日送达管西亭。管西亭不服,于2006年3月22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非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经法官讲案说法,劳保局对适用法律有了新的认识,主动撤销了非工伤认定,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2006年6月5日,原告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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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王某将坐落于邹平县黄山街道办事处见埠村张某某(系王某之夫,已死亡)名下的房屋五间及院落一处,南北长约18.5米,东西长约15米,卖给张某,成交价格是28000元。5月25日前,张某—次性付清26000元,余款2000元商定待原告翻盖完房屋后付清。张某于2007年5月25日将房款26000元付给王某,但后者一直未交付房屋。2007年9月11日,原告张某向邹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立即交付房产。 10月1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协议:被告王某于2007年10月21日前将双方争议的上述房屋交付原告张某,现已交付。 2007年11月份,被告王某丈夫张某某的侄子向邹平法院提出申请,称张某与王某之间的上述房屋买卖协议侵犯了村委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原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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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1日甲派雇员乙给客户丙送去—批货物,并委托乙代收货款,丙收下货物,但没有当即支付贷款,8月15日,甲又派乙给丙送去第二批货物,丙收到货物后当即支付货款若干元。现甲将乙、丙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称只收到了第二批货款,要求二被告偿付第—批货款 1080元。经过开庭审理,现本案只有甲、乙、丙三人的口头陈述,再无其他证据。三人陈述一致的是:丙收到了第一批货物当天未支付该宗货物的货款,丙已通过乙向甲支付了第二批货款。三人陈述不一致的是:甲称未收到第一批货款,乙称丙末向自己交付第—批货款,丙称在支付第二批货款时同时交给乙第一批货款。另外查明,乙已从甲处辞职。 有四种处理意见: 意见一:甲应提供证据进一步证实丙拖欠第—批货款,如果举证不能,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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